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為生成式AI定規則,將分層次控制風險

目前生成式人工智慧在模型開發、部署與整合、使用與維護等方面均可能帶來風險。中國香港建議採用層級式監管的目的,是在促進創新與加強保障之間取得平衡

文丨

《財經》特派香港記者 焦建

編輯丨蘇琦
4月15日,正值世界網際網路大會亞太峰會在中國香港特區舉辦之際,中國香港特區政府成立不久的數字政策辦公室公佈的一份官方指引,被認為當地為相關領域“立規矩”的進一步深化。
這份官方檔案全名為《香港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及應用指引》(下稱《指引》)。在生成式人工智慧(AI)技術應用落地不斷加速之際,針對技術開發者、服務提供者及使用者,該《指引》旨在為其提供在現實應用場景中的一些基本規範。
“以應用為本”及“風險分級”的理念最佳化監管策略,是此份《指引》的核心思路。具體而言,《指引》內容涵蓋生成式人工智慧應用範圍和侷限、潛在風險與治理原則。
“特區政府期望透過《指引》促進業界與公眾以安全和負責任的方式,發展和應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在鼓勵人工智慧技術創新應用的同時減低風險,促進生成式人工智慧在中國香港普及發展。”香港特區政府數字政策專員黃志光表示。
解析其具體內容,以下幾點或許較為值得關注:
首先,除較為宏觀分析了由於技術侷限(模型幻覺、模型偏見、黑盒問題、資料完整性)所可能造成的風險,《指引》還為中國香港特區的人工智慧管治框架建立了一個四層風險系統。
該風險系統根據潛在危害程度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針對人工智慧的不同型別的具體服務,實現“比例原則”(該原則源自行政法,意指行政權力實施要依法依規,兼顧執法目的和權利保障的平衡)的監管方式。具體如圖:

按照行業目前的基本判斷,生成式人工智慧目前在模型開發、部署與整合、使用與維護等方面均可能帶來風險。因此,前述這種層級式監管框架的目的,是旨在促進創新與加強保障之間取得平衡,確保監管力度與潛在風險的嚴重程度相匹配,並能涵蓋整個人工智慧生態系統。
事實上,目前在這一領域內較為領先的國家或地區,往往採用非約束性框架來指導人工智慧系統的開發和使用。
在此基礎上,《指引》文字也提醒稱:生成式人工智慧模型演算法需要封裝成服務或產品的形式才能推向市場,在服務階段仍然可能產生新的安全風險問題,可稱之為服務衍生問題。具體包括內容安全、製造謠言、模型越獄、資料洩露等方面。以模型越獄為例,其指刻意繞過開發者設定的安全防護機制,使生成式 AI 服務可能被用於危險用途或濫用的行為。
其次,《指引》也對治理生成式人工智慧的主要原則提出了遵守法例、安全透明、準確可靠、公平客觀、實用高效的五項內容。而目前全球主要國家或地區均在積極發展生成式人工智慧,但對安全的理解、治理理念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則存在較大差異。
以遵守中國香港特區法例為例:在與現有法律及監管環境進行銜接與互補方面,《指引》則提出,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從研發、服務供給到實際應用的全流程中,所有持份者(相關者)均需以高度的法治意識和嚴謹態度,嚴格遵循當地現有的法律條例。
再以中國內地為例:針對推薦演算法、深度合成等服務,已制定針對性管理要求;在生成式人工就中國香港而言,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運作的每一個環節,毫無例外地都必須與香港現行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和精神實質完全契合,不容許有任何偏離或違規操作。
再以美國為例:其採取“以政策引導、企業自治”方式,重點企業承諾對人工智慧系統進行自我監管;在立法層面,對開展人工智慧治理則呈現出分散化和地區化特點,目前既沒有制定統一的聯邦法律,也沒有設立統一的監管機構,金融、醫療等部分行業及相關監管部門則自行推出自律準則和法規,州層面的人工智慧立法也出現了較大差異,加州、紐約州等人工智慧研發和應用較為活躍的州已經積極透過各自的人工智慧法案,但側重點有所不同。
第三,中國香港特區此次《指引》的框架性意義,可能在於對目前分散在各領域內的規則進行系統性整合、明晰原則及框架。
在整體層面,中國香港特區政府已於2021年制定了《人工智慧道德框架》,提供一套在實施涉及使用人工智慧技術的專案時的實用指引。自此開始,特區政府一直參考最新的人工智慧發展持續更新該框架。
在此基礎上,針對不同行業的具體需求,特區政府的不同部門此前亦曾制定相應的政策宣言。例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2024 年10月發出《有關在金融市場負責任地應用人工智慧的政策宣言》,闡明特區政府在金融市場負責任地應用人工智慧的政策立場及方針。
在當地現有的人工智慧治理框架下,部分核心監管議題已被納入現行法律的覆蓋範圍,例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可應對人工智慧系統使用個人資料可能引發的私隱爭議等。這也是前述五項原則內容中遵守中國香港特區法例的基礎,即已經“有法可依”。
而對於尚未被現有法律涵蓋但有嘗試意義的人工智慧應用,《指引》也明確指出:在實務上可透過行業自律或階段性監管沙箱的方式,先進行風險評估與測試;只要遵守必要的私隱保護與安全標準,便不一定需要過度管制。

“此種漸進式的制度安排,能更有效維持中國香港對國際投資與創新的吸引力,並鞏固其作為區域科技樞紐的地位。”《指引》在文末附錄中也建議稱,“為在鼓勵創新發展之餘,維持一貫重視的個人資料、安全及公平,中國香港(應)保持政策框架的靈活性和適應性,方能營造一個兼顧創新與合規監管的平衡環境。”
責編 | 楊明慧

封圖來源 | 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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