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證越來越容易,能提高結婚率嗎?

“全國通辦” 不僅使跨區域婚戀群體無需往返戶籍地,大大降低了當事人婚姻登記成本,而且剝離了戶籍對婚姻決策的捆綁,弱化了戶籍對婚姻的隱性干預,強化了婚姻作為個人民事權利的屬性
文|《財經》記者 王麗娜
編輯|蘇琦
婚姻登記將“全國通辦”,且在辦理婚姻登記時不再要求出具居民戶口簿。4月9日,修訂後的《婚姻登記條例》(下稱“條例”)公佈,將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全文共6章28條。條例的主要變化一是增加婚姻家庭服務工作內容。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綜合性婚姻家庭服務指導工作和婚姻家庭輔導服務體系建設,倡導文明婚俗,促進家庭和諧,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生育觀、家庭觀。二是實行婚姻登記“全國通辦”。深化婚姻登記制度改革,進一步提高婚姻登記的便利性。三是最佳化婚姻登記服務。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採取措施提升婚姻登記服務水平,加強婚姻登記場所規範化、便利化建設。在婚姻登記工作中,與相關法律規定作了銜接,同時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為當事人提供預約、頒證儀式等服務。
婚姻登記制度既是中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實施的重要保障措施,目前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於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中華女子學院教授、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對《財經》記者分析表示,新修訂的條例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在婚姻家庭領域的新需求,透過增加婚姻家庭服務工作內容、實行婚姻登記“全國通辦”、最佳化婚姻登記服務等內容,以高質量的婚姻登記工作提升當事人幸福感,促進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進而為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奠定基礎。新修訂的條例體現婚姻登記工作致力於為民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優質的公共服務,努力實現從“管理”向“服務”職能的實質性轉變,是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重要舉措。
李明舜認為,婚姻登記制度對於婚姻制度的實施和落地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國婚姻制度規定的當事人擁有的權利義務必須依賴婚姻登記制度設定的具體規則才能真正實現。婚姻登記制度關係婚姻的“入口”和“出口”,既可以為婚姻開始發許可證,即結婚證,也可以為婚姻結束髮通行證,即離婚證。婚姻登記制度透過科學合理的程式性規定,既可以充分體現和維護婚姻制度的權威性,又可以保障婚姻制度的實質性要求能夠順利落地實施;既可以保障婚姻當事人權利順利實現,也可以限制婚姻當事人權利的濫用。

婚姻登記“全國通辦”,會提高結婚率嗎?

此次修訂後的婚姻登記將實現“全國通辦”,受到公眾廣泛關注。此前,經國務院批覆同意、由民政部牽頭的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始於2021年6月1日。2023年5月,國務院批覆同意擴大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調整後,在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2025年3月,民政部曾公開發布,截至2025年2月底,全國累計辦理婚姻登記“跨省通辦”49.2萬對。
李明舜對《財經》記者表示,“全國通辦”徹底解決了異地婚姻登記的制度性障礙,不僅使跨區域婚戀群體無需往返戶籍地,大大降低了當事人婚姻登記成本,顯著提升了婚姻登記的可及性,而且剝離了戶籍對婚姻決策的捆綁,弱化了戶籍對婚姻的隱性干預,強化了婚姻作為個人民事權利的屬性。同時推動了婚姻治理數字化,提升了行政服務效率。如今全國通辦之所以可行,一是流動人口希望在現居地辦理婚姻登記的強烈願望,是推動“全國通辦”出臺的現實需要;二是全國婚姻登記資料集中工程和婚姻登記全國聯網為推行“全國通辦”奠定了資料基礎;三是試點經驗的積累驗證了技術穩定性和流程合理性;四是婚姻登記作為高頻民生事項,其“通辦”改革成為政府最佳化公共服務的標誌性工程。
婚姻登記將“全國通辦”,且在辦理婚姻登記時不再要求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居民戶口簿,如何防範重婚、騙婚?李明舜表示,當事人登記時,系統自動比對全國婚姻資訊庫,若存在未解除的婚姻關係(包括跨省婚姻),將即時觸發預警並拒絕登記,實踐證明,技術手段對“重複登記”的防範效果顯著。在加強技術防範的同時,新條例還明確了當事人應當對所出具證件和書面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出具虛假證件或者書面材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相關資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
實行婚姻登記“全國通辦”、最佳化婚姻登記服務,這些規定對於提高結婚率能否發揮積極作用?
結婚登記數量的變化一直引起關注。民政部公開的統計資料顯示,2024年全國結婚登記數為610.6萬對,離婚登記數為262.1萬對。結婚登記數量在2023年短暫回升之後,2024年再度下探,創下自1980年以來結婚登記數量新低。
對此,李明舜認為, 實行婚姻登記“全國通辦”、最佳化婚姻登記服務等,會大大減少相當一部分人群結婚的障礙,對於提高這部分人群的結婚意願會發生積極的作用。“提高結婚率的決定性因素依然是要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家庭觀。”
資深婚姻家庭律師、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張荊對《財經》記者表示,新條例規定婚姻登記“全國通辦”,主要是從當前中國人口流動的現狀出發,這將給婚姻登記當事人帶來很大的便利性。
張荊表示,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大城市,流動人口占有較高比例。在這些大城市,那些即將步入婚姻的年輕人來自五湖四海,對他們來說結婚是美好的事情,如果不用特意請假回老家領證,還能在工作地享受一些有特色的婚姻登記服務,“這也能讓年輕人更有歸屬感”。
張荊認為,在當前的大資料技術支援下,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規劃、完善全國婚姻基礎資訊庫,並會同不同地區、不同部門的資訊,實現資訊的互聯互通,將更能方便當事人,這也是回應社會呼籲許久的全國婚姻登記資訊聯網的需求。張荊稱,現在年輕人的流動性和交友方式都發生變化,不像過去在熟人社會時透過熟人介紹、媒妁之言,雙方都知根知底,現在的年輕人很難獲取對方及其家庭的全部資訊,一些人會擔心怎麼才能充分信任對方,而新條例實施後政府層面透過大資料的整合,就能保障婚姻資訊準確、及時、完整、安全,也能打消一些人的顧慮,為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保障。

