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披露:刑訊逼供有多恐怖!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湘09刑初7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勝,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大學文化,住沅江市瓊湖鎮。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經沅江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6年4月1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刑訊逼供罪,經益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6年4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益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豔召,湖南濱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許磊,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大學文化,住沅江市瓊湖鎮。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經沅江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6年4月1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刑訊逼供罪,經益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6年4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桃江縣看守所。
辯護人譚興旺,湖南天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炳,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沅江市人,高中文化,住沅江市瓊湖鎮。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經沅江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6年4月1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刑訊逼供罪,經益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6年4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益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徐志剛,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黃強,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沅江市人,高中文化,住沅江市瓊湖鎮。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經沅江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6年4月1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刑訊逼供罪,經益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6年4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益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何輝,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以益檢公二刑訴(201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勝、許磊、李炳、黃強犯故意傷害罪,於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益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卜曉佳、曹雪毅出庭支援公訴;被害人張某1的父親張某2、母親王某1以被害人近親屬的身份出庭參與庭審,張某2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徐航及王某1委託的訴訟代理人楊金柱出庭參與庭審;被告人賈勝及辯護人李豔召、被告人許磊及辯護人譚興旺、被告人李炳及辯護人徐志剛、被告人黃強及辯護人何輝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沅江市居民趙某1因丟失一輛電動助力摩托車,於2015年12月4日上午報案至沅江市公安局瓊湖派出所,該所以行政案件予以受理。之後,時任瓊湖派出所副所長的被告人賈勝根據“線人”提供的線索懷疑趙某1的摩托車被盜是張某1所為。2015年12月7日18時許,“線人”告訴賈勝,張某1在沅江市金富城市場的一棋牌室打牌。19時許,賈勝組織輔警孟某1和被告人許磊、李炳從金富城棋牌室將張某1帶至瓊湖派出所值班室接受調查,並從張某1的摩托車後備箱和座位箱內搜出面罩、小撬棍、扳子等盜竊作案工具。當日20時後,賈勝回到瓊湖派出所值班室對張某1進行詢問,要張某1交待盜竊事實。張某1稱沒有問題交待,後張某1提出單獨跟賈勝談。賈勝、李炳和被告人黃強把張某1帶到賈勝的辦公室,賈勝要李炳、黃強離開,單獨與張某1談話,張某1承認了盜竊助力車的事實,但拒不承認有其他盜竊事實。因懷疑張某1還參與了其它盜竊,22時許,賈勝和黃強把張某1帶到值班室,將張某1銬坐在沙發上,繼續要張某1交代其它盜竊事實。