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I-485,就進了移民監?

一旦開始移民身份調整,就不能隨便離開美國。否則,身份調整的申請就會被認為放棄、或者被拒,故有"移民監"一說。
實際上,"移民監"早在 I-140/I-130 提交之後就開始了,對於受益人來說。

"移民監"不是牢不可破的。

與 I-485 同時提交的,有 I-131. 你的 AP 就是出入"移民監"的通行證。對於所有身份調整的申請人來說,除非有 AP,否則是不要離開美國為好。對於 B / F / J / TN 等簽證的同學來說,尤其重要。如果沒有 AP,依原有的簽證類別,想再進入美國,似乎是 mission impossible. 這裡說的入境,包括去加拿大的30天往返。

但是,於 H-1/4, K-3/4, L-1/2, V-2/3 的申請人來說,USCIS 是網開一面的。沒有申請 AP 可以離開美國,然後用原有的簽證類別重入,只要身份不發生變化。 

對於申請了 AP 的同學,有一點請注意。那就是在拿到 AP 之前,不要急急忙忙地成行。因為 USCIS 說得明明白白的,"If you travel before the advance parole document is issued, your application will be deemed abandoned if You depar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Instructions for Form I-131 (Rev. 07/30/07), Page 3 of 8 – bottom of right column).

確實,不止一個同學是這麼做的。人先離開了美國,等 AP 批下來了讓人轉寄給自己。然後舉著 AP,挺著胸膛,進來了。沒事兒,小菜一碟。
也許,移民局內部有個 memo,說這樣可以?也許,剛好那個 CBP 的 officer 業務不熟,讓你成了漏網之魚?進來了,當然好。如果被攔下了,你要有思想準備。
這裡有 CBP 關於 AP 的有關規定,也強調必須等到 AP 批准才能離境,以避免造成身份調整的終止。
這裡是 USCIS 在收據 delay 之後發的一個 FAQ,重申的也是這一點。 

斜體字部分的內容從 11/1/2007 起已經過時,僅留存參考用


既然 H-1/4 被允許有 "dual intent" 的申請人,可以不需要 AP 而用原來的簽證類別回到美國,那就方便多了。那麼,是不是要收到了 I-485 的 receipt 才能離境呢?現在已經是兩個多月了,自從七月2日交表以來,收據沒有,支票也沒有取。
有人說,是必須等到 I-485 的 receipt 才能離境,因為這樣才能保證滿足申請人在美國境內提交 I-485 的規定。要滿足這條規定, I-485 到了 USCIS 就行了,老師在"

漫談 I-485 的處理程式

"一文中已經明確過。

又有人說,在收到 I-485 receipt 之前離境,會造成申請者狀態的變化等等, 這樣,I-485 的資訊輸入到系統中去時,就會出現問題。聽起來有道理,那麼,有人的 pending case 是在剛剛交了 I-485 之後才批的(如 F-1 改成 H-4),不也是有了變化麼?
老師做了一點家庭作業,在 USCIS 的

網站

上,找到有這麼一段話:

"The travel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n applicant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who is not under exclusion, deportation, or removal proceeding and who is in lawful H-1 or L-1 status shall not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if, upon returning to this country, the alien remains eligible for H or L status, is coming to resume employment with the same employer for whom he or she had previously been authorized to work as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and, is in possession of a valid H or L visa (if required) 

and the original I-797 receipt notice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 … (Amended 8/14/01; 66 FR 42587) (Revised effective 4/1/97; 62 FR 10312) " – Section (C)
對於 H-4 / L-2,USCIS 與有同樣的規定,恕不在此列出。但是,K / V 簽證,似乎沒有類似的要求,只要有簽證就可以了。
這樣,我們就從法規的角度,找到了需要 I-485 收據才能出境的依據。同學們也知道,規定都是人來執行的。需不需要 I-485 收據,全落在入境時的 CBP 的 officer 身上。這也就是,有人沒有 I-485 收據,用 H 簽證,也"闖關"成功。

移民局在 11/1/2007 的一個 Update 中,最終 (final) 地廢除了H/L 需要 I-485 收據原件用於入境的要求。那就是,H-1B/H-1C 和 L-1A/L-1B,以及他們的家屬 H-4/L-2,在不使用 AP 的前提下,入境時不再需要 I-485 的收據原件了。 

官方解釋是,有關申請收據的資訊,入境時海關能從 USCIS 的資料庫中看到。
感覺有點牽強呀,如果某位同學 5 日寄出 I-485,6 日抵達 USCIS,然後 8 日離境,10 日返回。那時候,他的 I-485 就完成了 data entry,進了系統?不見得。
好了,這是移民局的事兒。平頭老百姓也不用操心。 

從現在開始,H/L 和 K/V 一樣了,憑有效簽證就可以入境。不需要 AP,也不需要 I-485 的收據了。 

雖然,移民局只說了 H-1 入境後繼續為原來的僱主工作,或 H-4 維持其狀態。但是,下列情形應該也是符合要求的:
1) 離境前 H-1 Transfer 得到了批准,入境後為新僱主工作;
2) 離境前 H-4 -> H-1 得到了批准,入境後開始工作;
3) 離境前為 H-1,境外申請了 H-4 簽證,而入境後不再工作。 

如果你舉著寄給你的 AP 入關了,祝賀你。
--"我的 I-485 會不會因此而被拒?"
應該不會有事的,雖然老師沒有找到依據。但也沒有聽說過這樣被拒的例項。

透過這堂課,希望同學們知道兩點:1) 在收到 AP 前離境,AP 就失效了2) 沒有申請 AP 的 H/L 簽證的同學,不再需要 I-485 的收據原件用於入境

第一點,對於 F/J/B etc 簽證的同學來說,尤為重要。

附 錄
[1] USCIS STREAMLINES READMISSIONS FOR CERTAIN H AND L NONIMMIGRANTS WITH PENDING PERMANENT RESIDENCE AP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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