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宋農村市場與社會關係研究》
餘猛 著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24年10月
文|餘猛
在糧食糶賣環節中,官府主要以穩定市場、保障民生為目的參與其中,對於富民而言,則是為了售糧以賺取差價。大多數情況下,在市場自發形成的糧食市場網路體系中,富民透過轉手貿易獲得正常經營利潤,對此,官府並不過多幹涉,只是藉由商稅的徵收來分享富民糧食貿易的利潤,以此達到官民兩利的結果。
當官府以穩定市場、保障民生為目的出糶糧食,卻因自身諸多侷限而難以達到預期效果時,富民便成為國家實現上述目標的重要補充力量,在這一過程中,二者間的博弈便在所難免。
糧食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早在秦漢時期,國家倉廩制度就已經基本形成,此後歷朝不斷完善,成為國家備戰備荒的重要物資保障制度。宋代官府糴買糧食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增加國家常規的糧食儲備,以應對荒災之年和季節性的糧食短缺問題。
淳化三年(992年)六月,太宗下令創設常平倉時便明確指出:“俟歲飢,即減價糶與貧民,遂為永制。”把常平倉儲低價出糶以救濟貧民之事制度化。天禧四年(1020年)二月,真宗“令唐、鄧等八州發常平倉粟,減價出糶,以濟貧民”。慶曆四年(1044年)春正月,“陝西谷價翔貴,丁丑,轉運司出常平倉米,賤糶貧民”。元豐二年(1079年)二月,神宗詔:“聞齊、兗、濟、鄆州谷價貴甚,鬥值幾二百,艱食流轉之民頗多。司農寺其諭州縣,以所積常平倉谷通同比元入價,鬥虧不及十錢,即分場廣糶,濱、棣、滄州亦然。”這些都是官府透過減價出糶,穩定市場糧價,救濟貧民的事例。旱澇災荒之時,官府也會採取低價出糶糧食的辦法,幫助小農渡過難關。
官府以穩定市場、保障民生為目的出糶糧食,儘管初衷甚好,但實際執行起來卻大多不能如願。
一是國家糧食儲備有限,遇到重大災荒,往往不能有效解決問題。景v元年(1034年)秋七月壬子,淮南轉運副使吳遵路言:“本路丁口百五十萬,而常平錢粟才四十餘萬,歲飢不足以救恤。”紹興二十九年(1159年)閏六月四日,提舉兩浙路市舶曾嫜裕骸瓣餳沒Э謔©多,常平樁管數少,州縣若不預申常平司於旁近州縣通融那撥,米盡旋行申請,則中間斷絕,饑民反更失所。”因此,宋人李覯曾指出常平米穀“至春當糶,寡出之,則不足於飢也;多出之,則可計日而盡也”。有時也因倉儲管理混亂,儲備糧食被侵支或不堪食用,無糧應急。乾道二年(1166年)十一月,臣僚言:“國家置常平、義倉,為水旱凶荒之備。近來州縣循習借用,多存虛數。其間或未至侵支,亦不過堆積在倉⋯⋯初未嘗以新易陳,經越十數年,例皆腐敗而不可食用。”乾道四年(1168年)四月,臣僚言:“蜀中自成都、漢州之外,常平、義倉之額雖多,而借兌之數不一,甚者但存虛籍,本無儲蓄,或遇水旱阻飢,何以為計?”
可見,原本作為水旱凶荒之備的常平、義倉,在真正面臨災傷需要出糶糧食時,有的甚至面臨無糧可糶的窘境。
二是動用倉儲之糧需經層層上報批准,往往無法滿足地方救災的緊急需要。如徽州“新安易水旱,地狹而收薄,雖常平有粟,然請於朝,告於部使者,率坐阻絕,賑恤不時”。“範忠宣(範純仁)知慶州,大飢,飢殍滿道,公請發封樁粟麥,郡官皆曰:‘須奏乃可。’公曰:‘人不食七日即死,奏豈能及乎!’”