由於張某1仍不交代其它盜竊事實,12月8日0時許,賈勝、許磊、李炳、黃強將張某1帶至賈勝的辦公室,並將張某1的雙手反銬在木椅子椅背上,要張某1繼續交代其它盜竊事實,張某1拒不承認。賈勝認為張某1態度不好,要李炳用一個藍色塑膠桶裝了半桶水到問話現場,並用空“怡寶”礦泉水瓶灌滿水,在瓶蓋上戳了洞,然後由許磊、李炳、黃強控制住張某1的身體,賈勝用一條浸溼後的毛巾蓋住張某1的嘴巴,用礦泉水瓶往張某1的鼻子裡灌水。灌了幾下之後,賈勝要張某1交待盜竊事實,張某1仍然說沒有問題交待。賈勝從辦公室找了一卷透明膠帶將張某1的雙腳固定在木椅腿上,由許磊、黃強、李炳幫忙按住張某1並將椅子向後傾斜,賈勝用一條毛巾蓋住張某1的嘴巴,並用礦泉水瓶子往張某1鼻子裡倒水。由於張某1掙扎,賈勝便找了兩根皮帶將張某1的腿綁在椅子上,張某1仍掙扎,導致張某1和椅子一起摔倒。賈勝等四人將張某1扶起來對張某1灌水,不久發現張某1臉色不對,就把束縛張某1的皮帶、膠帶、手銬解開,將情況報告瓊湖派出所教導員汪某1,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約十分鐘後,沅江市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的醫生到達現場,醫生檢查後告知張某1已經死亡。經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張某1系在心臟肥大基礎上,因心傳導系統竇房結區出血致急性心電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體表多發性擦挫傷、情緒緊張及灌水行為在其死亡過程中起一定的誘發作用或輔助作用。案發後,賈勝、許磊、李炳、黃強被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6年5月15日,四被告人家屬共計支付12萬元費用給被害人家屬。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物證照片,《發破案報告》、《到案經過》、相關證明與戶籍資料等書證,《現場勘驗筆錄》,《偵查實驗筆錄》,《法醫學鑑定意見書》,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賈勝、許磊、李炳、黃強身為司法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務,刑訊逼供致人死亡,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賈勝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許磊、李炳、黃強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向本院提起公訴,請求依法判決。
被害人近親屬張某2、王某1及訴訟代理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基本清楚,定性準確,鑑於案件已經達成諒解,請求對各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賈勝、許磊、李炳、黃強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賈勝的辯護人辯護提出,賈勝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許磊的辯護人辯護提出,許磊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許磊系作用輕微的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李炳的辯護人辯護提出,李炳系從犯,有坦白情節,請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黃強的辯護人辯護提出,黃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黃強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另,賈勝、許磊、李炳、黃強的辯護人均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提出異議,認為案件定性為故意傷害不當;並提出案發後四名被告人積極賠償,均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請求從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上午,沅江市居民趙某1到沅江市公安局瓊湖派出所報案,稱丟失一輛嘉陵牌電動助力摩托車。12月4日,瓊湖派出所作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之後,被告人賈勝根據“線人”劉某強提供的線索,懷疑被害人張某1盜竊了趙某1的電動助力摩托車。12月7日18時許,賈勝透過劉某強得知張某1在沅江市金富城市場的一家棋牌室打牌。當日19時許,賈勝帶領輔警孟某1和被告人許磊、李炳到金富城市場的一家棋牌室找到張某1。賈勝在張某1身上搜查出張某1駕駛的摩托車鑰匙,並從該摩托車後備箱和座位箱搜出兩個只露眼睛的面罩、一個小撬棍、一個偷車用的扳子等疑似盜竊作案工具。賈勝將上述物品放回張某1駕駛的摩托車後,和許磊、李炳、孟某1一起把張某1帶回瓊湖派出所值班室。之後,賈勝帶領民警羊某1及劉某強一起到金富城市場找到張某1駕駛的摩托車,由羊某1將張某1駕駛的摩托車騎回瓊湖派出所,賈勝和劉某強一起到張某1的租住屋檢視。20時20分許,賈勝回到瓊湖派出所值班室,許磊向賈勝請假到派出所休息室睡覺。賈勝對張某1進行詢問,要張某1交待盜竊事實。張某1稱沒有問題交待,提出單獨跟賈勝談。賈勝、李炳和被告人黃強把張某1帶到賈勝的辦公室,賈勝要李炳、黃強離開,單獨與張某1談話。張某1承認了盜竊一臺電動助力摩托車的事實,但不承認有其他盜竊行為。22時許,張某1上了一趟衛生間後,被帶到派出所值班室。賈勝安排黃強、李炳看守張某1,自己回到辦公室休息。12月8日0時許,賈勝到休息室叫醒了正在睡覺的許磊。之後,賈勝、許磊、李炳、黃強把張某1帶至賈勝的辦公室。賈勝要張某1繼續交代其它盜竊事實,張某1仍不承認。賈勝認為張某1態度不好,要許磊、李炳、黃強把張某1銬在木沙發上。