李光明莊公案真相
“李光明莊公案”或者說“廉李公案”,是民國初年因出版《李文忠公全書》而產生的一場財務糾紛,參與者是南京刻書鋪李光明莊主人李仰超、李鴻章次子李經邁,以及《李文忠公全書》出版的實際經辦人廉泉。因為李經邁和廉泉都是海上名人,在這場糾紛中又喜歡訴諸輿論,此事在當時受到社會關注,也成為喜談掌故者的常見話題。
一百多年來,談論“李光明莊公案”的文章不少,不過細究起來,真相尚未明朗。實際上,這樁公案當事各方均寫下不少文字,為自己爭取輿論主動,只是立場不同,觀點對立。今天我們仔細梳理分析這些材料,還是可以瞭解事件真相的。
下面先從吳芝瑛的《帆影樓紀事》說起。
吳芝瑛是廉泉的妻子,吳汝綸的侄女,因家有小萬柳堂,自號萬柳夫人。她與秋瑾結拜姐妹,在秋瑾就義後為她修墳立碑,義聲遠揚。民國六年(1917)秋,廉泉與李經邁之間的糾紛發生,廉家以吳芝瑛的名義刊印《帆影樓紀事》,公佈事情原委和交涉過程,率先向社會揭出這一段公案。
光緒三十年(1904)十一月,廉泉受李鴻章次子李經邁之聘,為李家編輯校印《李文忠公全書》(下文簡稱《全書》)。他辭去戶部郎中一職,南下江寧,設立書局,主持《全書》的編校。至光緒三十四年(1908)六月,《全書》刊刻完成,廉泉撤銷書局,委託李光明莊刷印裝訂,自己則辭謝薪俸,義務負責監印、銷售等後期工作。印刷所需款項由廉泉從李經邁開設的慶豐成洋貨莊申領,再轉付給李光明莊。
到宣統二年(1910)十月,《李文忠公全書》刷印裝訂完畢,李家尚欠李光明莊銀洋三千一百八十餘元。當時慶豐成已經停業,廉泉與李經邁商定,用安徽的購書欠款三千兩,結清與李光明莊的欠賬。不料安徽書款遲遲未結,辛亥革命爆發,這筆賬無人理會,變成爛賬,李光明莊的東主李仰超(名鴻志)只好向廉泉討還,六七年裡催詢不下數十次,因廉泉與李經邁無從謀面,事情也無法解決。
民國六年(1917)中秋,李仰超又來上海索債,此時李經邁也住在上海,但避不見人,而廉泉行將東遊日本,乃於新曆九月二十七日致信李經邁說明情況,要求他即日派代表當面清算,以了首尾。李經邁收信後並未作答,忽於十月一日透過哈華託律師(Platt, Maceod & Wilson.)發來一封西文的律師信,宣告“不承認對李光明莊有欠款之事,完全拒絕再提此事,並不能再付分文”。這封信和李經邁的做法激怒了廉泉與吳芝瑛,遂引出《帆影樓紀事》的出版。
《帆影樓紀事》彙集了廉泉就李光明莊清欠一事與李經邁和哈華託律師的往來信件,也彙集了此前有關《李文忠公全書》刷印、結算的函件、賬目,直言李經邁存心抵賴,並痛罵他“沒良心”“然於立直動物之叢”。由於編校《全書》期間廉泉曾向李經邁借過一筆鉅款,後來用家藏三王惲吳名畫抵償,兩事有些關聯,吳芝瑛又將此前編撰的《小萬柳堂王惲畫目》附在後面,一併影印出版,廣為散發,爭取輿論。
書編完後,廉泉於十一月八日乘“春日丸號”赴日。舟行海上,他作《題芝瑛帆影樓紀事》詩一首:“閱世方知厭老成,輪囷肝膽為誰傾。挑燈紀夢餘孤憤,扶病抄書依晚晴。萬本流傳償笑罵,一編生死見交情。匣中寶劍分明在,忍向夷門說不平。”看來心中舒了一口氣。
《帆影樓紀事》“萬本流傳”,少不了李家的一本。果然,李經邁讀後自有會心,立即編書回擊,“將哈華託復書及聘請律師作復時所用之刊書交涉事略暨拒絕廉君所請理由編為此錄,並略書顛末於卷端,以質諸天下後世”,在舊曆十月請人抄寫,也是影印出版。為了讓廉氏夫婦反躬自省,書名就題作《自反錄》。
李經邁提出的拒絕付款理由,梳理起來,大致有以下數端:
第一,廉泉是印書的經辦人,並且是他提議用安徽書款來清償李光明莊尾欠的,因此追討安徽欠款並與李光明莊結算是廉泉的責任,不是李經邁的責任。
第二,廉泉未經李經邁同意,在慶豐成冒領銀洋一萬六千元、銀三千兩。印刷商的欠款是由廉泉侵吞公款、不願吐出造成的,李家不追究已屬寬仁,不會再為他墊款。
