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出臺首個聯邦人工智慧監管法案

來源:東不亞橋研究院
4月28日晚,美國國會眾議院以409:2壓倒性通過了《刪除法案》(TAKE IT DOWN Act),並提交川普簽署。川普和第一夫人梅拉尼婭早就明確支援透過該法。今天白宮舉行的川普就職百日釋出會上,發言人萊維特開場就宣佈:“這項重要立法由第一夫人親自倡導並引導透過,總統期待立即簽署它”。所以,該法案成法生效已是板上釘釘。
《刪除法案》的核心內容,如果總結成一句話就是:把釋出未經同意的私密露骨影像(Non-consensual Intimate Imagery, NCII,俗稱“報復性色情”)的行為定為犯罪,並要求科技平臺限時48小時刪除相關內容,否則將被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處罰。
這是美國多年來第一部直接監管網路內容的法案,也是第一部聯邦層面的人工智慧監管法案。它表面上是在處理隱私和色情剝削問題,本質上則是在聯邦層級首次針對生成式人工智慧(特別是深度偽造技術)濫用行為專門立法,並設定了具體的責任、處罰和執法機制,是美國首個生效的AI治理法案。當然,需要明確的是,該法案只管特定領域的AI濫用(深偽色情),不是歐盟AI法案那樣的綜合性監管框架,比起我國的《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切口也要更窄。換言之,法案管的是“用AI做了壞事的結果”,而不是對AI技術開發過程、模型訓練過程等進行直接規範。但這一小步,卻是美國AI監管頗具突破意義的一步。
整個法案的內容可以拆解為“刑事定罪“+“通知-刪除”兩個版塊:
一、刑事定罪
1、故意釋出未經同意的私密影像構成犯罪
《刪除法案》修改了《1934年通訊法》,明確禁止故意釋出未經他人同意的私密影像。這裡所說的“私密影像”,不僅包括真實拍攝的照片或影片,還包括用人工智慧或其他技術製作的、看起來和真人無異的合成影像。無論是直接拍攝還是數字偽造,只要影像中能識別出受害者的面容或特徵,且未經其同意被髮布,就屬於違法行為。
如果釋出的是成年人的私密影像,需要滿足幾個條件才構成犯罪,比如影像是在當事人有合理隱私期待的情況下拍攝的,不是公開場合展示的內容,也不是公眾關心的事務,同時釋出該影像的行為要麼是出於傷害意圖,要麼實際造成了心理、經濟或名譽上的傷害。而針對未成年人的私密影像規定更加嚴格,只要釋出者是為了羞辱、騷擾、貶低,或滿足性慾,即構成犯罪。
不過,法律也列出了一些例外情況。比如,執法或情報機關依法進行的調查使用影像時,或出於善意向警方舉報、在法律程式中使用、醫學教育等正當目的下披露影像,不算違法。此外,如果受害者本人自願釋出自己的私密影像,或影像屬於兒童色情等更嚴重犯罪範疇,則適用其他專門法律。
2、釋出AI合成的數字偽造影像同樣違法
除了真實拍攝的內容,使用AI或其他技術偽造出的假冒私密影像,同樣受到法律禁止。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釋出了這些高度逼真的合成影像,同樣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比如不是本人在公開場合展示的,不是公眾關注事項,並且釋出行為帶有傷害意圖或實際造成傷害,才會構成犯罪。但涉及未成年人的合成色情影像,無論目的為何,只要有辱罵、騷擾、滿足性慾的意圖,就直接違法。
這些規定也有例外,和上面已經提到的一樣,但如果影像涉及兒童色情或兒童性虐待表現,無論是否存在同意,都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3、違法釋出私密影像的處罰
如果違法釋出成年人的私密影像或合成影像,最高可被判罰款和兩年監禁;如果釋出的是未成年人的,則最高可判三年監禁。法院在判決時,還可以命令沒收用於釋出違法影像的材料、非法獲利和相關工具。
此外,釋出影像之外,單純威脅他人說要釋出也屬於犯罪。威脅釋出真實影像的,適用正常處罰;威脅釋出數字偽造影像的,如果物件是成年人,最高判18個月監禁,如果是未成年人,則最高30個月監禁。
法院也可以責令違法者向受害者支付賠償。同時,法案特別強調,就算當事人曾同意拍攝影像,或者曾把影像發給別人,也不等於同意被公開發布。
二、數字平臺的“通知-刪除”義務
1、在法律生效後一年內,所有受監管的網站、社交平臺或應用,必須建立一套流程,讓受害者可以舉報自己的私密影像未經本人同意被上傳的情況,並要求平臺刪除這段影像。一旦接到舉報,平臺要在48小時內刪除相關內容,並盡力清除所有副本。