許磊把張某1的手銬解開,和李炳、黃強一起把張某1的雙手穿過木沙發靠背的空隙,反銬在木沙發的靠背上。賈勝要許磊、李炳去找礦泉水瓶子,並將一個藍色塑膠桶遞給李炳,安排李炳去打水,李炳裝了半桶水提到現場。賈勝將礦泉水瓶裝滿水,安排李炳在瓶蓋上打了孔,要許磊、李炳、黃強控制住張某1的身體,將一條浸溼後的毛巾蓋住張某1的嘴巴,毛巾的邊緣貼近張某1的鼻子,用礦泉水瓶往張某1的鼻子裡灌水。灌了幾下之後,賈勝要張某1繼續交代,張某1說沒有問題交代。賈勝找到一卷已用動的透明膠帶,把張某1的雙腳固定在木沙發的兩條前腿上。許磊、李炳、黃強幫忙按住張某1並將木沙發向後傾斜,賈勝用毛巾蓋住張某1的嘴巴,並用礦泉水瓶子往張某1鼻子裡灌水。張某1用力掙扎,踢到了許磊的腹部,賈勝便找了兩根黑色皮帶,將張某1的雙腳分別綁在木沙發的前腿上。張某1掙扎,和木沙發一起摔倒在地,張某1的後腦部碰到了地面。賈勝等人將張某1扶起,許磊罵了張某1,並打了張某1的腹部一下。因發現張某1的嘴唇有一點變白,許磊、李炳感覺害怕。李炳走到賈勝辦公室外面的走廊上,許磊到派出所一中隊辦公室去抽菸,隨後許磊、李炳一起回到賈勝的辦公室。賈勝繼續對張某1灌水,不久,賈勝等人發現張某1的臉色不對,呼喊張某1名字時沒有反應,便把束縛張某1的皮帶、膠帶、手銬解開。李炳掐了張某1的人中,黃強給張某1做了心肺復甦按壓,但是張某1沒有反應。賈勝便打電話向瓊湖派出所教導員報告情況,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賈勝安排許磊、李炳、黃強收拾現場。許磊將蓋住張某1嘴巴的毛巾丟到了垃圾桶裡,李炳拖了地,黃強拿取暖器烘烤張某1的衣服和地面。12月8日1時50分許,沅江市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的醫生趕到現場,經急救醫生檢查,張某1已經死亡。經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張某1系在心臟肥大基礎上,因心傳導系統竇房結區出血致急性心電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體表多發性擦挫傷、情緒緊張及灌水行為在其死亡過程中起一定的誘發作用或輔助作用。
案發後,賈勝、黃強被沅江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雙規,賈勝、黃強在接受紀委調查期間,主動向紀委交待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具體犯罪事實。許磊、李炳被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傳喚到案,均如實供述了全案犯罪事實。
2016年5月15日,四名被告人的親屬向張某1的家屬支付人民幣120000元,張某1的家屬出具《刑事諒解書》,請求法院對賈勝、許磊、李炳、黃強從輕處罰。案件一審期間,張某1的父親張某2、母親王某1出具《諒解書》,表示願意諒解賈勝、許磊、李炳、黃強,請求司法機關減輕處罰。
證明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
1、物證木沙發2把、辦公椅2把、天藍色塑膠桶1個、取暖器1個、手銬1副、電腦主機1臺、小剪刀1把,拖把2把的照片,證明本案物證的外觀尺寸情況。
2、2016年5月9日,沅江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分別出具的《發破案報告》及《到案經過》,證明賈勝、黃強接受沅江市紀委調查期間,交待了沅江市紀委未掌握的賈勝、許磊、黃強、李炳在2015年12月8日1時許對涉嫌盜竊的張某1實施刑訊逼供行為的事實。2016年4月11日,沅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許磊、李炳立案偵查,傳喚許磊、李炳到案接受訊問。2016年4月15日,沅江市紀委將賈勝、黃強濫用職權案件線索移送至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同日,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對賈勝、黃強濫用職權案立案偵查,並傳喚賈勝、黃強至益陽市人民檢察院接受訊問。賈勝、許磊、李炳、黃強對刑訊逼供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3、《現場勘查記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證明案發現場的方位與中心現場的物品擺放情況。
4、《偵查實驗筆錄》,證明張某1在被反銬雙手、捆綁雙腳及前後三次不同坐姿的情況下,賈勝等四人向其鼻孔實施灌水的行為均可以完成。
5、同濟司法鑑定中心(2016)法醫毒化D0007號《法醫毒物分析報告書》,證明2016年1月20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委託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對送檢樣本(血液約20ml、胃內容物約20ml、尿液約5ml)進行常見毒物/毒品篩查。2016年1月25日,該中心作出《法醫毒物分析報告書》,檢驗結果為:1、送檢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2、尿液中嗎啡類、苯丙胺類和氯胺酮各毒品均呈陰性,3、胃內容物中未檢出氰化物毒物成分,4、血液和尿液中均未檢出鼠藥毒鼠強、常見有機磷類和氨基甲酸酯農藥以及常見巴比妥類和苯二氮卓類安眠藥及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各毒物、毒品成分。
