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性勝利|USCIS敗訴EB-5再迎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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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klaskolaw.com

近日,在 EB-5 移民領域有一個重大訊息。
此前大家熟知的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審理的 Battineni vs. Mayorkas 案,該案最終取得了重要的移民訴訟勝利。法院駁回了 USCIS 的政策,並認為唯一相關的問題是用於移民投資的資金的直接來源。法院表示,沒有監管要求將資金來源“追溯到提供資金的個人或實體”。
USCIS 現行的針對尋求 EB-5投資綠卡的移民申請人的資金政策要求:是投資者需“追蹤投資的每一分錢的來源”。
如今有了新的進展。在相關的後續案件中,法庭援引了 Klasko 律所此前在 Battineni 案中的成功訴訟案例,做出了一項意義重大的新判決。
在這起新案件 —— 周某訴案,是一起對 I-526 拒絕的上訴案件,最初被拒的原因是未能記錄貨幣duihuan方的資金來源
這份檔案中的案子時間線如下:
  • 2015年6月中國籍原告周某為自己、丈夫和兩個女兒提交I – 526申請,申請EB – 5簽證,其透過丈夫的收入贈與,合法獲得約340萬人民幣,隨後透過第三方(HH)換成美元,最終投資於威斯康星州的一個再開發專案50萬美元。
  • 2011年5月-2012年5月:周某將總計3414952.39元人民幣兌換成540125.50美元。
  • 2018年9月:移民局以放棄為由拒絕周某的申請,理由是沒有回應關於資金來源合法證據的要求。周某提出從未收到該申請,移民局承認錯誤,立即重啟周某的I-526申請。但最後還是提出認為無法證明其中部分的資金來源。周某再次提出反對。
  • 2019年9月:周某提起訴訟,質疑移民局首次拒絕其I – 526申請。
  • 2020年5月:移民局再次拒絕周某的申請,理由是其未能證明投資資本合法來源。此後,周某提起訴訟,然而因區域中心計劃暫停,訴訟一度擱置,直到最近才終於有了判決結果 。
  • 2021年5月:雙方對簡易判決的交叉動議審查時機成熟。
  • 2022年:國會重新授權根據EB – 5計劃簽發簽證;周某修改申訴,根據《行政程式法》提出兩項申訴。
  • 2025 年2月6日:法院部分批准周某的簡易判決動議,駁回移民局的簡易判決動議,撤銷移民局對申請的駁回,將案件發回移民局重審 。並由唐納德・特朗普總統任命的法官蒂莫西・凱利給出了判決結果,明確支援了弗裡德曼法官在之前Battineni 案中的三項主要判決,即:
  1. 申請人只需證明 “直接資金來源,而不用追究某個…更早時間點的資金來源”。
  2. 貨幣具有可替代性,不需要 “追蹤每一分錢”。
  3. 資金路徑方面,只需證明錢是投資者(或貸款人或贈與人)的就行。
凱利法官還特別指出,在之前的Battineni案中,移民局以申請人未能證明貸款人資金來源為由拒絕申請是不對的申請人只要能證明貸款人是 “資金的合法來源” 就可以了。對於周某案,移民局堅持要求周某證明贈予人資金的合法來源,也是對法規的錯誤解讀。

圖源:klaskolaw.com

除了支援巴蒂尼案的判決,周某訴案還有三個重要的新判決內容:
  • EB -5 申請人不需要提供貨幣duihuan方的資金來原始檔。根據相關法規,“資本” 不包括 “透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資產”,貨幣duihuan方只是讓貨幣形式改變,不會創造新的資產,所以不受此法規約束。
  • 相關法規只要求申請人提供檔案,貨幣duihuan方不是申請人,自然無需提供資金來原始檔。
  • 申請人無需記錄在自己之前擁有資產的人的資金來源,只有申請人受相關法規約束。像在周某案中,申請人投資資金來自丈夫的贈與,雖然 I-526 申請中有贈與人資金來原始檔,但法律其實並不要求這些,只要證明投資資金來自配偶就夠了,不用管配偶的錢是怎麼來的。
綜合來看,法院認為除了投資 NCE 的個人外,其他個人或實體都不用記錄資金來源或流向。
關於周某案的影響,還有這些值得關注的點:
  1. 法院區分了記錄贈與人如何獲得資金和投資者如何合法獲得贈與人的資金,只要求投資者證明自己合法收到美元,而不是去證明贈與人的資金來源。
  2. 法院還表示,如果要求投資者證明在自己之前擁有資產的人的資金來源,那分析就可能會無限追溯,申請人很難承擔這樣的責任。當然,如果對配偶給申請人錢的合法性有疑問,或者沒證據證明給錢了,判決可能就不一樣了。
在本案中,有完整記錄顯示資金從周某到貨幣duihuan再到 NCE 的路徑,這證明了錢確實是投資者的,是符合資金要求的正確路徑。
另外,Battineni 案和周某訴案都不基於新法律,法官們認為法律一直就是這樣的,所以這兩個案子的判決對幾年前的老法I-526 拒籤也適用,聯邦訴訟時效是六年,那些被拒籤的現在可以在聯邦法院提出質疑。
總的來說,這次的判決對於 EB-5 移民申請來說是一項重大勝利!

圖源:law.justia.com

意味著 EB-5 法規只要求 EB-5 申請人證明自己的資金來源,而不是借款人或第三方。
Klasko 律師還指出,從本案可以看出,法庭似乎認為只有 EB-5 申請人有資金來源的舉證責任,贈與人無需證明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貝特曼在此提醒那些有被拒籤或者正在補件的投資人,可以聯絡自己的律師,尋求可能的法律途徑。
貝特曼劉宇劉總:最後需要明確兩點,其一,該案例發生於新法實施前,適用舊法。在新法(RIA)框架下,法律對資金來源的規定已有所更新,因此此案例並不必然適用於依據新法申請的主體。其二,這僅是聯邦區法院(districtcourt Case)的案例,尚未形成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判例,其法律效力與正式判例不可相提並論。若各位對此存在疑問,歡迎進入直播間參與討論。
未來,我們也將持續關注這些案例在其他相關案件中的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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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判法庭檔案:
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district-courts/district-of-columbia/dcdce/1:2019cv02650/210792/46/
Klasko律師文章:
https://www.klaskolaw.com/zhou-vs-noem-extending-battineni-to-money-exchangers/
https://www.klaskolaw.com/another-victory-for-the-klasko-immigration-litigation-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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