2、受害者提交請求時,需要提供:1)個人的手寫或電子簽名(確認是本人或授權人);2)明確說明是哪段內容被濫用了,提供能幫助平臺快速找到內容的線索;3)簡要說明為什麼相信這段影像是未經自己同意釋出的,並提供相關背景資訊;4)聯絡方式,方便平臺核實或反饋。
3、平臺必須在網站或APP上明顯位置展示清晰說明,比如透過一個簡單易懂的網頁連結,告訴使用者:1)平臺對於處理私密影像的責任是什麼;2)使用者如何提交舉報和刪除請求。這些說明要用簡潔、易懂的語言,不能複雜晦澀,讓使用者難以理解。
4、善意免責:即如果平臺是基於善意判斷,相信某段影像是未經同意釋出的,因此選擇刪除或者限制訪問,即使最終發現那段內容是合法的,平臺也不會因此被追責或被索賠。
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執法,監督各大平臺認真執行“刪除違規私密影像”的義務。平臺如果拖拖拉拉,或者直接拒絕受害者的刪除請求,就會被認定為搞欺詐,違反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一旦被抓住,不僅可能被調查、罰款,還可能被強制整改。委員會可以動用它手裡的一整套執法武器來處理這些違規平臺,無論是一般企業還是非營利機構,只要觸犯規定,都逃不過。
過去,美國在科技監管方面一直是雷聲大、雨點小。無論是管人工智慧、平臺責任,還是搞反壟斷改革,國會總是談得熱鬧,真到了立法的時候就老是卡殼。即使是對深偽色情這種,國會也是多次嘗試卻無功而返。比如,紐約民主黨眾議員、現在民主黨的少壯派AOZ和南卡共和黨眾議員Nancy Mace就曾聯合推出的《反抗法案》(DEFIANCE Act),賦予受害者起訴權;還有Dick Durbin、Josh Hawley等議員提的配套法案,最後都因行業反對而夭折。
直到2024年6月,才由參議員Ted Cruz推出了《刪除法案》的第一個版本,7月眾議院也跟進了配套文字。雖然法案在參議院修訂後,於12月初透過,但因為政府停擺,眾議院來不及審議。原本想趁年末打包進預算案,但預算案又被否決,法案被擋了下來,只能等到第119屆國會重新來過。2025年1月,Ted Cruz以參議院商務委員會新任主席的身份,再次提交了《刪除法案》,參議員Amy Klobuchar也參與了共提。
這次《刪除法案》的再啟動其實是典型的逆風而上:川普政府正強調去監管,科技行業對白宮的影響力前所未有地增強,萬斯在巴黎AI峰會和慕安會等各種場合剛強調了言論自由、反對AI監管。但儘管如此,法案還是以驚人的速度迅速推進。
在參議院提出《刪除法案》幾天後,眾議員Maria Salazar和Madeleine Dean也在眾議院提出了配套版本。這次,參眾兩院都有大批兩黨議員聯署支援——眾議院有41位,參議院也有20多位。因為上屆國會已審議過一次,這回推進得異常順利。法案提交後不久,參院直接跳過了常規的委員會審查流程,2月13日以全票一致透過。眾議院的進展也十分順利。在眾議院能源和商務委員會的審議中,法案以49票贊成、1票反對的結果透過。隨後,眾議院在不進行辯論的情況下,透過“暫停規則”程式迅速表決通過了該法案。
前臉書、推特、谷歌政策顧問Nu Wexler曾經形容,在美國要推動一項科技監管法案成功,需要“天時地利人和”,而《刪除法案》可能正好踩準了所有條件。
首先,近年來生成式人工智慧廣泛應用,大幅降低了製作高度逼真深度偽造色情內容的門檻,導致此類侵害隱私的影像激增,對受害者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名譽和經濟傷害,社會反應很大。儘管美國幾乎所有州都立法禁止“深偽色情”,但各州法律標準不一,執法不均,受害者往往難以及時要求平臺移除影像。因此,支援出臺聯邦統一法案的呼聲很高,科技界、政界、公益組織幾乎是一邊倒支援。
一直對AI監管和平臺規制比較牴觸的主要網際網路科技公司和社交媒體平臺,這次也都公開支援法案。一些平臺的負責人甚至直接參與法案的推廣。應當說,平臺企業也有自己的算盤:有個統一的聯邦標準,總比各州對深度偽造和“報復色情”搞“碎片化”立法要好得多,如果一定要立法,那平臺們肯定更想要一個聯邦法,這樣合起規來也容易地多。此外,反對這樣一項旨在保護女性和未成年人免遭色情剝削的法案,公眾輿論和道德形象顯然是很差的。
