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訂212(d)(3)豁免規則,被拒籤者或迎來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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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在今年2月對《外交事物手冊》(Foreign Affairs Manual, FAM)進行了重大的更新,對《移民與國籍法》(INA)212(d)(3)豁免進行了修訂212(d)(3)豁免適用於因不符合入境條件而無法獲得非移民簽證,但在特殊情況下可獲得豁免並進入美國的申請人。

212(d)(3)適用於因較早前有輕微犯罪記錄,或有逾期滯留、非法入境等違規移民法記錄,或曾被認定提供虛假陳述等原因導致申請被拒,但之後保持良好記錄且滿足豁免條件的個人。根據以往的實踐,以下情形可能被視為特殊情況,併成為獲得豁免的理由

1. 人道主義理由:申請人需前往美國接受緊急醫療救治、照顧患病親屬、或參與重要的社會或人道援助活動;
2. 國家利益:申請人受邀參與重要的學術、科學、文化、或商業活動,其貢獻被認為對美國社會具有顯著價值;
3. 家庭團聚:申請人因不可控的原因未能按時續簽簽證,或因家庭緊急情況需要入境探望直系親屬;
4. 其它基於個案的情況: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行為無害,或相關法律背景存在誤解等。
(圖片來自網路)
此次修訂主要涉及212(d)(3)豁免中關於領事官員裁量權的調整。先前,領事官員在考慮是否使用212(d)(3)豁免時,需要遵循領事一致性原則(consular consistency)。如果申請人的豁免申請已被拒絕,領事官員在後續申請的審理中需遵循相同的決定,除非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修訂後的條款取消了“一致性”的要求,領事官員可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申請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獨立判斷是否滿足212(d)(3)豁免,不受以往裁決結果的約束。這一變化意味著,即使申請人曾經因不符合入境條件被拒絕,若當前情況發生改變,或能夠提供新的有力證據,仍有機會獲得豁免。

(圖片來自網路)

此次修訂對申請曾被拒絕,但現有充分理由和新證據的申請人十分有利。在領事官員的自由裁量下,申請人有更多機會來解釋其特殊情況,或證明其符合豁免條件。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領事官員將根據個案情況來決定是否批准212(d)(3)豁免,因此申請人根據自身情況來準備強有力的證明材料材料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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