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需“肉棒撞擊排毒”治癒婦科病,與7女性關係

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0)贛08刑終327號
原公訴機關泰和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根華,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於江西省泰和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縣,住泰和縣。
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強姦罪被泰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泰和縣看守所。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審理泰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根華犯強姦罪一案,於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做出(2020)贛0826刑初9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陳根華不服,提出上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審查上訴狀,認為本案不屬於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本院核實了全案證據,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間,被告人陳根華利用微信暱稱“心靜如水”、“孩子氣”、“夢總會碎”,QQ暱稱“北極星的眼淚”、“該使用者已成仙”、“城市套路深”等使用者名稱,冒充女醫生等多種身份,與多名女性在網上聊天,並以治病為由,誘騙她們拍攝胸部、陰部等裸體照片發給“她”診斷,爾後,恐嚇她們患有“陰癌”等疾病。
在被害人極度恐懼下,又謊稱需要用“肉棒撞擊排毒”(性交)的方式治癒上述疾病,在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後,其以女醫生安排的男員工等身份,先後與易某某、劉某等七名女性多次發生性關係,並導致其中三人懷孕引產。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陳根華強姦被害人易某某的犯罪事實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陳根華以治療被害人易某某(未滿18週歲)的“陰癌”為由,誘騙她在泰和縣鴻泰商務賓館401房間與其發生性關係,導致易某某懷孕並引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9年11月10日,被害人易某某與她父親易某到泰和縣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報案,稱她被一個叫陳根華的男子強姦的事實。
2、被害人易某某(2002年6月27日出生,未成年人)的陳述,證實2019年10月23日,有個暱稱“心靜如水”的微訊號加了她的微信,在聊天中得知她患有抑鬱症想休學的情況後,便推薦一個暱稱“孩子氣”的微訊號給她。透過與“孩子氣”的微信聊天,對方自稱叫“王婷”,是一名女醫學教授,可以幫她治療抑鬱症,還可以讓她再長高8釐米。
在取得易某某的信任後,“婷姐”就要求她拍攝胸部、陰部等全身各部位的照片給其診斷,後來“婷姐”就告訴她患有“陰癌、宮頸糜爛、子宮下垂”等十多種疾病,造成易的心裡恐慌。
此後,“婷姐”要她轉了600元治療費,告訴她配好了藥,要給她排出體內的細菌和毒素,並會安排手下一名男員工用“肉棒撞擊排毒”為其治療。2019年10月30日,該名男員工約她到泰和縣鴻泰商務賓館的401房間,要求她脫光衣服,拿出一個綠色瓶子裝的藥水塗滿她的全身,用手在她全身按摩,然後把陰莖插進她的陰道里,往陰道里注射了東西,之後還用手機偷拍了她的裸照。
這次結束後,“婷姐”還說要繼續治療,她就產生了懷疑,將事情告訴了家裡,她爸爸就帶她來報案。嗣後,易某某的家屬帶她到醫院進行檢查,發現她已懷孕並做了引產手術等事實。
3、被告人陳根華的供述,證實2019年10月份,他使用暱稱為“心靜如水”、“孩子氣”的微訊號,虛構自己是女醫生“王婷”,在與易某某微信聊天過程中瞭解到她患有抑鬱症,並謊稱是因宮寒引起,要求易某某拍攝自己的照片發給他,在看了照片後,認為易某某長得還行,又騙取易某某拍攝胸部、肚子、陰道等照片給“她”診斷。
