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某明之流應被嚴懲,千人聯署為星星們呼籲修法

2020年4月,鮑某明被指控性侵未成年養女李星星(化名)的事件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但隨著時間流逝,案件逐步從公眾視野中淡出,不少人開始憂心鮑某明是否會利用自己的權勢逃脫法律的制裁。
出於對李星星的支援,也抱著改變現有法律的不足的決心,“反家暴小疫苗志願小組”於前天(5月2日)發起了“為星星們呼籲修法|呼籲刑法增設「利用權勢性侵罪」”的聯署倡議。
截至今天中午12點,網友們拍照支援星星的微博轉發超過2.7萬、閱讀量約500萬,超過5000人實名聯署,超過150人拍照支援
聲援照片牆
姐姐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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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貓&哥哥也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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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現二次元創作

(以上圖片均來自微博賬號@天天愛消除家暴bot ,侵刪)
在這波聲援的浪潮中,行動者、支持者們保持理智保持憤怒、互相鼓勵,還有不少人傾吐了壓在心底多年的創傷,行動也為ta們帶來了療愈和力量。
留言牆
#我也是
“小時候經歷過,6歲左右,那個時候頭被蒙在棉被下面,那個時候真的一點都不知道。現在想想那天的事情,就覺得很噁心,而且那個人是未成年。後來的處理只記得去過警察局,我初中是在警察局附近的,越懂一點每次經過就越難受一點。為什麼啊,我為什麼要承受這些。”
“小時候在學校裡被一個老男人抓過胸部,那時候剛剛開始發育…很疼很害怕。我不敢說,我班主任好像從另一個人那裡知道了些什麼,但是她覺得應該不會有事兒,也從來沒問過我…我因此得上了ptsd。我雖然發生在我身上的事比起星星的遭受要輕很多,但我希望任何一個孩子都能夠得到保護,不會在恐懼中成長。這個世界已經很糟糕了…支援你們!”
“就問哪個小朋友小時候沒經歷過猥瑣男當街騷擾?!小心是應該的,我當時也就小學或剛上初中,十幾歲?輔導班下課路上,一個巷子裡,有車跟著我,一轉頭:一男的拿手機放著AV一邊擼,還問我這樣好看還是那樣好看。正好旁邊是一個大院子,我不知道有人沒人,扭頭就進去,在門縫裡看見那輛車停了一會兒就走了。”
“我童年時被鄰居性猥褻,大學畢業那年被老闆性侵。曝光老闆後被其黑社會的弟弟威脅性命。多年來抑鬱成疾。希望世界會變好。”
“我問過我身邊很多人,或多或少都有被猥褻的經歷,有的沒得逞,有的年齡太小不懂的那是什麼,等長大後才知道發生了什麼,所以為了星星們,姐姐來了。”
#守望相助
“星星加油!!!!姐姐幫你罵跑壞蛋!!!!!!!!”
“抱歉,姐姐來晚了〒_〒”
“希望法律和執法有一天可以真正保護到每一個權力結構中的下位者。”
“佩服她的勇氣,如果她的正義沒有被伸張,那麼千千萬萬的星星們,怎麼能有希望,現在能利用網路的能量,希望能促進立法!姐姐在這!”
“我希望每一個女孩都能穿著裙子上街而不被人說是淫婦,我希望每一個被傷害的女孩都不受到譴責。我希望這個世界,對女孩能夠善良一點,如果不能,就讓女孩們自己爭取這份善良和公道。所有犯罪者,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們的姐妹們,怎麼不值得愛,我真的好愛好愛。”
“願星星們在任何時候都能有自己性選擇的權利(力)和底氣,不再忍氣吞聲並得到社會力量的支援去維護自己作為人的合法權益和尊嚴;侵害者不應是僅被道德譴責幾句法律無力制裁一段時間後就被人淡忘,而是得到從法律到道德以及社會各層面零容忍的打擊懲罰。星星們本不該承受這痛苦的一切,即使法律懲罰侵害者也未必足夠以緩解受害人的痛楚,但必須要做,才能儘可能避免星星們繼續受傷,防止以後有更多星星們的出現。”
“星星不怕,姐姐來了!”
此次倡議行動的原因與目標
(點選“閱讀原文”可瀏覽完整的倡議書)
在此案中,身為律師的鮑某明規避了與不滿14週歲幼女發生性行為以強姦罪論處的法律規定,並辯稱雙方存在親密關係。於是性侵害案件中的“自願”再次引發了多方的辯論。
究其原因,是因為我國刑法對強姦罪的定義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強調犯罪手段的暴力性。在實踐中,是否存在暴力和反抗成為重要的認定標準,很多案件往往因為受害者無法證明暴力的存在和有足夠的反抗而被不予受理。
李星星多次報警無果,“我需要以死明志來證明我被強暴了”,配合警方調查、提交了很多證據的星星說出了這樣的話。證明暴力和反抗是困難的,但不難看出的是,相對於未成年的星星們,鮑某們基於年齡、社會地位、照顧身份等形成了巨大的權力優勢,這讓星星們難以反抗。
據統計,性侵案件69.39%發生在熟人之間,而熟人作案往往是利用不平等的權力關係。
近幾年,媒體曝光了很多校園性侵害的案件,廈門大學吳春明、華北電大戴松元、中央美院姚舜熙 、上財教授錢逢勝等數十位高校教師被指控性侵害。在師生關係中,老師可以對學生的成績、升學、畢業等有掌控權。
許多受害者往往迫於壓力難以直接拒絕和反抗,很多權力關係下的性行為看似自願,實則是性侵害。由此可見,性侵害不只是單純的暴力性行為,更是未經同意的、侵害受害者性自主的行為。
我國《刑法》對強姦罪的規定尚不完善,缺乏對非暴力(或輕微肢體暴力)、精神控制、權力關係下的性侵害的認定。
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明確指出: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這一條對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利用優勢地位與未成年發生性關係的情形予以規定,是對刑法的重要補充。但是,該意見強調“特殊職責人員”,沒考慮到“無特殊職責但實際上有權勢的人”,可能忽略了“利用權勢實施性侵行為”的本質。並且,意見未成為正式的法律也讓其對性侵受害人的保護有限。
基於以上,“反家暴小疫苗志願小組”呼籲全國人大在《刑法》中
小組會在5月10日把此份聯署寄往全國人大法工委,期待有更多人參與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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