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手,“小刑法”首次大修,“被打還手即互毆”成歷史了

作者 | 幸凱
國家出手,被稱為“小刑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大修透過,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力度前所未有:
還手不算互毆了對方先動手,可以還手製止侵害,不超過明顯必要限度就不算違法;
70歲以上老人耍流氓,遛狗不栓繩導致傷人,高空拋物等問題,也統統可處拘留;
未成年人管得更嚴了,校園欺凌被明文列為治安違法行為,並且要求強制報告;
要知道,《治安管理處罰法》上一次修訂已經時隔20年,此次從119條擴充套件到144條,新增加25條規定,堪稱大刀闊斧,針對的都是老百姓平日裡“有氣沒處發”的事情。
它用最硬核的方式,回應了公眾的強烈情緒:“這些人,怎麼就沒人管?”
來看看,哪些人被管了?

“還手即互毆”成歷史了
過去,往往有人傳授“經驗”:如果發生衝突被打了,千萬不要還手,因為還手就成了“互毆”,鬧到派出所鐵定各打50大板。
現實中,壞人打你你還手,結果換來一個“互毆”;甚至有的人只是推開了騷擾者,對方跌倒受傷,也要承擔責任。
類似的基層執法邏輯,讓人們開始選擇忍氣吞聲:“算了吧,萬一我動手,把他打傷了,我也得賠錢甚至坐牢。”
現在,這樣和稀泥”的執法,有了明確的指引。“還手即互毆”成歷史了。