後稱易某某患有“陰癌”等疾病,需要在全身塗藥推拿,然後用肉棒撞擊陰部的方法進行治療,並索取了對方的電話號碼和300元藥費。
2019年10月30日或31日,他謊稱已配好了藥,約易某某到泰和縣鴻泰商務賓館401房間,先要求對方脫光衣服,然後將排溼氣的藥水擦到易某某的頸部、背部和腹部,並對其全身按摩了大約20分鐘,爾後與易某某發生了性關係的事實。
(其它略)
二、被告人陳根華強姦被害人陳某的犯罪事實
2019年9月下旬期間,被告人陳根華以治療被害人陳某的“不育不孕症”為由,誘騙她先後三次在泰和縣鴻泰商務賓館的房間內與其發生性關係。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證實2019年9月份,有個30多歲的男子到她家裝空調,因當時不能裝就加了對方微信××ד孩子氣”的微訊號,在聊家常時對方得知她結婚一年多還沒有小孩。
該男子後來用微信告訴她患有“不孕不育”症,原因是內分泌失調引起的,還推薦了他妻子的微信×××,暱稱為“心靜如水”的微訊號給她。
“心靜如水”自稱是婦科醫生,能治療不孕不育,讓她拍攝自己的陰部照片發給“她”診斷,看後又說她陰部有毒氣,需要用肉棒治療排出來,並會安排“她”老公幫她治療兩次。
2019年下旬,在文田鴻泰賓館四樓的一個房間,該男子先後以排毒和疏通輸卵管為由,與她發生了兩次性關係。之後,“心靜如水”又告訴她需要繼續治療第三次,下個月就能懷孕。時間還是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中午,在之前的那個房間,與該名男子發生了第三次性關係等事實。
2、被告人陳根華的供述,其主動交代,在給陳某家裝空調時得知陳某尚未生育,便謊稱其妻子是醫生,能治療不孕不育的疾病。
爾後冒充其妻子用微信暱稱“心靜如水”的微訊號與陳某聊天,並以檢查身體為由,騙取陳某發來裸照,謊稱可以讓“她”老公用肉棒衝擊陰部的方法治療陳某的“不孕不育”症。2019年8、9月份,他兩次將陳某騙到鴻泰賓館401房間與她發生了性關係的事實。
(其它略)
三、被告人陳根華強姦被害人劉某的犯罪事實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陳根華以治療被害人劉某的“貧血、痛經、陰瘤”等疾病為由,誘騙她在宜春市袁州區喜來樂賓館1803房間,兩次與其發生性關係。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證實2019年8月份,有一個微信暱稱“孩子氣”,自稱叫“王菲”的女人新增她的微訊號,在聊家常時說到“她”妹妹王婷被人強姦後染上疾病,因為沒有及時治療去世了。
在得到她的同情和信任後,“王菲”要求她拍攝自己臉部、陰部和胸部的裸照發給“她”,看後就說劉某跟“她”妹妹王婷的情況一樣,患有貧血、痛經、陰瘤等疾病,如果不及時治療就會死亡,她聽後很害怕,就詢問如何治療?
“王菲”介紹有兩種治療方法:一種是用木棒撞擊排毒;第二種是用肉棒撞擊排毒,而且效果更好,治好後會變瘦、變漂亮、長高和修復處女膜的功能。在得到她的同意後,2019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王菲”安排一男子在宜春市袁州區喜來樂賓館與她發生了兩次性關係,還說要給她拍裸照,讓“王菲”看看療效等事實。
2、被告人陳根華的供述,其主動交代,他使用微訊號×××,暱稱“孩子氣”的微訊號,冒充女醫生認識劉某,並以為對方檢查婦科疾病為由,騙取劉某發裸照給他,看過照片後覺得對方還行,然後謊稱劉某患有宮頸糜爛等婦科疾病,可以用肉棒治療的方法治療。嗣後從泰和縣坐班車來到宜春市,於2019年8月20日之後的幾天內,與劉某發生了性關係的事實。
(其它略)
四、被告人陳根華強姦被害人張某的犯罪事實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間,被告人陳根華以治療被害人張某的“嚴重婦科疾病”為由,誘騙張某先後在泰和縣鴻泰商務賓館等地,三次與其發生性關係,導致張某懷孕後,又以用肉棒撞擊可以打胎為由,誘騙她先後十餘次在鴻泰商務賓館四樓的房間、萬合鎮竹山街附近的山上與其發生性關係。嗣後,被告人陳根華提供藥物給張某引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張某(2000年9月11日出生)的陳述,證實2018年11月或12月份,一個QQ暱稱“北極星的眼淚”加她為QQ好友,對方自稱叫“劉麗萍”,是一名女醫生,在文田開診所,並還介紹“她”表弟“劉根華”與她談朋友,後來“劉根華”也加了她的QQ。
