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副局長微信群搶紅包被免職

福建省紀委通報7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龍巖公安局兩名幹部在商會副會長微信群裡搶紅包超萬元,一人被免一人被調整崗位。具體通報如下:
龍巖市公安局110大資料情報指揮中心指揮排程室主任鍾文添、新羅分局副局長戴曉輝等人違規收受禮金問題
2015年11月至2018年1月,鍾文添先後在龍巖長汀商會副會長蔡某建立的微信群中搶得紅包10430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底,戴曉輝也在該微信群中搶得紅包10765元。
2018年1月,龍巖市紀委駐公安局紀檢組分別對鍾文添、戴曉輝進行誡勉談話;鍾文添被調整崗位,戴曉輝被免去領導職務;追繳兩人違紀所得。
身為黨員幹部
微信紅包該不該“開啟”?
一起來瞧瞧…
單個微信紅包上限是200元,很多人就以此為藉口,“哎呀,又不是什麼大錢……”進行紅包上不正常的往來。
收受微信紅包真的沒有違反紀律規定嗎?
其實不然,2014年9月,中央紀委已將“利用電子商務提供微信紅包、電子禮品預付卡等”列入“反四風”查處範圍。
近年來,不少人因為微信紅包“犯事兒”。
有的利用微信,變相收受禮金;有的向下屬、學員索要“紅包”,有的利用紅包,拉票賄選……
“微信紅包”在本質上與現實中的紅包並無區別,在懲處方面同樣適用現行法律。
治理紅包本身已經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對於紅包,不管他是什麼性質,都屬於一種送禮或者收禮金的行為,所以在具體的執法中,完全可以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來進行懲處。
微信紅包的本質不是紅包數額的問題,而是事件性質的問題。黨員幹部在收到“紅包”時,應當問問自己,發紅包的人是否與自己存在職務上的關係;紅包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紅包是否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發紅包的人是否想要藉助自己的職務便利做違紀違法的事情。
紅包雖小,但可能就是貪汙受賄的開始,一旦內心的警惕放鬆,就有可能被“糖衣炮彈”拿下。
相關閱讀:
下一個被抓的醫保局領導
別隻盯著醫保局,這個衙門更壞……
藥物一致性公開資訊已無法下載
報告!提出問題的夏醫生已被解決



《知情人透露當年明月發瘋細節》已404,還沒看的朋友可點選關注“智識漂流”公號,在智識漂流輸入“當年”領取: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