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幾個讀者朋友讓我寫寫李宜雪。
但這是一個不好談論的話題,刪文還是小事,萬一哪句話沒說好,說不定還會給自己帶來麻煩。
而且,因為缺少媒體的詳細調查報道,很多資訊不完整,且各說各話,可以言說的材料,也並不充分。
因此,我也就一直沒動筆。
昨天,官方發了第二份通報,我覺得終於可以說一說了。
但需要宣告的是,為了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我所有的表達,都建立在這份通報的表達,以及其他媒體報道的基礎上。
這份通報雖長,但重點卻在最後。北京安定醫院給李宜雪的精神狀態做出鑑定:
被鑑定人李某雪診斷為強迫性障礙、人格障礙,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
12月21日鑑定結束,12月22日(也就是昨天),街道社群就把李宜雪送診,當然,是“依法依規”送診。
這樣的表述,讓人困惑。
安定醫院認為李宜雪有“強迫性障礙、人格障礙”,甚至達到了需要“送診”的程度,按理說病情應該非常嚴重,應該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才對,為什麼她在違法時,又能“
辨認、控制能力完整
”,又具備“
完全責任能力
”了呢?
按照通報的說法,李宜雪三番五次實施了違法行為,那“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控制能力完整”,指的是哪一次違法行為呢?是指她多次侮辱、誹謗羅某某和家人,還是指別的違法行為呢?
通報裡並沒有寫其他違法行為,按理說應該是指多次侮辱、誹謗羅某某和家人,那麼問題就來了:
按照通報的說法,李宜雪多次侮辱、誹謗羅某某和家人,是2024年3月和4月的事情,而精神鑑定是在12月做的,鑑定時間和行為事件隔著八九個月的時間,鑑定機構是如何判定李宜雪在“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的呢?判定的科學依據何在?
通報中說,違法時,李宜雪的精神狀態“辨認、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沒有瘋到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違法後,又被“診斷為強迫性障礙、人格障礙”,又沒有好到不需要被送去診療。李宜雪的精神狀態,可真是不早不晚,不多不少,恰逢其時,恰到好處。
而且,一個奇怪的點是,李宜雪是被“街道社群”送診的。光看這一句,我還以為李宜雪無父無母呢,可通報前面明明還在說她父親。這真的讓人匪夷所思:就算李宜雪有精神問題,
難道不應該是她父親“送診”嗎
?街道社群有什麼權利繞開人家父親,把一個成年人“送診”?
之所以是“街道社群”送診,我能想到唯一的可能就是,李宜雪具有很大的攻擊性,但她父親不願意把女兒“送診”。可如果是這樣,又怎麼解釋“李某雪一直在家中、行動自由,且有網上購物、點餐行為”呢?這一切不都在表明,李宜雪具備理性,且無法對他人造成傷害嗎?如果李宜雪的精神狀態足以對他人造成傷害,甚至已經造成了傷害,按照這份通報的調性,斷然不會隻字不提。
我不是專業人士,不知道“強迫性障礙、人格障礙”有多嚴重,可按照通報的說法,似乎並沒有對任何人造成任何傷害。既然如此,這樣的精神疾病,送不送診,應該都是公民個人的自由,“街道社群”又有什麼權利替父親把李宜雪“送診”呢?
不對,羅某某算受害人,可問題在於,既然通報說,李宜雪在“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那他們應該去打官司啊,如果李宜雪確實違法了,依法審理後,把她關進監獄,都大快人心。可現在把她“送診”是什麼意思呢?
而且,通報說“送診”,也沒說到底送去了哪家精神病院。但願不是江西省精神病院,要知道,李宜雪正在跟江西省精神病院打官司呢。把原告“送診”到被告手中,不是精神病,也能給弄出精神病來。想想就覺得細思極恐。
總之,這份通報雖然字很多,可非但沒把之前的疑惑解釋清楚,反而增加了更多的疑惑。而官方機構在釋出這樣的通報時,展現出來的是,並未想要給公眾一個清楚的交代,這樣的溝通和應對方式,顯然是傲慢的。
我並不相信李宜雪說的所有話,甚至覺得她有些言行確實有些不妥,但只要不傷害他人,那就是她的自由;傷害了他人,那她就活該被告。
我厭惡的是,有些機關,因為不想讓你“胡說八道”,就以精神疾病的名義,把一個對普通大眾無害的、有著清晰語言表達能力的人,關進精神病院。
這不是李宜雪一個人的問題,這是對所有人的潛在威脅。
不能再多說了,我也怕被……

—The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