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6.5億遺產」怎麼分?

2025年春節期間,臺灣藝人徐熙媛(大S)因流感併發肺炎在日本猝然離世,終年48歲。這一事件不僅引發公眾對其藝術生涯的追憶,更因其複雜的婚姻關係與跨境資產背景,使得遺產分配問題成為焦點。
距離大S與現任丈夫具俊曄結婚三週年僅剩五天之際,外界對其前夫汪小菲、現任丈夫具俊曄能否參與遺產分配產生諸多疑問。本文將從法定繼承權、遺囑效力認定、兩岸法律衝突三個維度展開分析,釐清跨境繼承中的核心法律規則。
一、法定繼承權的基礎判定
(一)汪小菲:前夫身份的繼承權排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127條,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汪小菲雖與大S育有子女,但雙方已於2021年協議離婚,婚姻關係解除後,前夫身份不再具有法定繼承權。
需特別注意的是:
子女代位繼承的可能性:若大S的子女尚未成年或缺乏勞動能力,汪小菲作為子女監護人,可代管子女繼承的遺產,但無權直接佔有或處分(《民法典》第35條)。
贍養事實的例外情形:若汪小菲離婚後仍對大S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理論上可主張適當分得遺產(《民法典》第1131條)。但司法實踐中需提供匯款記錄、照料證據等實質性證明,且此類主張在兩岸跨境繼承中極難實現。
(二)具俊曄:現任丈夫的法定權利
具俊曄作為大S去世時的合法配偶,依法享有第一順序繼承權。但具體份額需綜合以下因素:
夫妻共同財產剝離:需先根據《民法典》第1153條,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割為具俊曄個人所有,剩餘部分作為遺產進行分配。
繼承份額的分配規則:若大S未立遺囑,遺產由配偶、子女、父母均分。假設大S父母已故且有兩名子女,具俊曄理論上可分得遺產的1/3(兩名子女各1/3,配偶1/3)。
兩岸婚姻的特別風險:由於大S戶籍在臺灣地區,若其經常居住地被認定為臺灣,則可能適用臺灣地區《民法》第1138條,配偶與子女同順位繼承,但臺灣地區規定配偶可先主張“法定遺產保留份”(至少1/2),剩餘部分再由其他繼承人分配。
二、遺囑效力對繼承格局的重構
(一)遺囑形式要件的跨境衝突
若大S生前立有遺囑,其效力需滿足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的雙重審查:
形式要件:若遺囑在日本訂立,依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2條,可採用立遺囑地(日本)法律或中國法律。日本《民法》第968條允許自書遺囑無需見證人,而中國《民法典》第1134條要求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若遺囑在日本完成但未滿足中國形式要求,可能在中國大陸被認定無效。
實質要件:需證明大S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脅迫或欺詐。鑑於其猝然離世,若生前未進行公證或醫療評估,遺囑真實性易受質疑。
(二)遺囑內容對繼承人的排除權
假設大S遺囑中明確排除具俊曄的繼承權,需注意法律限制:
必留份制度:根據《民法典》第1141條,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若具俊曄無穩定收入或喪失勞動能力,仍可主張部分遺產。
兩岸規則差異:臺灣地區《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若大S遺囑在臺灣地區認定,具俊曄即使被排除,仍可主張至少1/2的“配偶特留分”。
三、兩岸法律衝突與跨境執行難題
(一)遺產範圍的跨境認定
大S遺產可能涉及中國大陸、臺灣地區、日本、韓國等多法域資產:
不動產:位於北京的房產適用《民法典》,臺北的住宅適用臺灣地區《民法》,東京的物業適用日本《繼承法》。
動產與投資:銀行存款、股票投資等動產,通常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若大S主要生活於臺灣地區,則適用臺灣繼承規則;若常居日本,則需啟動國際私法規則銜接。
(二)司法裁決的相互認可障礙
兩岸司法互助侷限: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14條,民事裁決認可需以“不違反認可地公共秩序”為前提。若臺灣地區法院判決具俊曄享有繼承權,該結果在大陸執行時可能因政治敏感性被擱置。
中日繼承裁決執行:日本法院的遺產分配判決在中國大陸的承認,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9條進行審查,過程通常耗時1-2年。
四、特殊資產的法律處置爭議
(一)數字遺產的繼承困境
大S的社交媒體賬號(微博、Instagram)、虛擬貨幣等數字資產面臨雙重難題:
平臺規則衝突:微博依據《微博服務使用協議》第5.9條,允許繼承人申請賬號 memorialization(紀念化),但禁止密碼移交;Instagram則遵循美國加州法律,可能直接登出賬戶。
商業價值評估:其抖音賬號預估商業價值逾千萬元,但《民法典》未明確虛擬財產估值標準,可能引發繼承人間激烈爭議。
(二)人格權商業化利用的延續
大S生前簽訂的代言合同,其繼承人可依據《民法典》第993條繼續履行。但若品牌方使用其肖像製作紀念商品,需注意:
逝者人格利益保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第17號指導案例,未經近親屬同意商業化使用逝者肖像,構成侵權。
兩岸差異風險:臺灣地區《民法》第195條允許近親屬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大陸司法實踐通常僅支援財產性賠償。
結語:情感糾葛背後的法律理性
大S遺產問題的本質,是兩岸法律衝突、跨境繼承規則差異與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的複雜交織。汪小菲因離婚喪失法定繼承權,具俊曄的配偶身份雖具優勢,但可能受遺囑內容、兩岸司法互認障礙的制約。對於公眾而言,此案的價值在於警示:跨境婚姻需提前規劃遺產安排,跨境資產應透過遺囑、信託等工具明確權屬。在情感與利益的漩渦中,唯有法律規則能提供終極的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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