可見,官府倉儲粟米賑濟災荒缺乏應急預案,大都需要循常例向上級申報獲批後才可動用,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常平倉出糶賑濟也會因程式煩瑣而削弱其救濟災荒的時效性。
三是官府出糶糧食的地點輻射範圍有限。官府開倉救災,設定的糶米地點多是在縣治所、市鎮等地,大多難以覆蓋災情發生的各地。紹興十年(1140年)三月,臣僚言:“諸處糶米賑濟,只及城郭之內,而遠村小民不沾實惠。”乾道四年(1168年)四月,司農少卿唐ƒ言:“福建、江東路自今春米價稍高,民間闕食。郡縣雖已賑糶,止是行之坊郭,其鄉村遠地,不能周遍。”也就是說,部分偏遠的鄉村受災之處,因遠離州縣,並未享受到官府低價賑糶的實惠。
可見,僅僅依靠國家糧食儲備平價出糶來突破民食艱辛的困境,往往收效有限,這便為活躍在糧食市場中的富民提供了成長空間。有的富民見到利好,爭與出糶,甚至不惜弄虛作假;有的富民預測市價看漲,閉廩不糶。
針對此種情形,肩負著賑災救濟重任的地方官員通常會採取官方限價政策,禁止有積糧的富民趁機加價倒賣。然而,這一做法有時也因損害了富民的利益而適得其反。
開寶五年(972年)秋七月,陳從信對趙光義說:“今(開封)市中米貴,官乃定價鬥錢七十,商賈聞之,以其不獲利,無敢載至京師者。雖富人儲物,亦隱匿不糶。”
也有少數地方官員主動利用市場供求關係來解決米價上漲問題。“範文正治杭州,二浙阻飢,谷價方湧,鬥錢百二十。公遂增至鬥百八十,眾不知所為。公乃命多出榜沿江,具述杭飢及米價所增之數。於是商賈聞之,晨夜爭進,唯恐後,且虞後者繼來。米既輻輳,遂減價還至百二十。包孝肅公守廬州,歲飢,亦不限米價,而商賈載至者遂多,不日米賤。”但如此熟諳市場規律的官員畢竟是少數,而且靠市場自發調節供求,需要具備資訊傳遞暢通、交通便捷和區域市場開放等條件。
多數情況下,地方官員選擇運用“勸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所謂“勸分”,是指官府勸諭富民無償捐贈糧食或低價出糶糧食,以幫助貧困民戶。“勸分”的關鍵在於“勸”,官府通常採用道德感化方式勸諭富民。
“勸分”是兩宋時期國家應對災荒進行社會動員的重要方式,面對官府“勸分”,不少富民響應號召,積極主動參與賑災,天禧元年(1017年)四月,江淮兩浙制置發運使李溥言:“江、淮去歲乏食,有富民出私[十六萬石糶施饑民。”有的地區甚至出現了多戶富民大家共同參與賑濟的情況。
南宋時期,“勸分”之策更加廣泛地運用於賑災濟貧,紹興六年(1136年)二月,右諫議大夫趙霈稱:“去秋旱傷,連線東南,今春饑饉,特異常歲。湖南為最,江西次之,浙東、福建又次之。今日賑救有二,一則發[粟減價以濟之,二則誘民戶賑糶以給之。”根據張文的研究,兩宋時期“各地一遇荒災,往往行勸分之政,將勸分視為荒政的一部分,尤其是越到後來越依賴於勸分”。在“勸分”實際執行過程中,財富力量不斷增長的富民階層,已經成為國家維持社會穩定所依賴的重要物件。
一些富民之所以願意與官府合作,響應“勸分”,低價出糶糧食賑災救濟,是因為希望在鄉里社會獲得更高地位。宋廷規定,響應國家“勸分”者,根據捐贈或出糶糧食的多少,給予不同等級的榮譽旌表或官職獎勵。
淳化五年(994年)正月二十一日,太宗詔:“諸道州府被水潦處,富民能出粟以貸饑民者,以名聞,當酬以爵秩。”南宋董ŸQ裕骸骯誼餳彌頭遣幻靼祝邇薪誒山康瞎桑凰那行爬山坎股現菸難А!閉庠諍艽蟪潭壬霞だ爍幻癯鯛辛該椎男形
此外,一些富民也在積極追求文化教育,“耕讀之家”是他們追求的理想。宋人張守就曾指出,宋代社會“中上之戶稍有衣食,即讀書應舉,或入學校”。
在追求文化教育的過程中,富民群體的思想不斷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在道德上有了進步,因此以道德規勸為主的“勸分”也往往容易為富民所接受。這些富民群體利用手中的糧食接濟鄰里、維護鄉村社會穩定,為自身在鄉村社會中贏得了較高聲譽。
也有一些富民是為了緩解鄉村糧食問題所引發的社會不安定,如婺州長者潘好古,“有塘曰葉亞,溉數百頃,獨聽民取之不為禁。斥塘下田以廣瀦蓄,或獻疑以膏腴可惜者,公曰:鄉鄰安,則吾安矣”。有的徑直就是為了在水旱災傷之年免於劫殺,這類富民出糶賑濟貧民僅是為求自保。
總的來說,糧食在宋代已經成為大宗商品在農村市場流通。作為交易主體的官府和富民在糧食貿易中既有同是買者的競爭關係,又有買者(官府)和賣者(富民)的合作關係,還有同是賣者但目標不一致的對立關係。
首先,富民是國家的基層統治必須依賴的重要力量之一。儘管民間參與農村糧食貿易的經濟主體很多,但是最重要的、在市場起主導性作用的是那些由鄉村地主和富商組成的富民。面對戰爭軍需,國家透過議價籌糧,大多數情況下需要富民的支援才能完成任務;面對災荒肆虐,國家欲發廩賑災,也需要對富民“勸分”才能緩解災傷。
其次,在農村糧食貿易的複雜博弈中,地方官府正因認識到富民擁有憑藉財力和地緣左右市場行情的優勢,故無論是“和糴”還是“勸分”,大都以滿足富民階層的合理訴求來誘導,使其糧食買賣活動符合國家預期的社會目標,一些富民也因積極響應國家的糶糴號召,獲得了國家認可的鄉里社會地位。
因此,從官府與富民圍繞農村糧食貿易所展開的多重博弈中可以看出,富民階層開始成為宋代鄉村社會多元共治的主體之一,宋代統治者也認識到富民階層對國家基層治理的重要性,因而既利用富民的財富來增強國家力量,又輔以激勵安撫等措施保障富民階層成長壯大。
(本文節選自《兩宋農村市場與社會關係研究》;編輯:許瑤)

責編|秦李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