6、同濟司法鑑定中心(2015)法醫病理檢字第F-521號《法醫學鑑定意見書》及附件照片,證明2015年12月16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委託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查明張某1的死亡原因。2016年2月22日,該中心作出《法醫學鑑定意見書》。法醫病理學診斷為:1、心臟肥大伴輕度纖維化,重400g,左室厚1.3cm;2、心傳導系統竇房結區出血(右心房4.5cm×2.5cm出血);3、全身多發性擦挫傷(四肢及右顳部為重);4、腦淤血水腫,重1500g,部分神經元缺血缺氧性改變;5、肺淤血水腫,代償性肺氣腫;6、慢性肝炎;7、全身多器官淤血;8、慢性扁桃體炎;9、胰、腎、胃腸粘膜自溶。分析說明:1、根據法醫屍檢及組織病理學檢查,張某1體表及各主要器官未見機械性窒息改變,矽藻檢查結果陰性,結合現有案情,綜合分析,認為可排除張某1因機械性窒息死亡及溺水可能。2、根據法醫屍檢及組織病理學檢查,張某1體表多發性擦挫傷,尤其四肢較明顯,結合現有案情,綜合分析,認為張某1生前遭受一定程度的機械性外力,但上述損傷程度較輕不足以直接致死。3、根據法醫屍檢及組織病理學檢查,張某1頭部散在擦挫傷,其中右顳頭皮下出血並顳肌出血(8.0cm×3.0cm),腦淤血水腫,但未見顱骨骨折、顱內血腫及腦挫傷等,結合現有案情,綜合分析,認為張某1頭部遭受一定程度的機械性外力,但可排除其因顱腦損傷直接致死的可能。4、根據本中心毒化檢查結果,綜合分析,認為可排除張某1因乙醇、氰化物、鼠藥毒鼠強、常見有機磷類和氨基甲酸酯農藥以及常見巴比妥類和苯二氮卓類安眠藥及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各毒物、毒品成分中毒致死的可能。5、根據法醫屍檢及組織病理學檢查,張某1心臟肥大(重400g)、竇房結區片狀出血,結合現有案情、毒物分析及實驗室檢查結果,綜合分析,認為張某1系在心臟肥大基礎上,因心傳導系統竇房結區出血致急性心電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體表多發性擦挫傷及情緒緊張在其死亡過程中起一定誘發作用。鑑定意見為:根據法醫屍檢、組織病理學檢查,結合現有案情、毒物分析及實驗室檢查結果,綜合分析,認為張某1系在心臟肥大基礎上,因心傳導系統竇房結區出血致急性心電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體表多發性擦挫傷及情緒緊張在其死亡過程中起一定誘發作用。
7、同濟司法鑑定中心(2015)法醫病理檢字第F-521號《法醫學鑑定補充意見書》,證明2016年5月6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委託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補充鑑定張某1生前被賈勝、許磊、李炳、黃強四人實施的灌水行為對其死因是否起作用。2016年6月3日,該中心作出《法醫學鑑定補充意見書》,鑑定意見為:根據法醫屍檢、組織病理學檢查,結合現有案情、毒物分析及實驗室檢查結果,綜合分析,認為張某1系在心臟肥大基礎上,因心傳導系統竇房結區出血致急性心電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體表多發性擦挫傷、情緒緊張及灌水行為在其死亡過程中起一定誘發作用或輔助作用。
8、2016年5月5日,沅江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賈勝、黃強在被沅江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刑訊逼供犯罪行為。
9、2017年3月20日,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關於賈勝、黃強到案的情況說明》,證明2016年2月6日,賈勝、黃強接受沅江市紀委調查並被雙規。賈勝、黃強在接受紀委調查期間主動向紀委交代了辦案部門尚未掌握的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具體犯罪事實。2016年4月15日,沅江市紀委將該瀆職犯罪線索移交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同日,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對賈勝、黃強立案偵查。沅江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賈勝、黃強在接受紀委調查期間主動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可視為自首。
10、2016年4月15日,沅江市公安局政治工作室出具的《證明》,證明賈勝原任沅江市公安局瓊湖派出所副所長,一級警司;許磊原任沅江市公安局瓊湖派出所民警,二級警司;李炳、黃強原任沅江市公安局瓊湖派出所輔警。
11、《中共沅江市公安局委員會任免決定》,證明2015年1月6日,經沅江市公安局黨委研究,同意瓊湖派出所許磊任沅江市公安局科員。2015年2月6日,經沅江市公安局黨委研究,同意賈勝任瓊湖派出所副所長。
12、《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介紹信》,證明2014年1月和2015年1月,沅江市退役士兵安置辦公室分別分配李炳、黃強到沅江市公安局工作。
13、《公務員登記表》,證明賈勝、許磊原系公務員。
14、沅江市人民醫院《死亡醫學證明書》,證明張某1於2015年12月8日死亡。
15、《戶籍資料》,證明賈勝、許磊、李炳、黃強的身份資訊情況。
16、2017年3月15日,沅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現實表現情況》,證明賈勝、許磊、李炳、黃強的現實表現情況。
17、《收條》及《刑事諒解書》,證明2016年5月15日,賈勝、許磊、李炳、黃強的親屬向張某1的家屬支付人民幣120000元,張某1的家屬出具書面材料,請求法院對賈勝、許磊、李炳、黃強從輕處罰。
18、案件一審期間,賈勝、許磊、李炳、黃強的家屬與張某1的父母達成《賠償與諒解協議》,張某1的父母出具《諒解書》,表示願意諒解賈勝、許磊、李炳、黃強,請求司法機關減輕刑事處罰。