第三,廉泉開辦的文明書局翻印《李文忠公全書》謀利,導致正版銷售不暢,給李家造成損失。
《自反錄》是用來“質諸天下後世”的,寫印精工,中英文對照,發行量應該不小,但流傳下來的似乎罕見。以前人們談起“李光明莊公案”,都是說到《帆影樓紀事》為止,直到辛德勇先生收得一本《自反錄》,將它與《帆影樓紀事》對讀,在《藏書家》第8輯發表《迷離帆影樓》一文,此書才廣為人知,那時已是2003年。
李經邁提出的理由特別是後兩項,都是性質嚴重的指控,足以動搖人們對廉泉的信任,如辛先生是廉泉和吳芝瑛的同情者,讀了李經邁所言仍不免有所困惑。站在今天看,在這場輿論戰中,《自反錄》防守反擊,可以說為李經邁挽回一局。
《自反錄》傳到廉家,又被吳芝瑛寄給廉泉。此時的廉泉在日本神戶置辦了又一所小萬柳堂,娶妾生子,已不想過問那些陳年舊賬了,無奈李經邁的指控太過嚴重,影響遠溢位事件之外,再加上事涉文明書局,書局股東紛紛來信要求解釋,他不得不寫下這一事件中的第三本書——《自反錄索隱》,對《自反錄》逐條駁斥。這本書由女抄書人藤田綠子手書,用珂羅版印成巾箱小冊,精雅可愛。此前,綠子已為廉泉抄寫過《南湖東遊草》。
《自反錄索隱》共八篇,從廉家的角度對《李文忠公全書》的編刊過程及李光明莊尾欠由來進行說明。也許是因為出版於日本,這本書更是少見,至今未見有人引用,但其內容對了解事件真相大有裨益,現在撮述於下。
第一篇《李集之繼述》。此篇說明吳汝綸去世之後,《李文忠公全書》編纂後繼無人,經李經邁再三敦請,廉泉為繼述吳汝綸未竟事業,同意接手,於光緒三十年冬挈家南下,在江寧設局編刊李集,從李家月支薪銀二百兩。
第二篇《全書之編錄》。因為《自反錄》中說廉泉等編校李集的工作“不過經理刊版校讎誤字而已”,語頗不屑,廉泉特述他與孫叔方(名揆均)編錄全集之辛勞。其中數事可資考據:一是《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八十卷、電稿四十卷,吳汝綸生前並未寓目,系孫揆均據檔案編輯,為歸功於吳氏,未署己名;二是當時刻工惡習,預領工錢後往往逃走,或相率罷工要求加價,難以應付;三是奏、電二稿的封面書名是由鄧毓怡(字和甫)模仿吳汝綸筆意寫成的,並非吳氏親筆。
第三篇《刊印成本及售價之收入》。從光緒三十年(1904)十一月設局,到光緒三十四年(1908)六月全集刊成,“編錄清本、繕刻版片以及同人薪俸、局用火食”共用洋二萬六千餘元;嗣後刷印裝訂共付銀洋一萬五千元、規元一千零二十兩,尚欠三千兩。而廉泉經手賣書,實收書價二萬四千兩。第四篇還有一個有趣的“風聞”,李經邁“當日所領得之刻集公款六七萬金”,照此統計,李經邁透過刻印《李文忠公全書》,獲利在四萬兩以上。
第四篇《慶豐成借款與惲王之讓渡》。《自反錄》“冒領鉅款”的指控,讓廉泉最難忍受,為此他詳細申辯:
《自反錄》曰“先後在慶豐成冒領銀三千兩、洋一萬六千元,並未得李公之允許,事後方以‘周急’二字了之”云云,不知慶豐成借款是泉個人與該號銀錢之往來,且曾為友人紹介存款於該號,凡存款與借款,有該號經理呂吉生先生完全負責,於公子之為東家者本不相干。泉之借款,由慶豐成支付者,只洋一萬六千元,其銀三千兩,則在經售書價二萬四千兩內借用,並非慶豐成支款,兩項各有結單,由吉生轉交公子,當時並語吉生,願照市認息,與經手印刷支款如風馬牛之不相及,閱《帆影樓紀事》中所刊南湖經手刷印處收付清單及寧垣撤局時泉與公子書有“慶豐成周急”之語,公私界限,本自分明,安得以“冒領”二字加以惡名。借款本可從容籌償,因庚戌之秋一病幾死,又值慶豐成號收賬停止營業,乃以惲王吳畫精品三十種,不論價值,抵償前欠。時公子在京師,電商許可,特屬江趨丹先生到吾病榻點收畫幅,旋由公子專使齎京,除結清借款洋一萬六千元、銀三千兩外,尚欠慶豐成尾款三百餘元,由呂吉生憑當日往來折算,泉如數補繳,此當日情事也。
