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26年1月1日施行)對未成年人適用行政拘留的規則進行了重大調整,打破了以往“未成年人違法一律不拘留”的剛性慣例。這一變革將深刻影響基層公安機關的工作模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執法標準精細化與證據要求提升
-
明確拘留適用情形新法規定,對以下兩類未成年人可執行行政拘留:
14-16週歲
: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 14-18週歲
:初次違法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如校園欺凌致人重傷、持械鬥毆等)。 基層民警需嚴格區分“一般違法”與“情節嚴重”,例如: - “二次違法”認定
:需建立完整的違法記錄臺賬,確保時間節點和行為性質明確; - “情節惡劣”評估
:需結合社會影響、暴力程度、主觀惡性等綜合判斷,避免自由裁量權濫用。

2. 證據收集與儲存要求提高
為防止爭議,基層需強化以下工作:
- 全程錄音錄影
:詢問未成年人必須同步錄音錄影,監護人無法到場時需通知學校代表或成年親屬旁聽; - 聽證程式適用
:對擬拘留的未成年人,需告知其聽證權利,且聽證不公開舉行,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二、程式規範與權利保障的雙重嚴格化
-
程式合規性壓力增大
- 審批流程
:拘留決定需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嚴格稽核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 時限控制
:傳喚時間一般不超過8小時,複雜案件最長不超過24小時,遠超舊法的12小時限制。 -
權利保障措施升級
- 矯治教育銜接
:對不予拘留的未成年人,必須同步啟動矯治程式(如心理輔導、社會觀護),並聯動教育部門、社群組織落實; - 記錄封存制度
:違法記錄需封存,非因法定事由(如再次犯罪)不得查詢,防止標籤化效應。
三、部門協作與矯治教育機制的構建
-
校園欺凌協同治理新法明確要求公安機關與學校聯動:
- 學校報告義務
:學校對嚴重欺凌事件須及時報告警方,否則追責; - 警方快速處置
:對毆打、恐嚇等欺凌行為直接給予治安處罰,並通知學校配合矯治。 -
家庭與社群責任強化
- 監護干預
:對屢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可責令家長加強管教,必要時引入司法社工跟蹤輔導; - 行業監管協作
:針對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侍等行為,需聯合文旅、市場監管部門整治源頭。
四、執法能力與硬體設施的挑戰
-
專業能力培訓需求民警需掌握:
- 未成年人心理干預技巧
:避免簡單懲戒導致逆反心理; - 新型案件處理能力
:如無人機擾航、網路欺凌等新違法形態的定性。 -
羈押場所改造迫在眉睫
- 分離羈押
:需設立未成年人專門羈押區域,避免與成年人混同關押; - 醫療保障
:配備心理醫生和基礎醫療資源,應對突發狀況。
五、總結:基層工作轉型方向
新法實施後,基層公安需從單一懲戒轉向懲教結合、多元共治的綜合治理模式。關鍵挑戰在於:
- 執法精細化
:避免“一刀切”,精準區分違法情節; - 程序正義
:通過錄音錄影、聽證等制度保障程式合法; - 社會協同
:與家庭、學校、社群形成責任鏈條,實現“懲戒-矯治-迴歸”閉環。

這一變革既回應了社會對未成年人嚴重違法行為的治理訴求,也倒逼基層執法向更專業、更人性化的方向升級。配套細則(如“情節嚴重”的具體標準、矯治措施操作指南)的出臺將是下一步重點。
表:新法下未成年人行政拘留適用條件與基層操作要點
適用物件 | 適用條件 | 基層操作要點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