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柳芳靠自己努力奮鬥,在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下,火了。獲得了很好的物質回報,很勵志,沒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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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柳芳的“擦邊”影片違法了嗎,屬於《刑法》367條規定的淫穢物品嗎?顯然不是,無論從任何角度,這些影片都不能算是淫穢物品。所謂的“擦邊”,並不是擦法律的邊,而是擦“道德”的邊。
法律是客觀的,基於事實證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人而異。
至於吳柳芳穿國家隊隊服拍照,這一點是否侵犯了國家體操隊的商標權,名譽權。這個也可以走法律手續。覺得名譽權受損,可以起訴。現在好像也沒人發起訴訟。指責吳柳芳的,都還是從道德角度出發。
道德和法律完全不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道德標準,都有自己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道德標準,無法統一,也完全沒有必要統一。道德是主觀的,同一件事不同人有不同看法,非常正常。道德和法律是兩碼事。
有些人看不慣吳柳芳的“擦邊”影片,也能理解。這些影片不符合他們的道德標準,不符合他們的“三觀”。他們不希望自己,自己的家人去跳類似的“擦邊”舞蹈。但道德這東西,和法律不一樣,沒有強制性。法律是約束所有人的,而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頂多用來約束自己的孩子,沒有人有資格用道德標準去強制約束陌生人。
我有我的道德標準,你有你的道德標準。大道朝天,各走一邊,我的道德標準,關你屁事,你的道德標準,關我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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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也不是完全沒有聯絡。法律是怎麼產生的?透過立法。立法就是多數人意志的體現,一旦立法成功,就有約束少數人的權力。
有些人覺得法律,既然是人人都得遵守,都得形成共識,大家都沒意見才行。並不是這樣。
漢高祖劉邦入關中,搞了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與盜者抵罪。簡單清晰,似乎無爭議。
但約法三章,就人人都贊同沒意見嗎?當然也不是,殺人如麻的大盜就不喜歡。再簡單的法律都不可能是所有人的共識。法律是社會主流人群的共識,是主流人群,在立法這個時點道德和“三觀”的體現。
雖然法律約束所有人,立法也是少數服從多數。少數人反對無效,反對者也受法律約束。
法律是根據多數人的三觀產生,一旦變成法律,也能約束少數人。少數人雖然三觀不同,但也必須守法,不服也得忍著。
法律和三觀有密切聯絡,是歷史上主流人群三觀的沉澱。
如果覺得吳柳芳的“擦邊影片”無法忍受,那就想辦法立法唄,把淫穢物品的定義擴大到“擦邊影片”。如果這種觀點真的是社會主流價值觀,也不是不可能立法。在某些國家,女性不戴頭巾都是違法。
討厭“擦邊影片”,有本事就立法唄,沒有違法,就別太在意了。
一個社會有法律,也不能缺少道德。但道德沒有統一標準,是用來自律的,而不是用來約束他人的。更不能以道德為理由,去懲罰他人。法治社會,能懲罰他人的,只有法律。
法律中也有涉及公序良俗的,比如民法典中有一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但這一條也沒有任何的對違反公序良俗的懲罰。
3
有人問,你說了這麼多,如果你的姐妹,女兒,親人跳“擦邊”舞蹈,拍“擦邊”影片,你願意嗎?我肯定不願意。我沒有姐妹,但有孩子,我的道德觀肯定堅決反對自己的孩子拍“擦邊”影片。
但我仍然不會批評吳柳芳。為什麼?
吳柳芳為什麼拍“擦邊”影片,是她認為“擦邊”影片道德上正確,符合她的價值觀,需要大力宣揚嗎?
並不是這樣。她是為了火,為了多賺點錢。為了多賺點錢,發“擦邊”影片,不丟人,沒啥可以被指責的。
根據輿論報道,吳柳芳並不是從一開始就發“擦邊”影片的。是發“不擦邊”的影片不火,於是就打算嘗試一下發“擦邊”影片。別的方法不容易火,她覺得發擦邊影片容易火。
擦邊影片沒有讓她火,因為擦邊影片引發的爭議,以及對她的批評和攻擊,反而讓她火了。
什麼叫違背公序良俗,挑戰社會秩序。是我明知道一件事不對,違背社會主流價值觀,但我就是要做,就是要挑戰社會主流價值觀。特別是在沒有任何利益的情況下,要製造轟動,去挑戰社會主流價值觀。
如果不為賺錢,就是要宣揚”擦邊“,才算真的有問題。比如侃爺的那個老婆,不為任何利益,就是喜歡在大庭廣眾之下暴露擦邊。這才算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主流價值觀。
我反對自己的孩子拍“擦邊”影片。因此,我會給孩子創造非常好的生存環境,給她足夠的經濟基礎,讓她永遠不需要為了賺錢,去拍“擦邊影片”。如果我做不到這一點,讓自己的孩子處在吳柳芳的處境,我就沒有資格反對和指責她拍“擦邊影片”。
網際網路上的諸位看客,你們可以評論可以罵,但你們也沒有資格約束吳柳芳的行為。這件事,吳柳芳需要錢,要賺錢,又沒違反法律,你管得著嗎?關你屁事,關我屁事。
今天吳柳芳已經火了,我覺得後面反而她發的“擦邊”影片會變少,“擦邊”是為了火,火了就沒必要再搞“擦邊”了。成為熱點之後,我看她也把之前發的“擦邊”影片基本都刪除了。從這一點,我覺得她道德上也沒什麼問題。大機率她心底也並不喜歡擦邊,如果不“擦邊”能火,她也不會非“擦邊”不可。
吳柳芳也並不想透過“擦邊”挑戰社會秩序,表達意識形態訴求,就是單純想多賺點錢。從這一點看,她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和大眾其實沒什麼區別,也算符合社會的公序良俗。
站在監管的角度,肯定不喜歡看到這件事發生,但也沒必要強力干預。越干預,熱度越高,輿情越複雜。吳柳芳就是想賺點錢,自己不想表達意識形態訴求。但現在,卻已經有很多別有用心的人希望借這件事表達自己的意識形態訴求。監管幹預越多,越給這些人借題發揮的藉口。冷處理,讓熱度自然過去,才是更好的辦法。網路熱點持續不了幾天,順其自然最好。
祝吳柳芳借這次的機會,多賺點錢。我覺得她靠自己努力奮鬥,在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下,火了,獲得了很好的回報,很勵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