19、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明他是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主任法醫師,是同濟司法鑑定中心出具(2015)法醫病理檢字第F-521號《法醫學鑑定意見書》和《法醫學鑑定補充意見書》的鑑定人之一。張某1身體表皮的損傷是生前傷。心臟肥大,重400克說明張某1的心臟本身存在問題,相對於正常重量的心臟而言,意味著心臟傳導系統竇房結區的工作負荷更大,心臟存在基礎性病變,例如高血壓、心肌病的可能,本例竇房結動脈增厚是其病變影響所致。心臟傳導系統產生並傳導衝動以維持心跳的正常節律,是心臟實行泵血功能,維持血液迴圈的必要條件,一旦發生病變,可以引起心律失常,進而導致心臟驟停,導致死亡。如果沒有機械性外力作用和情緒緊張,竇房結也有可能會出血,但是這種可能性比較少。如果存在機械性外力作用和情緒緊張,對張某1而言很可能誘發患者的原有疾病出現變化。派出所涉案人員對張某1實施的灌水行為會造成張某1在一定程度上缺氧,這也是張某1因心傳導系統竇房結區出血致急性心電功能衰竭死亡的誘因之一。在鑑定意見書中已經說明,能夠排除張某1因機械性窒息而致死的可能。
20、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明他是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主任法醫師,同濟司法鑑定中心出具(2015)法醫病理檢字第F-521號《法醫學鑑定意見書》和《法醫學鑑定補充意見書》的鑑定人之一。賈勝等四人對張某1實施的灌水行為對鑑定意見書認定的張某1死因沒有實質性影響,考慮到現在提供的材料反映了張某1被灌水的情況,他認為張某1被實施灌水行為也是張某1因心傳導系統竇房結區出血致急性心電功能衰竭死亡中的誘因之一。
21、證人趙某1的證言,證明2015年12月3日9點,他發現昨天晚上停在自家樓下的嘉陵助力車不見了,就到瓊湖派出所報案。當時是李炳接待的他,有報案登記資料,還做了詢問筆錄。
22、證人劉某強的證言,證明2015年12月3日9時許,他在洞庭賓館對面的農業銀行門口遇到了張某1。張某1騎著一臺黑色的踏板摩托車向老沅江市政府那邊走,張某1停下來跟他打招呼,他問這臺車是哪裡來的,張某1說是在洞庭賓館附近撿的,還向他借了100元錢去換鎖。當天瓊湖派出所的姜某1打電話問他是否知道12月2日晚上在富康醫院附近丟失的一臺摩托車的線索,他將遇到張某1的事情告訴了姜某1,並告訴姜某1有可能是張某1盜竊摩托車。賈勝和他聯絡後,把失主的姓名和地址告訴他,要他去查一下情況。他找到姓趙的失主,得知丟失的摩托車和張某1騎的摩托車是一樣的型號,他就把情況告訴了賈勝。12月4日,賈勝要他找張某1的行蹤。12月7日17許,他給張某1打電話,張某1說其在金富城打牌,他就把這一情況告訴了賈勝。19時許,賈勝開車在洞庭賓館接了他一起到金富城,民警找到張某1後,把張某1帶回了瓊湖派出所。之後,賈勝、羊某1和他一起去金富城,羊某1把張某1駕駛的摩托車騎回瓊湖派出所,他帶賈勝到張某1的租住屋進行了搜查。
23、證人沈某1、汪某1的證言,證明2015年12月7日8時到12月8日8時,瓊湖派出所輪到二中隊值班,值班人員有副所長賈勝和民警許磊、羊某1、王志,以及輔警李炳、孟某2、黃強、湯某1、巫某1。12月8日凌晨1點半左右,賈勝打電話向汪某1報告一名涉嫌盜竊的嫌疑人出現身體狀況,汪某1要賈勝立即撥打“120”。12月8日2時15分許,沈某1趕到賈勝辦公室,看見張某1坐在賈勝辦公室的椅子上,醫生、護士站在走廊裡,賈勝說張某1已經死了。
24、證人羊某1的證言,證明2015年12月7日19時許,許磊、李炳、孟某2帶了一個人到瓊湖派出所值班室,後來他聽說這個人叫張某1。隨後他在派出所院內散步時碰到賈勝,賈勝說剛剛帶來的物件還有摩托車沒有弄過來,要他去把摩托車騎回來。於是賈勝開車帶他到了金富城市場旁邊的一個牌館,他把牌館旁邊的一臺摩托車開回派出所。12月8日凌晨1時許,他在辦公室睡覺,許磊把他辦公室的門開啟,他問許磊幹什麼,許磊說在辦理張某1的案子。十多分鐘後,他起床到了賈勝的辦公室,看到張某1坐在一張黃色的木椅子上,手被銬在椅子上,腳被綁在椅子的兩個腳上,他不記得具體是用什麼東西綁的了。當時賈勝、許磊、李炳、黃強都脫了外衣圍著張某1站著,他對張某1說“你到底有什麼事沒有,有的話就講了算了,我給你討個保”,張某1說沒有。賈勝、許磊、李炳、黃強拖著張某1的椅子到了辦公室的中間位置,由於張某1掙扎用力過猛,腳掙脫束縛踢到了許磊。許磊衝上去準備打張某1,他扯住許磊說“搞不得”,然後賈勝等四人捉的捉手,捉的捉腳,張某1還在拼命地掙扎。他聽得一聲響,張某1的椅子倒在地上,他就回自己辦公室休息去了。大約睡了十分鐘,他上完廁所經過辦公樓一樓時,看到許磊、黃強、李炳在靠近樓梯間的第一間辦公室裡。李炳帶著哭相跑到他旁邊扯著他的衣服說“勝哥,我真的不想搞”。又過了大約十多分鐘,賈勝敲他辦公室的門叫他起來去看看張某1的情況。他到了賈勝的辦公室,看到張某1還是坐在黃色的椅子上,雙手和雙腳都解開了,雙手平放在椅子的扶手上,雙腳自然下垂,許磊、黃強、李炳掐的掐人中、搭的搭脈搏、摸的摸心跳。他伸手探了一下張某1的鼻孔,沒有探到張某1的鼻息,他認為張某1當時已經死了。賈勝問他怎麼樣,他沒有做聲,賈勝就馬上打電話。“120”的醫生趕到後,給張某1做了檢查,確認張某1已經死亡,此時他看到有人在忙著拖地,但他不記得具體是誰了,他還看到張某1的兩腿間有一個取暖器正在烤。
25、證人姜某1的證言,證明在張某1出事的前兩天,賈勝給他打電話,說劉某強提供了一個線索,要他一起去聽一下。賈勝開車接他到了洞庭賓館旁邊,再打電話要劉某強到了車上。劉某強在車上談了約1個小時,說洞庭賓館摩托車失竊的案子是張某1做的。
26、證人孟某2的證言,證明2015年12月7日19時許,賈勝叫上他和許磊、李炳,由賈勝開車到了金富城市場。他們在一個棋牌室找到張某1後,對張某1進行搜身,搜出了鑰匙、錢包、口罩和煙,他找棋牌室老闆要了一個袋子,把搜查出的物品收好。他提著袋子上了車,他們把張某1帶回了派出所值班室。
27、證人巫某1的證言,證明2015年12月7日20時許,他到值班室去,看見有個男子坐在進門左邊的沙發上,賈勝在和那個男子談話。21時30分許,他又到值班室去,看見許磊、李炳、黃強在值班室,那個男子銬在沙發左邊的扶手上。他在值班室看了一會電視後到休息室休息,醒來的時候是11點40分左右。他打電話要母親接他回家,四、五分鐘後他離開值班室時,那個男子還是被銬在坐的沙發左邊的扶手上,李炳和黃強在看守那個男子。
28、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明2015年12月7日18時許,張某1騎了一輛摩托車到她開的棋牌室打麻將。19時許,四個民警到棋牌室把張某1的手銬在後面帶走了。過了大約20分鐘,有一個警察到棋牌室問她張某1的摩托車在哪裡,她說“不知道,但是棋牌室前面停了輛摩托車”,那個警察就用鑰匙把摩托車的後備箱開啟,裡面有起子、錘子、鉤子、鑰匙、手套等物品,後來警察把張某1騎的摩托車開走了。