其次,或許是最重要的一個因素,是這項法案獲得了第一夫人梅拉尼婭·川普的力挺。《刪除法案》和梅拉尼婭長期關注的兒童和青少年網路安全議題高度契合,成為獲得她支援的關鍵。川普第一任期,梅拉尼婭發起了名為 “Be Best” 的倡議,主打的三大主題之一就是“兒童網路安全”,特別是青少年在社交媒體上遭遇網路欺凌、騷擾、虐待,以及因隱私被侵犯、被傳播不當內容而造成的心理傷害。而《刪除法案》的核心,就是要打擊未經同意的私密影像(包括青少年受害人)的網路傳播,防止深偽色情內容擴散,對梅拉尼婭來說無疑很容易形成價值認同。
自Ted Cruz重提法案以來,第一夫人辦公室就深度參與了整個立法程序。參院透過《刪除法案》後,梅拉尼婭親自出席了Ted Cruz和Maria Salazar組織的一場跨黨派圓桌會,和“報復色情”、深偽受害者一起發聲,呼籲國會加速透過法案。她不僅發表了演講,還邀請一位15歲的受害人女孩作為貴賓出席並分享自己的經歷,跟其他幾位受害者也進行了私下交流。據媒體報道,梅拉尼婭在私下聽取受害者經歷時多次動容,眼眶泛紅。她向工作人員表示:“每一個受害者的故事,都讓我更加堅信我們必須立法。”她還直接建議川普在國情諮文演講中特別提一下《刪除法案》,明確總統對法案的支援。後來川普確實照辦了,還半開玩笑地說:如果可以的話,我自己也會用這項法律保護自己,因為我是受深偽傷害最多的人之一。
不過,對《刪除法案》也有一些批評和質疑。像電子前沿基金會(EFF)就擔心這個法案可能會傷害到言論自由,甚至給川普這種政治人物一把新武器,讓他們有機會去打壓批評者。民主與技術中心(CDT)也提了警告:法案搞了個“通知-刪除”的機制,可能不只是刪除那些真正未經同意的私密影像,還會順帶把一些本來合法、正常的內容也刪掉。這樣一來,很可能會踩到憲法紅線,變成對大家自由發言的打壓。
還有人特別擔心加密通訊。比如WhatsApp這種聊天工具,訊息是端到端加密的,平臺自己都看不到內容。要是有人在加密群組裡發了違規影像,即使受害者舉報,平臺也沒辦法不破壞加密就刪掉。這樣一來,平臺要麼違規挨罰,要麼就得動手破壞加密,最後倒黴的可能是所有使用者的隱私。技術專家們指出,目前《刪除法案》沒有明確豁免加密平臺,也沒想好在加密環境下怎麼操作,是個明顯的漏洞,以後很可能還得靠補充立法或者新技術手段來把這個問題補上。
在《通訊規範法》230條之後,美國已經很多年沒有透過限制平臺內容的國會立法。《刪除法案》大幅強化了平臺對未經同意的私密影像的刪除義務,有點像是走歐盟《數字服務法》的路徑,和230條的避風港規則形成了一定張力。而且法案也沒有像版權領域那樣設立反通知機制,平臺為避免風險可能傾向於“先刪後問”,擴大刪除範圍,損害網路言論自由。合規層面,大型平臺可能是有準備,但中小平臺和加密通訊應用面臨很大壓力,有可能導致誤刪合法內容或為了合規犧牲使用者的通訊隱私。
不過,法案畢竟沒有開放就深偽色情內容對平臺的民事索賠渠道,也保留了善意刪除的免責機制,終歸堅持了230條的基本價值,只能說是極其有限的調整而非根本背離。此外,平臺託管兒童色情、未經同意的私密影像,本來就因屬於230條的例外而不享有民事責任的豁免,實際上又和230條的旨趣、要保護的利益是對齊的。
特定網路內容入罪和“通知-刪除”機制,無疑還直接觸及了憲法第一修正案,引發了對法案合憲性的合理疑問。這也是一些反對法案的人的論點之一,覺得法案可能迫使平臺為規避風險而“過度刪除”,限制合法表達,並且因為缺乏反制濫用的機制產生壓制言論的效果。還有人警惕未來政府可能以類似法律擴大對網路言論的審查範圍。
從第一修正案的先例看,合法的成人色情內容(即成年人自願參與、製作、傳播的色情作品)也受憲法保護,例外非常狹窄:只有兒童色情(Child Pornography)和真正的猥褻內容(Obscenity),其中似乎不包括“報復色情”。但美國最高法院的先例一貫認為,極端有害的內容,比如兒童色情、淫穢猥褻言論,以及直接與犯罪有關的表達,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大部分深偽色情或“報復色情”(特別是涉及未成年人或性勒索)實際上屬於犯罪的一部分,即使不完全構成言論自由的例外,也因社會價值極低,可以依法禁止。換言之,《刪除法案》針對的是幾乎沒有表達價值的內容,不影響新聞報道或合法的成人內容,立法目標是防止人格權侵害而非打擊觀點,符合”內容中立“原則,應該可以透過嚴格審查。
法案原文:https://www.congress.gov/119/bills/s146/BILLS-119s146es.pdf
法案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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