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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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第一財經 陳兵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下稱《意見》)。社會信用制度作為市場經濟的基礎,健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為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了關鍵支撐。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要完善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二十屆三中全會具體提出了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意見》的出臺標誌著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進法治化、體系化的新階段。
聚焦當前不斷完善發展模式和監管方式的平臺經濟領域,建立健全以法治為基本架構的智慧型信用監管正當其時,特別是針對網路直播行業的稅收徵管難題顯得尤為重要。

直播行業的快速發展在促進就業、拉動消費、提升供應鏈水平和最佳化資源配置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其中網路主播、自媒體、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MCN機構)的偷稅漏稅等問題較為突出。據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舉行的新聞釋出會,在2024年對169名網路主播的檢查中,累計查補收入8.99億元。當日公佈的5起偷稅漏稅案件中,即有一例涉及網路主播偷稅漏稅。雖然,隨著大資料等技術手段的應用,稅務機關的打擊力度逐年增強,但是,“網紅主播”們偷稅逃稅仍屢禁不止。一些主播透過轉換個人收入性質、“陰陽合同”隱匿銷售收入等多種方式偷逃稅款,破壞稅收公平,造成國家稅收流失。就MCN機構而言,一方面,部分主播透過與MCN機構或者平臺串通聯合、隱匿收入,進一步增加了查處難度。另一方面,不少主播選擇與MCN簽訂協議後,由MCN支付報酬,存在MCN機構未扣繳或截留解繳稅款的可能性。
破解網路主播稅收徵管的難點之一在於對主播的身份和商業模式的認定,傳統的監管手段需對新的產業模式予以適配。交易身份決定了納稅主體、主播與平臺之間的關係,主播與其提供帶貨服務的第三方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第三方企業與平臺之間的關係,都會影響到主播稅收徵納關係的認定。
網路主播收入來源多樣,一方面,其作為平臺服務的接受者,租用平臺提供的直播間獲得流量收益;另一方面,平臺中使用者的打賞也是主播收益的一部分。前者可能屬於個人所得稅納稅範疇,而對直播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使用者的打賞系贈予行為,另一種觀點認為其可作為主播與平臺合作時,由平臺給予的獎勵。若將其視為獎勵則也應納入計稅範疇,因為平臺使用者是經平臺充值後購買各種用於打賞的虛擬禮物,嚴格意義上講,打賞收益是由平臺提供的服務性收益,離開平臺無法完成,運營主體是平臺,打賞收益先整體進入平臺,後由平臺與主播分成。
在平衡稅收監管和新業態發展的過程中,從“野蠻生長”到“規範有序”會經歷陣痛期。初期政策較為寬鬆,鼓勵產業發展,在商業模式、盈利方式清晰後,再對照產業發展先行先試中出現的問題對症下藥。在新業態的稅收監管中,應依法依規對傳統模式和新型模式做好區分,不能簡單一刀切,而是精準施策,實現分級分類精細化管理。
同時,需明確在資料要素的增值的稅收定性的問題。一方面,主播在直播中透過即時性服務創造價值,其收益體現為勞務對價,符合增值稅的徵收邏輯;另一方面,主播的收入既是個人勞務行為所得,也可能是因為自身資料流量增值所得。直播活動中資料要素的增值具有融合性,服務行為與資料流量增加取得的財產增值往往同步發生,單一稅種難以完整覆蓋其價值創造過程,片面適用易造成重複徵稅或徵管漏洞。需要進一步研究如何平衡所得稅和增值稅,設立合理計稅基準。

現階段稅收大資料在查處偷逃稅中發揮了關鍵作用,但是如何做好“以數治稅”,最佳化新業態發展中的稅收徵管,由“末端治理”轉向“源頭治理”成為重要挑戰。因此,在監管部門織密稅務監管網路的同時,需推動企業自治、行業自律,建立起三位一體的多方共治格局。透過健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使其成為完善網路主播稅收徵管的重要抓手。《意見》第二十二條提出加強平臺經濟領域信用建設,加強對網路主播、自媒體、MCN機構等信用監管。重點在於以平臺內商戶信用狀況為依據,實施差異化的管理和服務,實現“守信者降成本、失信者付代價”的激勵機制,透過讓誠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難行,促使從業者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從源頭上減少失信行為,促進直播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首先,在日常監管中,透過建立穿透式市場準入稽核制度,要求平臺經營者對從業人員實施實名確認+信用認證+資質審查,避免虛假或不合規主體的進入。同時,對MCN機構及其他平臺運營者實行註冊備案制度,確保其經營活動合法合規。只有透過強化准入管理,確保平臺以及相關經營主體的合法合規,才能為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其次,完善跨平臺跨部門間的資料互聯互通。當前,主播跨平臺就業現象並不鮮見,而稅務機關需協調多平臺資料才能完成彙算清繳。譬如,今年3月底市場監管總局釋出《網路交易合規資料報送管理暫行辦法》,主要涉及網路交易合規資料報送、處理和管理工作,透過強調資料報送義務,加強穿透式監管。但在稅收徵管中,政府各主責部門需做好資料互聯互通,破解資料煙囪困境。以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的權責利的精準分置,防範監管套利,杜絕“有利就共管,無利就失管”,既防止監管中疊床架屋引發合成謬誤,也避免監管空白引發分解謬誤。
再次,平臺自律層面,各平臺之間應加強資料互聯互通,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和資訊共享機制,確保失信主體無法在其他平臺“洗白”。同時,平臺應設立有效的懲戒機制,針對違規行為進行懲罰,如限流、禁播或封號。在多元共治中,將各平臺分散治理向行業生態治理轉化,以即時監控與跨平臺協作,營造良好行業環境。平臺、行業協會及從業者可以簽署信用公約,承諾遵守行業規範,抵制違法偷逃稅行為,對守法經營、信用良好的商家和主播給予流量支援、優惠政策等激勵措施,形成正向激勵與反向懲戒並行的管理模式。此外,行業協會可以發揮組織作用,推動行業自律,並建立行業信用評分標準,進一步提升行業透明度與規範性,從而為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在平臺經濟業態和執行模式的深刻變革下,監管模式的數智化升級刻不容緩,以法治為基本框架的智慧型信用監管急需得到加強。特別是伴隨著線上線下監管體系的深度融合,由物聯網(IoT)、數聯網(IoD)、智聯網(IoI)所形成的人、物、數、智的聯動,將會使每筆資金均透過數字軌跡追溯來源去向,為“以票控稅”到“以數治稅”奠定基礎設施。在此程序上,最佳化網路主播稅收徵管需突破傳統思維,追求“管得好”而非簡單“管得住”,“放得活”而非簡單“放得開”。唯有以“法治監管、智慧監管、信用監管”三者的有機結合、一體推進,以監管科技(RegTech)和科技監管(TechReg)的雙向賦能,提升信用監管的能效,方能保障新業態領域稅收監管在法治軌道上提質增效,行穩致遠。
(作者系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微信編輯 | 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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