29、證人高某1的證言,證明2014年12月7日18時40分,張某1到棋牌室打麻將,19時許一個年輕人把門推開,在門口看了一眼就走了。過了幾分鐘,來了四、五個人走到張某1旁邊,問是張某1嗎,張某1說是,那幾個人就把工作證拿出來,說是警察,然後搜了張某1的身體,把搜出的錢包、手機等物品放在桌子上,把張某1雙手反銬帶走了。過了幾十分鐘,又來了兩個警察問棋牌室門口的摩托車是誰的。她說不知道,那兩個警察就拿鑰匙開啟棋牌室門前的一臺摩托車尾箱,在尾箱裡找到了兩大串鑰匙、帽子、錘子、小活動扳手等。那兩個警察說那臺摩托車是張某1的,然後穿警服的警察就把摩托車開走了。
30、證人雷某1、譚某1、曾某1的證言及《120急救車出車情況表》,證明2014年12月8日1時40分,沅江市120急救中心電話員通知他們到瓊湖派出所接診,1時50分許,他們趕到現場。他們在瓊湖派出所一樓辦公室進門左邊的一個椅子上看到一男子,病人仰坐在椅子上,頭部呈右偏狀態,身上沒有血跡。病人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頸動脈搏動消失,無心跳和呼吸音,口唇、指甲發紺,瞼結膜無充血出血,胸腹部及四肢暴露部位與頭枕部體表無明顯外傷痕跡,雙上肢的暴露部分和胸前部均已冷卻,胸腹部位的衣服都是溼的。他們問在場的民警是怎麼回事,民警說這個人上廁所時因廁所溼滑摔了一跤,摔到了後腦殼。他們進行了15分鐘的徒手心肺復甦搶救,發現病人仍然沒有生命體徵。2時10分他們告知病人死亡後離開現場。2時30分,他們又接到通知,到瓊湖派出所去把屍體運回了醫院太平間。
31、證人鄧某1的證言,證明2015年12月3日下午,沅江市公安局警務保障室教導員方華給他打電話,說瓊湖派出所監控出現問題,要他去處理。他接到電話以後,打電話給沅江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負責電腦維護工作的王某2,要王某2跟他一起去瓊湖派出所。當天14時40分許,他和王某2到達瓊湖派出所主控室,發現硬碟錄影機在正常工作,瓊湖派出所的15個攝像頭有13個在正常工作.兩個不能正常工作的攝像頭分別是瓊湖派出所大門口和值班室的攝像頭,經檢測,確定兩臺顯示器已壞。12月8日,他跟江慧副局長打電話,江局長問他“瓊湖所的監控怎麼全部沒有影片訊號”,江局長要他去看一下是什麼問題。他趕到瓊湖派出所主控室檢視電源部分,發現攝像頭的電源線鬆掉了。他把電源線插緊以後,13個攝像頭都有影像,恢復正常,這13個攝像頭沒有正常工作的時間是12月3日14時46分到12月8日9時10分。事後,他看了有關錄影,錄影顯示12月3日下午2時40分許,王某2在清理機櫃後面的電源線,王某2起身後就無影像了,他估計是王某2起身的時候帶動了電源線,使電源線鬆掉了。
32、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2015年12月3日9時許,瓊湖派出所的內勤楊某1給他打電話,說所裡的影片監控壞了,要他去維修。當天中午兩點半,他叫上鄧某1一起到了瓊湖派出所,發現電視機和顯示器都壞了,影片監控執行正常。他和鄧某1將影片監控器歸位,再將下面的線路整理好,然後離開了監控室。12月8日上午,鄧某1到瓊湖派出所檢查時發現攝像頭電源線鬆了,導致12月3日至12月8日上午監控錄影沒有錄上。12月9日中午,他們回放12月3日的監控錄影時發現他們在整理線路的影片有錄影,在他起身的一剎那錄影中斷,估計是在他起身的一剎那無意中將攝像頭的電源線碰鬆了,導致這段時間的監控錄影沒有錄。
33、證人高某2的證言,證明2015年12月8日上午,她打掃了瓊湖派出所一樓衛生間的衛生,派出所沒有人囑咐她不要打掃一樓衛生間。
34、被告人賈勝供述:2015年12月3日趙某1報案,說“在老富康醫院旁邊巷子裡丟失了一臺價值1500元的黑色助力車”。同日9時許,線人劉某強打電話問他轄區是不是丟了摩托車,劉某強告訴他當天早晨看見張某1推著一輛黑色助力車,張某1說“撿了一部摩托車,去換鎖去”。他想起趙某1報的案,覺得資訊相符,就讓劉某強留意張某1的行蹤。12月7日18時許,劉某強打電話告訴他“張某1正在金富城市場打麻將”。19時許,他借了黃強的車,要許磊帶上一副手銬,喊上許磊、李炳、孟某1趕到金富城棋牌室找到了張某1。他在張某1身上搜出了摩托車鑰匙,到棋牌室外面的一輛黑色摩托車的後備箱和座位箱搜出兩個只露眼睛的面罩、一個小撬棍、一個偷車用的扳子。他將上述物品放回摩托車,然後和許磊、李炳、孟某1一起把張某1帶回派出所值班室。劉某強給他打電話,說知道張某1的租住屋在哪裡,要帶他去看。他開車帶著羊某1接了劉某強,到金富城市場棋牌室外面找到張某1的摩托車,羊某1將該摩托車騎回派出所,他和劉某強到張某1的租住屋檢視。20時20分許,他回到派出所值班室,要張某1交代問題。談了大概20分鐘,張某1提出要和他單獨聊,他就安排黃強和李炳將張某1帶到他的辦公室。他問張某1要交代什麼問題,張某1說沒有要交代的。他看了一下手機,時間是20時44分,他對張某1說“現在給你15分鐘時間考慮”。到21時,張某1仍然說沒有要交代的,他點到張某1的租住屋,張某1就交代12月3日5時許在老富康醫院的巷子裡偷了一輛助力車,價值大概1500元左右。21時10分許,他打電話要黃強到他辦公室看守張某1,他在沙發上睡了三、四十分鐘後,和黃強將張某1帶回了值班室。沒多久,張某1肚子不舒服,他和黃強帶張某1去衛生間解了大便,然後將張某1帶回值班室。他交待黃強、李炳看好張某1,自己回辦公室睡覺。12月8日0時30分許,他到休息室喊醒許磊,再和許磊、李炳、黃強將張某1帶到他的辦公室。張某1還是不肯交代,他將張某1雙手銬在沙發靠背後面,安排李炳用他的桶子提了半桶水過來。他在李炳和自己的辦公桌上拿了三個礦泉水瓶子,要李炳灌滿水蓋好瓶蓋,並將每個礦泉水瓶子的瓶蓋都戳了一個眼。他將張某1的雙腳用膠帶纏在木沙發前面的兩個腳上,膠帶紙不多,每隻腳只纏了幾圈就用完了。許磊、李炳、黃強控制住張某1的身體,他拿了一條毛巾,放到桶裡浸溼,再蓋在張某1嘴巴上。他用灌滿水的礦泉水瓶子往張某1鼻孔裡擠水,張某1用力掙扎,腳連同膠布都脫離了沙發腿,踢了許磊一腳。許磊很生氣,罵了一句,往張某1腹部打了兩下。他們找到兩根皮帶,將張某1的雙腿綁在木沙發腿上,又往張某1鼻子裡面灌水,張某1掙扎時和木沙發一起摔倒,頭部著地。他們把張某1扶起來,要張某1交代問題,張某1還是不肯說。他又往張某1鼻子裡灌水,才灌了一兩下,他發現張某1臉色有點發紫,就講了一句“臉色不對了”,趕緊要其他人停下來。他不記得把鑰匙給誰將張某1的手銬解開,他們解開了皮帶,讓張某1休息。他叫張某1,張某1不作聲,眼睛半閉著。他探了張某1的鼻息並在張某1的左手手腕處搭脈,沒有感覺到張某1的鼻息和脈搏。黃強在張某1的胸口摸了幾下說“有心跳、有心跳”,但張某1一直沒有反應。他把羊某1喊過來,羊某1探完張某1的鼻息後沒有說話。他趕緊出去給教導員打電話,這時好像是1時38分,教導員要他趕緊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他打完電話回到辦公室後,將礦泉水瓶子丟在走廊的垃圾桶裡,用剪刀把張某1腳腕上纏著的寬膠帶剪斷。1時50分左右,“120”急救醫生宣告張某1死亡。他對張某1灌水的目的是讓張某1吃點虧,交代其他盜竊事實。他注意了灌水的次數和量,灌水過程中也讓張某1休息了,他認為灌水會讓張某1產生不舒服的感覺,不會導致張某1窒息,沒有想到會造成現在的結果,他很後悔。
