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藥品生產許可證》發放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藥監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藥品生產許可證》發放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5年第35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做好藥品生產監管,透過數字化手段最佳化營商環境,現就《藥品生產許可證》發放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局)要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國家藥監局關於實施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 第4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開展《藥品生產許可證》(含《放射性藥品生產許可證》,下同)的核發、重新發證、變更、登出等工作,不得隨意委託或者授權下放。
二、2025年7月1日以後發放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各省級局應統一以本行政區域內電子證照二維碼形式管理,《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的紙質版和電子證照應分別標註二維碼。藥品生產許可、變更、委/受託等資訊應於相關工作完成後的5個工作日內上傳至國家藥監局《藥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模組。
如相關省級局暫不能以本行政區域內電子證照二維碼形式管理,可繼續使用國家藥監局《藥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模組生成二維碼,但需將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許可、變更、委/受託等資訊於相關工作完成後的2個工作日內上傳至該模組。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掃描上述二維碼應準確顯示企業基本資訊、車間和生產線情況、委/受託生產情況、變更記錄等正本和副本資訊,並確保二維碼展示資訊的及時動態更新。
四、除首次申請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以外,凡二維碼掃碼可展示的資訊,《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紙質版可不再重複登載、更新。對企業基於各種原因提出的申請,各省級局應當及時為該企業換髮《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紙質版,同時收回原《藥品生產許可證》。
五、國家藥監局資訊中心將持續完善國家藥監局相關資訊系統,確保《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紙質版中二維碼的配套更新,及時修訂《藥品生產許可證》電子證照標準,並做好相關技術支援和業務指導。
以本行政區域內電子證照二維碼形式管理的省級局,應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訊系統,確保本省《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紙質版和電子證照中二維碼的配套更新。
六、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及所屬藥品專業技術機構應主動根據《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二維碼封裝資訊開展藥品審評、檢查、檢驗等相關工作,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辦理相關業務時,可不再提供《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紙質版。
七、各省級局要高度重視《藥品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引導,合理安排《藥品生產許可證》申(換)領工作,制定辦理標準、程式要求,及時上報更新,嚴格審查把關,防範藥品安全風險隱患,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以往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國家藥監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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