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區域中心,股東訴訟案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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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中心,股東之間發生糾紛甚至是引發訴訟,比例雖然不高,但還是比較常見的。
這類訴訟,通常不至於對區域中心業務或旗下的EB-5投資人產生多大影響,不過訴訟往往會披露一些不為外人所知的內幕,往往比較有意思。
最具八卦體質的,莫過於當年舉報芝加哥會議中心專案到SEC的兩位區域中心合夥人,因為分SEC 1470萬獎金不均鬧到法庭,本來應該被保護的吹哨人隱藏身份,被媒體活活披露出來:揭秘 | 是誰扯下了芝加哥會議中心專案的“皇帝新裝”?。鬧到最後,自己的專案都甩手不幹了,發了一筆橫財,卻是以自己正經業務為代價的。
今天,來看另外一個區域中心,大股東擠走小股東,小股東告上法庭的案子:
這個案子已經好多年了,最近EB5Sir看到判了下來。
該案的大致情況是:
大股東找藉口把小股東給踢出局,低價收購股份,小股東不滿,起訴到法院,法院維護了小股東權益,判決大股東出價690萬收購小股東的股份。
具體涉案的區域中心我就不點名了,畢竟事情不大,不涉及區域中心的業務,也不影響該區域中心EB-5投資人的權益。賓州的區域中心,有興趣瞭解細節的,可以在文末找Law360的報道原文連結,去下載訴狀就可以看到。
EB5Sir只來談本案的幾個點:
1. 區域中心股東訴訟對於專案、業務和EB-5投資人利益的可能損害
區域中心股東之間的訴訟,不鮮見。可以共患難,不能共富貴,中美都一樣,掙了錢的分手訴訟案,區域中心裡太多了。
通常,不會對區域中心業務、專案以及EB-5投資人有直接影響。
例外的是,如果內部人糾紛扯出資金挪用等違反證券法的行為,那麼就可能會導致區域中心因欺詐爆雷。
典型案例:
當年舊金山區域中心的股東之間糾紛案,由於舊金山區域中心也同時是專案方,區域中心和專案方一體,自己給自己融資,牽出了資金挪用的案中案。
在訴訟中,小股東,不但指控大股東侵害其權益,並且向法庭披露了大股東挪用專案資金。這直接導致,法官在審判期間,一併發函通知了SEC和移民局。
當時,有的業內朋友發給我了這些訴訟檔案,所以當時就非常確認舊金山區域中心將會爆雷,所以小範圍地通知了一些相關機構,也因此被請喝茶,認識了後來又操盤新法欺詐案(又一新EB-5專案暴雷,操盤的竟然是“老熟人”)的胡某。
最後,比預想得要快很多,半年不到,SEC發起對舊金山區域中心的欺詐訴訟(2017,SEC打響第一槍|EB-5要聞深入報道:奧克蘭英雄的墜落)。
獨立的區域中心,原則上不碰專案的錢,不會因為股東糾紛爆出挪用資金等問題,所以不會出現舊金山區域中心這樣類似的案子,EB-5投資人也不需要就此過多擔心。
當然,前面提到的舉報芝加哥會議中心的兩個區域中心股東間的糾紛,最後把自己業務也給弄黃了,是特例,不在可預見的常規案例之列。
2. 區域中心的超高利潤,法官都看不下去了
法官的判決書裡,直呼:
To participate, a foreign national contributed $500,000  in capital plus $50,000 in syndication fees to **RC. Because the foreign nationals  treated the $550,000 as the price for getting permanent U.S. residency, they were  comparatively insensitive to the fees and investment returns associated with their  investment. **RC charged a 2% annual management fee and took 75% of the profits.  Compared to a lucrative 2-and-20 compensation structure, 2-and-75 is Croesian.
這裡,法官指出:
1. 傳統賺大錢的基金,收2%的手續費+20%盈利的做為收益。而該區域中心,收2%的手續費+75%的盈利。
法官將其稱為,國王般的利潤,並給了個出處:As in “as rich as Croesus.” ,See https://www.worldhistory.org/croesus/.
2. 大股東 took substantial sums from **RC to fund a lavish lifestyle(依靠區域中心的收益過著奢華的生活)。
3. 區域中心,一共招募到400+479+367個EB-5投資人,6.23億美金的EB-5資金,專案的貸款利息2%,年收益1100萬,區域中心合夥人收取利益收益的87.5%。其他應該是留給EB-5投資人的,2%的87.5%是0.025%。
他們的3個專案,貸款利息都非常低,當年常規的房地產專案利息在4%左右,現在美國融資成本特別高,大部分EB-5專案利息都到7%了。可見,即便是2%的利息,在法官眼裡,都是可以過奢華生活的了。
4. 再投資。再投資期間,大股東控制了再投資權力,再投資進的專案利息高到了4%(其實也是很低的,相比大多數EB-5專案而言)。
這幾點,估計也是,法官支援該小股東利益的原因吧。
看訴狀,看EB-5八卦。
報道連結:
https://www.law360.com/articles/2342576/chancery-orders-eb-5-co-head-to-pay-ousted-member-6-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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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專案召集帖:EB-5同項目找人|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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