35、被告人許磊供述:2015年12月7日19時許,賈勝喊他、李炳、孟某1去抓人,他到辦公室拿了一副手銬,賈勝借了黃強的車一起出發。在車上,賈勝說張某1涉嫌盜竊一臺摩托車。到達金富城後,賈勝先去找線人,然後在一個棋牌室找到了正在打麻將的張某1。他們從張某1身上搜出一串鑰匙、口罩、錢包等物品,用一個袋子裝上,把張某1帶回了派出所值班室。大約過了三十多分鐘,賈勝再次回到值班室,他就向賈勝請假到休息室睡覺去了。12月8日1時許,賈勝喊他起來去問張某1的材料,張某1一直說沒有問題交代。賈勝要他們把張某1銬在木椅子上,他把張某1的手銬解開,和黃強、李炳一起把張某1的雙手穿過木椅背的空隙處反銬。賈勝要他準備兩個礦泉水瓶子,安排李炳去打了半桶水,不曉得是誰從辦公室門後面拿了一塊抹布。賈勝用皮帶綁住張某1的右腿,李炳、黃強按住張某1的雙腿,賈勝把抹布弄溼後捂住張某1的嘴巴,毛巾的邊緣貼近張某1的鼻子,然後他用礦泉水瓶子往毛巾倒了大概三分之一瓶水。賈勝說不是這麼搞的,就接過礦泉水瓶重新裝上水,往張某1鼻子裡灌水。他和黃強、李炳控制住張某1,賈勝灌了幾下水,張某1在掙扎時,左腿踹了他的腹部一腳。賈勝找了一卷用過的膠帶,把張某1的左腿跟椅子的腿綁到一起,他們把張某1坐的椅子往後傾斜,將一把辦公椅抵在後面。賈勝拿毛巾封住張某1的嘴巴,往張某1鼻子裡倒水。張某1掙扎,連人帶椅子摔倒,頭部著地,他們將張某1扶起來,讓張某1休息。他有點於心不忍,再加上這是一種非常規的審訊,他心裡有點怕,就到一中隊辦公室抽了一根菸。他從一中隊辦公室出來的時候看到李炳在走廊上,兩人一起回到賈勝的辦公室。張某1坐在木椅子上,椅背靠著左邊的牆壁,頭朝後仰面朝上雙眼緊閉。他們幾個人輪流上去摸了張某1的鼻息,都不敢確定張某1的情況。賈勝出去打完電話回來,要他們把現場收拾乾淨。黃強拿乾毛巾將張某1臉上、脖子和衣服上的水抹乾,李炳拿了取暖器過來烘烤張某1的衣服和地面,他將捂張某1嘴巴的抹布丟到了垃圾桶裡,把灌水用的礦泉水瓶從派出所一、二樓之間的廁所裡向外丟了出去。1時40分許,120急救中心的醫生過來,說張某1已經死亡。賈勝灌水的目的應該是想透過灌水的行為讓張某1難受,然後交代問題,取得口供方面的突破。他們不曉得張某1的心臟有毛病,他根本沒有想到灌水的行為會造成張某1的死亡。
36、被告人李炳供述:2015年12月7日晚,賈勝喊了他和許磊、孟某2到金富城市場的一個麻將館裡,控制了正在打牌的張某1。賈勝和許磊從張某1身上搜出了一串鑰匙、錢、西藥和一個灰色口罩。他們把張某1帶回派出所值班室,賈勝拿了張某1的摩托車鑰匙出去。賈勝回來後,許磊向賈勝請假到休息室去睡覺。賈勝要他和黃強把張某1帶到賈勝的辦公室,然後他到休息室去休息。過了一陣,賈勝和黃強把張某1帶到值班室。22時許,他跟黃強一起帶張某1到洗手間解了大便,再把張某1帶回值班室。24時許,賈勝要他和許磊把張某1帶到賈勝辦公室問材料,賈勝說把張某1銬在椅子上,他和許磊把張某1的雙手從椅子背後木條的空隙裡面穿過去,銬著雙手。賈勝把平常用來洗臉的藍色塑膠桶遞給他,說“炳伢子,去打桶水來”,他打了半桶水提回賈勝的辦公室。賈勝要他去找了兩個怡寶牌礦泉水瓶子,並要他打孔,他就拿鑰匙在礦泉水瓶蓋上鑽了兩個孔,賈勝又要他把鑽了孔的礦泉水瓶子灌滿水。賈勝要他們按住張某1,賈勝往張某1的鼻子灌水。張某1掙扎,踢了許磊一腳,許磊打了張某1一下,賈勝制止了許磊。賈勝找了一卷透明膠布,把張某1的雙腿跟椅子腳纏在一起。賈勝繼續對張某1的鼻子灌水,張某1掙扎,賈勝和許磊一人拿了一根皮帶,把張某1的雙腿和椅子的腿綁在一起。灌了幾下水以後,張某1和椅子倒在地上,他們把張某1扶起來,發現張某1的嘴唇有一點發白。他有點害怕,就到外面的走廊上休息。許磊也出來了,他和許磊在外面抽了根菸,然後一起回到賈勝的辦公室。賈勝繼續灌水,他跟賈勝說“算了吧”,賈勝沒有理他,持續一分鐘左右,張某1不動了。賈勝說先放旁邊休息一下,張某1坐在椅子上不做聲,眼睛眯著。賈勝就去探張某1的鼻息,黃強摸了張某1的心臟,他和許磊也探了張某1的鼻息。賈勝喊了羊某1過來,羊某1探了探張某1的鼻息,沒有做聲,賈勝就出去打電話。他當時很害怕,就去掐張某1的人中,許磊搭了張某1的脈,黃強摸了張某1的心臟,都不知道怎麼辦。賈勝打完電話回來說把現場收拾一下,不知道是誰拿了個取暖器來烘烤地面,是他把插頭插上的,他還拿抹布抹了一下地。醫生趕到現場檢查後說人死了。
37、被告人黃強供述:2015年12月7日18時許,賈勝向他要了車鑰匙。20時許,他看見值班室進門左手邊沙發上坐著一個人,手被反銬著,後來才知道這個人叫張某1,是賈勝接到線人的電話,在一個麻將館抓回來的。20時20分許賈勝回來了,許磊到休息室休息,賈勝做張某1的思想工作。張某1提出要單獨跟賈勝談,賈勝就喊上他和李炳把張某1帶到賈勝的辦公室,然後賈勝要他和李炳去休息。大約是21時07分,賈勝打電話要他到辦公室去看守張某1,賈勝在辦公室最裡面的沙發上休息。21時30分許,賈勝要他把張某1帶到了值班室。22時許,他們帶張某1解完大便後回到值班室,賈勝要他和李炳看守張某1,然後賈勝離開。12月8日0時40分許,賈勝和許磊一起從休息室出來,賈勝說去把材料搞一下。他們將張某1帶到賈勝的辦公室,張某1雙手銬在前面坐在進門左手邊的黃色椅子上。賈勝和許磊要張某1交代問題,張某1不肯講。賈勝安排李炳用一個藍色的桶子打來了大半桶水,賈勝從辦公桌上拿了一個礦泉水瓶子裝滿水,要他們將張某1反銬在木質沙發椅背上,要他和李炳按著張某1的腳,許磊站在側面按著張某1的腹部。賈勝拿著礦泉水瓶子往張某1的鼻子裡灌水,張某1說沒有問題交代。賈勝找到一卷透明膠布,將張某1的雙腿分別綁在所坐木沙發的兩條腳上。賈勝拿了條綠色毛巾蓋在張某1的嘴巴上,往張某1的鼻子裡灌水,張某1用力掙扎。賈勝要他們找了兩根黑色的皮帶,綁住張某1的雙腳,繼續往張某1鼻子裡灌水。張某1身體兩邊搖擺,連人帶椅子摔倒在地,後腦殼碰到了地上。他們把張某1扶起來,張某1仍然說自己沒有問題。