離婚也將“全國通辦”

實行婚姻登記“全國通辦”後,異地領證離婚不再難。
李明舜表示,婚姻登記“全國通辦”,既包括結婚的“全國通辦”,也包括離婚的“全國通辦”。至於相關材料和情況,婚姻登記機關應根據婚姻登記條例有關離婚登記的規定進行核實,提供材料的當事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024年8月13日,《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草案”)在民政部網站全文公佈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當時的草案新增關於30天“離婚冷靜期”的相關條例,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式。”
當年8月,民政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公開解讀《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時指出,設定“離婚冷靜期”,是民法典的一項重要規定,也是根據中國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形勢新情況作出的一項重大制度安排,其目的是減少衝動離婚或草率離婚。為貫徹實施民法典,切實發揮“離婚冷靜期”的作用,民政部指導各地最佳化離婚登記服務流程,積極開展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努力減少社會上的衝動離婚、草率離婚現象,取得較好的效果。因此,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貫徹落實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在工作實踐的基礎上,調整了現行《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內容。
4月9日公佈的新條例,刪掉了與離婚冷靜期相關的直接表述,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式。”但新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核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書面材料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此,李明舜表示,離婚冷靜期是中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的一項制度,婚姻登記條例是否再加以重申規定都不影響這一制度的法律效力,更不影響這一制度的實施。新條例在離婚登記規定中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工作,這裡的“法律規定期限”應該包括了法律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同時,對於離婚冷靜期的利弊,李明舜認為,應從這一制度實施以來的總體效果來權衡,而不應以極端個案來評判。
另外,新條例還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綜合性婚姻家庭服務指導工作和婚姻家庭輔導服務體系建設,治理高額彩禮問題,倡導文明婚俗,促進家庭和諧,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生育觀、家庭觀。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充分發揮婚姻家庭輔導師等專業人員和其他社會力量在婚前教育、婚姻家庭關係輔導等方面的作用。
此前,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婚姻家庭輔導服務應包括婚前教育、婚姻家庭關係調適、離婚干預等全鏈條全週期服務。截至2023年底,全國縣級以上婚姻登記機關婚姻家庭輔導室覆蓋率已達到90%以上。
對此,在中國南方省份從事婚姻登記服務的一名人士告訴《財經》記者,在其工作的婚姻登記機關近年來一直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對於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等有一定的引導作用,但從婚姻家庭關係調整和離婚干預作用方面看,調解室起到的作用暫時還並不明顯。
責編 | 王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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