第五篇《減印四百部之原因》。《自反錄》說,廉泉冒領經費、化公為私,導致印刷經費不足,最終少印《全書》四百部。廉泉的說法是,《全書》刊成,初擬刷印二千部,由各省訂購分發學堂,但除了北洋、山東和安徽共訂購一千三百五十部外,各地並無響應,不得不減印四百部。
第六篇《文明翻版之被誣》,否認李經邁指控文明書局翻刻小版致使正版銷售大受損失的說法,宣告“文明書局是有限公司,非廉泉個人營業,倘有翻刻《李文忠公全書》之事,該局經理人自當負責。若被誣也,則對於文明書局名譽之損害,李經邁亦當負完全責任”。
第七篇《印刷尾款之結欠》,重述《帆影樓紀事》所記李家拖欠李光明莊書款的過程,補充廉泉與李經邁交涉的細節。
第八篇《結論》,譴責李經邁混淆是非、拖累書商。書的最後透露了一個資訊:李經邁向李仰超提出有條件解決尾欠問題的方案。廉泉“差幸此事已有轉圜地步,該商生機不致遽絕,爰就《自反錄》所及者,加以引申,名曰‘索隱’,俾天下後世閱是錄者與吾《帆影樓紀事》者,得據以判斷焉”,就此結束了申辯。
讀過上面三種書,可以發現,這樁公案的是非曲直還是清楚的。售賣《李文忠公全書》的書款均匯給李經邁,廉泉辭謝薪酬,義務負責監印和售書事宜,未從售書中獲利,其間損失也應由李家承擔。至於廉泉在慶豐成的借款早已還清,與印書也沒有關係,《自反錄》說他冒領鉅款,未嘗不是在混淆是非。大概輿論戰打起來,李經邁也意識到這一點,事件遂向積極方面發展。民國七年(1918)二月二十二日《申報》刊登了一個《南京李光明號啟事》,道出這件事的結局:
啟者:本號承印《李文忠公全書》書價尾欠,已與廉惠卿完全脫離關係,自行直接辦理,呈請皖省發給欠價,並報告李府,業於陰曆去歲臘月登報宣告。嗣接皖督函開尚須行查等因,本號與李府情商,請其先行墊付皖省欠價。李府因刊書之事向未與本號直接,其後種種葛,人皆以本號為名,別生枝節,今墊付此款,為防弊起見,立合同摘錄如下:
一、 李光明號承認,以後任何舉動、任何印刷品於《李文忠公全書》之事如《帆影樓》《自反錄》二書中所載者,悉由李光明號與之嚴重交涉,不聽即行控告。二、皖省尚欠一百五十部之書價,李光明號承認清理,不得中止。三、 此項合同必須登報宣告,並聘請律師在會審公堂及滬寧兩處官廳存案,仍由李光明號東仰超函知廉惠卿查照。
李光明號東仰超登布。
事件以李經邁墊付欠款了結。
有意思的是,李經邁與李仰超所立合同的第一條,要求以後不得再提此事,當然是要封廉家的口,但即使自家《自反錄》中的內容也不得傳播,就很有點乾隆禁燬《大義覺迷錄》的意味了。這說明李家已看出輿論對己方不利,還是儘早停火為好。
不過,李家的部署還是晚了點。藤田綠子抄寫《自反錄索隱》,時在戊午年新春,此年舊曆元旦為公曆二月十一日,李仰超發啟事時,廉泉人在日本,書已經寫完,說不定也已印好,這才給後人留下一份史料。如果當時廉泉受到二李合同的節制,也許會放棄聲辯,那麼這樁公案的真相,就只能迷離下去了。
《帆影樓紀事》等書記錄下的廉李公案,或說李光明莊公案,是廉泉、李光明莊和李經邁之間的債務糾紛,後來演化為通過出書相互攻訐的輿論戰。對廉、李兩家來說,此事在經濟上都不算大事,也未進入法律程式,更多是一場名譽之爭。有些文章說廉家為此賠累甚巨乃至破產,實為無稽之談。
(選自艾俊川《中國印刷史新論》,中華書局2022,本文原刊於中華書局2017年《掌故》第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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