新法規定,防衛行為不處罰,僅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追責,並要求公安機關主動調查取證,分清誰是侵害者,誰是防衛者
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打你,你還手只要不是惡意致人傷殘,帽子叔叔不能把你和對方一起關進局子裡;如果有人當街行兇,你出手相救,也不用害怕最後走上被告席。
這條修訂,看似只是對一個法律概念的重新明確,實則回應了公眾最樸素的安全需求:
當有人侵犯你時,國家不但要替你管,也允許你自己出手防衛
校園制報
老百姓最關心的校園霸凌問題,這回也終於被寫進了“小刑法”,管得更嚴了。
以往,校園霸凌時有發生。
2023年,廣西柳州13歲女孩被同學長期欺凌後跳樓身亡,遺書裡寫下:“我真的被欺負怕了。”
2024年,河南南陽一名初二男生被同學當眾掌摑、扇耳光,圍觀同學無人勸阻,還有人拍影片上傳社交平臺取樂。
這些事件之後,家長最無力的疑問是:“報警可以嗎?”
答案往往更令人無助。過去,校園霸凌常常被定義為“學生之間的矛盾”“學校內部的私事”,處理方式是“批評教育”“家校協商”
這意味著,哪怕孩子被毆打、辱罵、恐嚇,施暴者最多被處分,輕鬆畢業;受害者卻蒙受一生陰影。公安機關缺乏執法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現實中被誤讀為“未成年人免責法”,導致霸凌者更加肆無忌憚。
這次修訂,改變了這樣的局面。
新增的“校園欺凌條款”明確:毆打、侮辱、恐嚇等校園欺凌,公安機關必須依法處理,可處拘留、罰款,或採取矯治教育;學校若隱瞞不報,將被追責。
這是第一次,校園欺凌明文列為治安違法行為,並且要求強制報告
過去,公安只能說“學校先處理”,現在,可以直接立案;
過去,校方為保名聲隱忍遮掩,現在,隱瞞就是違法。
它改變的不只是法律程式,更彰顯出國家對未成年霸凌者“零容忍”的態度。
對於施暴者,這是威懾;對於被害者,這是保護;對於整個社會,這是一次底線的重申:校園不能成為法外之地。
未成年犯法管得更嚴了
“我還未成年,你能把我怎樣?”這句話,曾是很多熊孩子囂張的護身符。
近年來,一些低齡惡性案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往往因為作惡者是未成年人,難以入刑追責,甚至連拘留都很少發生。
但事實上,許多未成年人是從很小的違法犯罪開始,如果“懲”、“救”不及時,容易走向嚴重刑事犯罪。現實中,甚至有未成年人蓄意利用保護條款多次違法甚至惡性作案,滋生“年齡特權”心理,反覆被抓又反覆釋放。
最高法曾統計,近三年全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上升,每年十萬餘人被檢察機關立案。
過去,《治安管理處罰法》對14-16歲未成年人拘留極為謹慎;16-18歲若是初犯,也常“免拘留”,主張“教育為主”。
這次修訂,法律劃下新的底線:
14-16歲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以上違法,或第一次違法情節惡劣、社會影響巨大,可依法拘留;16-18歲拘留條件同步明確。
這是第一次將“反覆違法”納入拘留範圍
對於家長和社會而言,這一改變發出了更強烈的訊號:未成年保護,不是未成年免責。真正的保護,是讓孩子明白,法律不是嚇唬人的,是有威嚴的。
70歲老人耍流氓,終於可以拘留了
如果說對未成年違法的縱容來自可憐,那麼對老年人的包庇則源自“尊老”慣性。
北京地鐵上,一位70歲老人用手肘頂女生胸口,女生怒斥,他卻笑著說:“我都這把年紀了。”
公交車上,老大爺隔褲摸女學生大腿,司機報警,老人滿臉不屑:“我孫女都這麼大了,這算啥。”
這些事很多人見過,也罵過,可結果呢?
大多是批評教育,理由只有一個:年紀太大,不適合拘
被佔便宜的女孩記住了害怕,車廂裡的目擊者記住了憤怒,只有動手的老人拍拍屁股走人,什麼都沒記住——因為他知道,“一把年紀”是自己最好的護身符。
很多受侵犯的女性後來回憶,自己並不是真的害怕對方的力氣,而是害怕維權到最後只聽到一句:
“他都這麼大歲數了,拘留他幹嘛?”
一個尊老的社會共識,成了某些人伸手的底氣
但尊老從來不是縱容。這一次,法律終於把話挑明瞭。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把“滋擾、糾纏、跟蹤騷擾”等侵害行為列為明確的治安違法行為,無論幾歲,都不例外
不管是不是年滿七十歲,只要在公共場所動手動腳,圍堵尾隨,都可以被拘留、被罰款、被追責。再也沒有“批評教育”就算了的空子可鑽。
違法,沒有退休年齡。
遛狗不栓繩、高空拋物也要拘留
很多遛狗的人都有一句口頭禪,叫做:“我家狗不咬人”
但這些年,“惡犬傷人”的新聞幾乎每月都有:
貴州凱里,2歲男童被烈犬撲倒撕咬,頭皮被整個掀開,奶奶救孫子時也遍體鱗傷;
河南南陽,3歲男孩被咬後感染狂犬病,醫院全力搶救,仍回天乏術;
浙江,一名跑步女子被哈士奇撲咬後骨裂,狗主人只說:“我賠錢,你還想怎樣?”。
過去,這些案件的處理路徑出奇一致——民事賠償、醫藥費、完結
狗繼續活,主人繼續遛,繩子繼續不繫。
因為在法律裡,“遛狗不拴繩”並沒有直接寫明是違法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可能追刑責。
但這回情況變了,新規明確:“飼養烈性犬、危險動物,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造成他人傷害的,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拘留五日至十日。”
遛狗不栓繩子,拘留!今後,看到小區裡有人遛狗不栓繩,可以直接選擇報警。
類似地,高空拋物的做法,也被管起來了。就算沒砸到人,也要挨罰。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高空拋物,無論是否造成損害,都構成違法,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拘留五日至十日。”
這意味著,從今天起,不再有“沒砸到人就算了”的法律空子
因為每一個隨手丟下的菸頭、果皮、半瓶水,都是一次違法行為,每一次“沒人看見”的輕鬆,都可能換來被拘留的代價。
不難發現,“小刑法”的治理邏輯,從結果導向轉為了預防導向
這次《治安管理處罰法》大修,把無數小惡一次性寫進了法律裡。從結果論走向行為論,從事後懲戒走向源頭治理,從“勸一勸就算了”到“違法,就要付出代價”。
這不僅是法律文字的更新,更是國家治理邏輯的升級。
過去想管管不了的事,現在都能治了。過去沒人願意去管的事,現在法律來管了。當然,這也對基層執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驗社會治理的綜合能力。
在拍手稱快的同時,也期待基層公安機關把新法落實到位,真正讓人民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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