經過一段時間的聊天,“劉麗萍”要她發本人的照片給“她”,看後以她患有疾病需要檢查身體為由,要她拍攝了自己胸部、陰部照片發給“她”看,並告訴她患有很嚴重的婦科病,不治療就會死亡,唯有透過肉棒撞擊陰道排毒的方法方可治癒。
之後,又讓她加了暱稱“夢總會碎”的微訊號,並告訴為她配好了藥,會安排一名男員工給她治療。
一個雙休日的白天,在泰和二中左邊的一個賓館房間內,那名男員工先給她服用了一個藥丸,然後要求她脫光衣服,給她治療了一次。2019年1月份,“劉麗萍”又約她到三笑餐館對面的一個賓館的房間內,還是安排之前的那名員工,給她治療了多次。
一個月後她發現自己懷孕了,“劉麗萍”告訴她說可以先讓員工吃藥,然後用撞擊的方式打胎。爾後又派那名男員工,在三笑對面的賓館和萬和鎮竹山街附近的一座山上,先後與她發生了十餘次性關係。2019年9月份,她用那名員工提供的藥物才將胎兒打下,將其埋在山上。同時亦證實她與所謂的“劉根華”和“劉麗萍”從未見面等事實。
(其它略)
五、被告人陳根華強姦被害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實
2019年7月10日至7月17日期間,被告人陳根華以治療被害人周某某的“陰蒂癌”等疾病為由,誘騙她先後兩次在南昌市青山湖區嘉賓館北京路店521房間與其發生性關係。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證實2019年6月,一個QQ暱稱為“北極星的眼淚”加她為好友,對方自稱叫“王慧”,是一名學醫剛畢業的女大學生,透過聊天兩人結為“姐妹”,後來“王慧”以幫她檢查身體為由要其發裸照,看後說她得了“宮寒、陰蒂癌”,而且病情很嚴重,不治療就會死亡,勸她用“肉棒治療”的方法治療。
因為她還是處女,心裡接受不了,所以很猶豫,於是她又諮詢在網上認識的一個暱稱為“北極星的眼淚”,名叫陳根華的醫生,兩人均勸她儘早治療。此外,“王慧”還推薦一個暱稱“孩子氣”的微信給她,“孩子氣”告訴她也是患者,正想透過“王慧”幫其治療。
在她最終同意後,2019年7月初,王慧安排了一個男人到南昌青山湖夢時代廣場的一個酒店房間內,先後兩次與她發生了性關係等事實。
(其它略)
六、被告人陳根華強姦被害人張某甲的犯罪事實
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陳根華以治療被害人張某甲的“陰癌”為由,誘騙她先後十多次在泰和縣鴻泰商務賓館四樓的房間、苑前鎮西溪村山上與其發生性關係,導致張某甲懷孕並引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張某甲(2000年5月29日出生,在校學生)的陳述,證實2019年1月份,一個QQ號暱稱“北極星的眼淚”給她的QQ暱稱“唯愛王源”(31×××71)小號發信息,對方自稱叫“劉麗萍”,是一名女醫生,在泰和開了一家診所。
透過聊天,“劉麗萍”說要把她當妹妹,還介紹“她”弟弟“劉曉濤”與她談朋友,之後“劉曉濤”用QQ號暱稱“該使用者已成仙”加了她的QQ。
經過一段時間的聊天,“劉麗萍”得知她原來談過男朋友後,要她拍攝陰部照片發給“她”,確定是不是得了婦科病。照片發出後,“劉麗萍”說她得了“陰癌”,必須馬上治療,不然她活不了太久,並告訴她可以透過陰莖撞擊排毒的方法專門治療這種疾病,即發了一個性交的影片給她。
“劉麗萍”見她接受不了,又勸其不但可以將病治好,還可以讓她變高變漂亮,破損的處女膜也會自動修復。在她同意後,“劉麗萍”安排了一名男員工先後在苑前鎮西溪村的一座山上和文田鴻泰賓館4樓的房間內與她發生性關係十五次以上。
期間,那名男員工還說她患有“乳癌”,“劉曉濤”也嚇唬她不治療就會死亡。2019年9月份,她發現自己已經懷孕四個月,就在她奶奶的陪同下到醫院做了流產手術等事實。
(其它略)
七、被告人陳根華強姦被害人郭某的犯罪事實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陳根華以治療被害人郭某的“陰癌”為由,誘騙她多次在泰和縣文田鴻泰商務賓館與其發生性關係。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郭某(2000年9月9日出生,在校學生)的陳述,證實2019年1月份,一個QQ號為31×××50,暱稱“城市套路深”的男子加了她的微信,兩人就在QQ上網戀,對方自稱叫“劉根華”,在南京理工大學學醫。
網戀期間,他還換了QQ號為35×××21,暱稱“北極星的眼淚”,有一次和她聊天時,“劉根華”問她腿上是不是有些小紅點,她說有,“劉根華”說是婦科病引起的,然後要她將陰部照片發給他看,並說他姐姐也得過這個病,現在治好了,在“劉根華”的多次勸說下,她還是將陰部的照片發給了他。
“劉根華”看後告訴她患有嚴重的“陰癌”,如果不及時治療就會死亡,並誘騙她選擇用肉棒撞擊治療,還說他沒時間回來,讓其“姐夫”陳根華幫她治療。並推薦了他“姐姐”的微訊號×××,暱稱“夢總會碎”,和他“姐夫”的QQ號22×××76,暱稱“高冷帥氣”加了她的微信和QQ。
