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局對EB5申請人的資金來源是否放寬?

近日,我公司美國EB-5投資移民客戶李女士在經歷了一年半的等待後,終於於2025417日成功獲得I-526E的批准,這意味著她的資金來源已經獲得了美國移民局(USCIS)的認可。
在整個申請過程中,李女士曾於20248月收到過補件通知(RFE),移民局要求她補充十多年前的部分資金來源證明,還要求她提供換匯中間人的資金來源證明。由於該換匯中間人只能提供部分資料,使我們一度擔心李女士的申請會面臨拒籤的風險。
眾所周知,美國移民局對EB-5投資移民的資金來源審查極為嚴格,不僅要求申請人證明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若涉及到第三方換匯或中間人,也需要證明第三方的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這個要求讓很多申請人望而卻步,準備資料也變得舉步維艱。
而李女士這次順利獲批,很可能得益於近期發生的幾起具有影響力的EB-5申請人狀告移民局獲勝的判例,為EB-5資金來源的認定提供了新的稽核標準。
其中一個案例是中國籍申請人周女士訴美國移民局一案(Zhou v. Noem)。周女士因透過第三方換匯而無法提供換匯方的完整資金證明,而導致申請被拒。她提起訴訟,指控USCIS移民局的決定違反《行政程式法》(APA)。202526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法院支援了周女士的上訴,明確指出USCIS移民局的要求超出了法規範圍。法官援引了另一個重要的判例——Battineni
v. Mayorkas
案,依據法規8 C.F.R. § 204.6(e) § 204.6(j)(3),申請人只需證明自身投資的資金來源合法,不需要追蹤資金每一環節的來源。法官還強調,資金具有可替代性,不需要一分錢一分錢地追溯
Battineni案的原告為印度籍申請人,他的EB-5投資移民申請因無法詳盡證明資金的初始來源及無法證明換匯中間人的資金來源而導致被拒。2024102日,法院判決認為移民局的審查標準過於苛刻,裁定申請人無需提供所有中間人或換匯機構的資金證明,只要能證明直接投資的資金合法性即可。
以上這兩起案件的判決,不僅讓EB-5資金審查標準迴歸合理,也為廣大投資移民申請人帶來了信心。
我們非常高興見證了李女士成功獲批的這一時刻,並將繼續為每一位客戶提供專業、安心、全面的移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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