賈勝又往張某1鼻子裡灌水,張某1不怎麼掙扎了,他們覺得有點不對就停下來,將張某1的手銬解開,把張某1臉上的毛巾拿掉。賈勝喊張某1,張某1沒有反應,他們都去探了張某1的鼻息。他摸了張某1的心跳,感覺還有微弱的心跳,就說“還有心跳”,賈勝就出去了。這時李炳掐張某1的人中,他給張某1做了一、二十下心肺復甦,張某1沒有反應。過了一會,賈勝和羊某1一起進來,羊某1探完張某1的鼻息後沒有說話,賈勝就出去打電話。他到王志的辦公室拿了取暖器和排插,將取暖器放在張某1前面烤張某1的衣服,李炳拖了地。過了幾分鐘,賈勝帶著“120”的醫護人員進來,醫生檢查後說這個人已經死了。灌水時,因為張某1一直在掙扎,水實際上並沒有灌進去多少,大部分都流到張某1的衣服上了。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勝、許磊身為公安機關正式幹警,李炳、黃強身為公安機關輔警,為獲取供述,不依法履行職務,採用灌水的手段對被害人張某1實施了刑訊逼供的行為。在發現張某1的身體出現不良狀況後,四名被告人停止了灌水行為,實施了心肺復甦按壓的救助措施,並主動撥打“120”急救電話。賈勝、許磊、李炳、黃強對張某1實施刑訊逼供行為非積極追求或放任張某1死亡結果的發生。經法醫病理學鑑定,張某1系在自身心臟肥大基礎上,因心傳導系統竇房結區出血致急性心電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體表多發性擦挫傷、情緒緊張及灌水行為在其死亡過程中起一定誘發作用或輔助作用。鑑定人的證言能夠證實,賈勝等四名被告人實施的灌水行為,對鑑定意見書認定的張某1死因沒有實質性影響,能夠排除張某1因機械性窒息而致死的可能;在客觀上,賈勝等四名被告人對張某1灌水的行為不是張某1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據主客觀一致的犯罪構成理論,賈勝等四名被告人為逼取口供對張某1灌水,導致張某1死亡的行為,系刑訊逼供犯罪行為轉化的故意傷害犯罪,賈勝、許磊、李炳、黃強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故辯護人提出的案件定性為故意傷害不當的辯護意見,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賈勝等四名被告人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致人死亡,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賈勝組織、指揮許磊、李炳、黃強併為主對張某1實施傷害行為,對導致張某1的死亡結果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犯罪進行處罰;許磊、李炳、黃強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許磊、李炳、黃強系從犯,請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許磊、李炳被檢察機關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許磊、李炳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賈勝、黃強在接受沅江市紀委調查期間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具體犯罪事實;沅江市紀委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傳喚賈勝、黃強接受訊問,賈勝、黃強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認定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賈勝的辯護人提出賈勝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及黃強的辯護人提出黃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辯護人辯護提出,賈勝、許磊、李炳、黃強積極賠償,均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請求從輕判決。經查,案發後四名被告人的親屬積極代為賠償,被害人家屬先後兩次出具書面材料,對四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並請求法院對賈勝、許磊、李炳、黃強從輕或減輕處罰,可以酌情對四名被告人從輕處罰。該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根據全案現有證據,對賈勝、許磊、李炳、黃強的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進行綜合評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許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三、被告人李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黃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賈勝的刑期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被告人許磊的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被告人李炳的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被告人黃強的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魯毅東
審判員  葉 青
審判員  倪新獻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書記員  張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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