2019年1月或2月份,陳根華接她到文田鴻泰賓館4樓的一個房次與他發生了性關係。之後,“劉根華”和他“姐姐”多次說她的病還沒徹底治好,勸她繼續治療,一直到2019年7月份,幾乎每週末陳根華都會在鴻泰賓館給她治療一、二次,加起來大約有30、40次的樣子。
期間,“劉根華”還以多個理由向她借款一萬餘元,但轉賬的支付寶實名是陳根華,在她堅持要求見面後,發現“劉根華”就是他“姐夫”陳根華等事實。
2、郭某的辨認的筆錄,證實陳根華就是以治療“陰癌”為由,多次與她發生性關係的男子。
(其它略)
原判認為,被告人陳根華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治病為幌子,使用欺騙、恐嚇等手段,強姦婦女七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被告人陳根華多次強姦婦女,且造成三人懷孕引產的嚴重後果,情節惡劣。
本案犯罪侵害的部分物件系未成年女性,應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二、五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五條第(5)、第(6)項之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陳根華有期徒刑十三年。
陳根華上訴提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其只和陳某、劉某發生過性關係,但不存在欺騙、引誘、恐嚇等行為,均為雙方自願,其與其他受害人沒有發生性關係。請求本院撤銷原判,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一審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相關證據均已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並經質證。本院經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
關於陳根華上訴提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其只和陳某、劉某發生過性關係,但不存在欺騙、引誘、恐嚇等行為,均為雙方自願,其與其他受害人沒有發生性關係,其行為不構成強姦罪的意見。
經查,原判認定其以治病為由,採取欺騙、恐嚇等手段和七名女性發生性關係,不僅有受害人陳述、辨認筆錄、雙方聊天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同時也有其手機中儲存的大量照片、鑑定結論以及其本人在公安機關較為穩定的供述予以印證,足以證實本案事實。
故陳根華的該上訴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陳根華上訴提出請求本院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上訴人陳根華多次強姦,強姦多人,其中還有未成年女性,還致數人懷孕、流產,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原判對其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無不當,其該上訴意見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根華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治病為幌子,使用欺騙、恐嚇等手段,強姦婦女七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陳根華多次強姦婦女,且造成三人懷孕引產的嚴重後果,情節惡劣,同時被侵害的女性中有部分未成年,應從重處罰。
上訴人陳根華的上訴意見,不予採納。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肖 紅
審判員 甘國飛
審判員 劉立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臧豔華
書記員王
轉自:刑事法律實務
推薦閱讀
公號合作聯絡QQ:3131239563、微信:hqm111229
@關注和轉發,就是最大的支援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