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淨值人群離婚不僅涉及複雜的財產分割,還伴隨深刻的稅務影響。首先,美國各州對離婚財產分割採用“社群財產”或“公平分配”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
高淨值夫妻可透過婚前/婚後協議、信託及量身定製的QDRO等工具提前規劃,實現對核心資產的保護。
其次,《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1041條規定,離婚相關的財產轉移可免於立即徵稅,但受讓方將繼承原有稅基,需關注未來處置時的資本利得。
再次,《減稅與就業法案》(TCJA)自2019年起廢除了離婚贍養費的稅前抵扣,加劇了高淨值人士在贍養費設計上的稅務籌劃難度。最後,透過資產配置最佳化、利用免稅信託及慈善規劃,以及專業團隊的協同參與,高淨值離婚雙方可在合法範圍內最大程度減少稅負風險、維護財富安全。
一、財產分割框架
1. 社群財產州與公平分配州
美國9個“社群財產州”將婚後所得一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理論上實行50∶50平均分割 。
其餘41州執行“公平分配”原則,法院會綜合婚姻持續年限、各方經濟貢獻、婚後財產收益與維護成本等因素,裁定一個“公平”的分割比例,而非必然平分 。
2. 婚前與婚後資產的界定
婚前個人財產原則上歸原所有者所有,但若因共同投入或混同(commingling)而導致婚前資產的增值部分與共同財產難以區分,法院可將其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高淨值人士常透過設立分割賬戶、簽署婚後信託或將核心股權置於單獨信託中,以防止共同資金與個人資產互相浸染。
3. 婚前/婚後協議的作用
婚前(prenup)及婚後(postnup)協議是高淨值夫妻常用的資產保護工具,可在婚姻存續期間事先約定財產歸屬,優先於各州法令執行 。
這些協議通常涵蓋股票期權、有限合夥權益、家族信託收益及未來增值部分的歸屬,以減少離婚時的法庭爭議和外部審判風險 。
二、離婚財產轉移的稅務處理
1. §1041條款:非應稅轉移
根據《國內稅收法典》第1041條,配偶間或“與離婚相關”的財產轉移不視為應稅處置,既不觸發資本利得,也不允許損失抵扣。
受讓方取得的資產將承繼原轉讓方的成本基準和持有期限,使未來出售時的稅務後果沿用原基準計算。
2. 基礎與折舊的繼承
對於不動產或藝術品等貨幣化價值較高的資產,§1041的成本基準繼承規則意味著受讓方若在高基準下出售,則需面臨更高的資本利得稅。
高淨值客戶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標註“因離婚而非贈與/出售”,以確保§1041非應稅待遇得到IRS認可。
3. QDRO與退休金分割
“合格離婚退休金分割令”(QDRO)是針對401(k)、403(b)及其他僱主支援退休計劃的專用工具,經法庭批准後,受讓方可在原有賬戶內直接接收份額並保持稅延狀態 。
未採用QDRO而私下拆分退休賬戶,可能導致提前分配罰金及當期計入受讓方收入,引發高額稅負和10%提前支取罰款。
三、贍養費與子女撫養費的稅務演變
1. TCJA後的贍養費處理
2019年1月1日起,依據《減稅與就業法案》(TCJA),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贍養費(alimony)支付方不再享受抵扣資格,受領方亦無需將其計入應稅收入。
此項改革使高淨值家庭在設定贍養費時需更審慎,常採用一次性資產轉移或結合信託分配,以最佳化雙方的淨現值與稅後價值。
2. 子女撫養費的稅務特點
子女撫養費始終不具備稅前抵扣資格,支付方無法減稅,受領方亦無需申報為收入。
高淨值家庭通常將子女教育、醫療等支出透過教育儲蓄計劃(529計劃)或家庭信託予以規劃,以兼顧稅優與資產傳承。
3. 免責分擔與聯合申報
離婚年度尚未正式分居前的聯邦稅表共同申報仍然有效,一旦離婚,可改為“單身”或符合條件的“戶主”身份;若前配偶漏報或遭審計,可申請“免責分擔”(Innocent Spouse Relief)。

四、高淨值離婚的稅務籌劃策略
1. 資產位置最佳化(Asset Location)
高淨值人士可將未來預期高增值資產保留在免稅賬戶或低稅率實體(如慈善信託),將穩定收益資產放入普通經紀賬戶,以平衡整體稅負。
例如,將預期高增值私募股權權益轉入“慈善餘留信託”(CRUT),既可滿足離婚財產分割,也兼顧長遠稅優。
2. 信託與家族合夥企業
利用“撤銷行使信託”(grantor trust)或家族有限合夥(FLP)將核心資產分層持有,可在離婚時將流動性份額分配給配偶,同時保留對經營決策的控制權。
信託結構還能為高淨值離婚雙方提供額外的隱私保護和資產隔離,減少公開訴訟時的商業機密洩露風險。
3. 跨州與跨國稅務協同
當事人若在多個州或國家擁有資產,需協調該地的遺產稅、贈與稅和所得稅制度,並確保海外資產申報(如FBAR、FATCA)合規。
典型如比爾·蓋茨與梅琳達分割微軟股票時,需同時滿足華盛頓州無州所得稅、聯邦資本利得稅以及跨國信託的合規要求。
五、典型案例分析
1. 比爾·蓋茨與梅琳達·法蘭奇·蓋茨
2021年8月離婚最終結案,梅琳達獲得約75億美元微軟股票,其餘股權及現金繼續留在比爾名下。
該案未公佈詳細分割比例,但據公開資料,雙方透過私人協議避免了龐大的公開審計和市場衝擊,並利用§1041實現了非應稅轉移 。
2. 傑夫·貝佐斯與麥肯齊·斯科特
2019年離婚時,麥肯齊獲得亞馬遜16%股份、價值約380億美元,使其一躍成為全球首富之一。
因華盛頓州社群財產法,夫妻共同擁有的亞馬遜股權被視為婚後財產,並以50∶50分割,但二人私下協議中對股票出售與信託傳承進行了詳盡規劃。
六、風險與合規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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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防“合理理由”抗辯失敗:FBAR/FATCA等海外資產申報中,主張“誤解法令”或“合理理由”抗辯的門檻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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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S審計與合規風險:高淨值離婚涉及大量跨年度資產轉移,易引發內部審計與離婚執行令的異動審查,需嚴格儲存轉移依據與協議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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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衝擊與公眾關注:重大股票或信託轉移可能觸發公開市場對相關公司股價的波動,高淨值人士宜透過分階段或暗池交易降低衝擊 。
七、結論
高淨值離婚是一場法律、財務與稅務的多維博弈,需要提早介入婚前/婚後協議、信託與有限合夥,結合§1041非應稅轉移與QDRO稅延工具,科學設計贍養費與子女撫養費模式,並在跨州跨國層面做好綜合合規。
透過與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稅務律師、CPA及財富管理顧問緊密協作,高淨值人士可在合法框架內最大限度保護財富、最佳化稅後收益,平穩度過人生重大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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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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