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強姦案”所引起的群體恐慌

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在一審的時候就引起了軒然大波。
兩年前,案件的判決在法律實踐層面確立了一個重要原則:戀愛關係中的性行為同樣需要明確同意。
這個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它打破了傳統觀念中"戀愛即代表預設性同意"的認知慣性。最初上熱搜的時候,大部分人的第一反應是"都談婚論嫁了還談什麼強姦"。兩年過去了,舊觀念逐漸淡去了,新的觀念開始被大多數人所接受:並不是只要女生願意跟你約會、戀愛,就代表她願意跟你發生性關係。親密關係中的強迫性行為,本質上與陌生人之間的性暴力並無區別。
理論上雖已認可,但是情緒慣性正在繼續蔓延。現在大家的關注點不再是“戀愛是否代表預設性同意”,而是“怎麼才能證明性同意”。這樣的質疑目光擁有著極其嚴苛的標準,似乎要從每一處細節中找出不合邏輯的蛛絲馬跡:他們堅持,只要沒有在女性身體裡找到DNA,完全證明性器官置入女性的身體裡,那麼床單上面男女混合的體液+男女反覆供認不諱的證詞+實際現場的調查+女性反抗的淤青+監控影片,這些所有的一切加起來都不再能作為強姦的證據。
這樣的近乎強盜的邏輯背後,是質疑者們無法被撫平的恐慌。
被誤解的證據鏈
案件審理過程中,有三個關鍵點引發了公眾熱議。首先是關於"處女膜完整性"的討論。醫學專家出庭說明,女性生殖器官的形態差異,導致處女膜可能根本不會因為性交而破裂,所以根本不能作為是否被性侵的證據。所以討論關於處女膜的任何資訊都是沒有意義的,法院也沒必要公佈這個資訊。
其次是DNA證據的爭議。床單上清晰可見的混合體液、雙方陳述一致的交往細節、女性身上的抵抗傷痕,這些證據鏈本已足夠完整。但仍有質疑者執著於"陰道內未檢出精液"。這種質疑就像要求交通事故必須具備監控畫面或者行車記錄儀才能定責,卻忽視了現場車輛碰撞痕跡和當事人口述的吻合已經足夠證明事實。
最值得警惕的是各種陰謀論猜測。部分人在客觀證據與主觀臆斷產生衝突的時候開始編織"司法腐敗""權錢交易"的想象。質疑者們既不願承認傳統觀念的謬誤,又找不到反駁事實的依據。
性權力重構,為什麼焦慮
大同案的判決實際上推翻了過去司法實踐中的性權力界定,將司法理念中的性權力界定世界帶入到了實踐中。過去在親密關係中,男性往往預設擁有性主動權,就像開啟自家冰箱取飲料般自然,他們習慣將伴侶的性使用權視為婚姻、戀愛契約中的"附屬權益"。
法律對女性性自主權的確認,實質上壓縮了這種傳統的性特權。權力的收縮觸發了男性對於被誣告的風險的恐懼,他們在權力讓渡的過程中產生了極大的不安全感。現在這樣的判決,讓男性無法保證不會被誣告,這可這怎麼辦?
這種焦慮像不像新手司機剛上路時的緊張——過分關注極小機率的交通事故風險,卻忽視了遵守交規本就是最好的安全保障?
消除不安全感
一些不安全感是建立在對法律的誤解之上的。比如有人擔心"事後反悔就是強姦",實際上司法實踐中需要的是行為發生時的不同意證明,事後的態度變化並不影響當時的法律效力。
再者,一些人恐慌的場景都是非常極端的情況。觀察歐美國家數十年的司法實踐可以發現,正常戀愛關係中的誣告發生率,其實比交通事故率要低得多。
如果說到這裡,還是無法信任且感到焦慮的話,解決方法其實很簡單:如果實在擔心溝通誤會,完全可以選擇不發生性關係。這就像擔心食物過敏的人主動避開過敏源,既是自我保護,也是對他人權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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