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程程。
前幾天分享了一個 55 歲程式設計師老哥的很刑故事,今天又要給大家講一個 4 個程式設計師的很刑故事,也就剛發生不久的事。
四個程式設計師被抓
3 月 7 日,泰國旅遊警察最近在曼谷拉拋區搞了個突擊行動,抓了 4 箇中國籍的嫌疑人,這幫人專門搞跨國網路賭博平臺。
警察衝進窩點時,當場搜出 4 臺電腦、8 部手機,檢查電腦後發現了與賭博網站相關的證據。
這四人據稱擔任網站管理員和程式設計師。他們持 60 天旅遊簽證入境後,將簽證變更為佛統府某佛教大學學生身份。
他們是怎麼被發現的?
原來警方早在 2 月份就盯上他們了。這幫人自稱無業不上班,卻租著月租 9400 塊人民幣的房子,
警察一查不對勁,順藤摸瓜發現他們在搞賭博網站。等到 3 月 7 號,警察拿著法院的搜查令直接上門抓人。
異常高薪的代價
被帶回警局調查後交代,4 人維護網站每個月能拿 32 萬多人民幣,每寫一個賭博程式還能額外賺 20 萬。
背後的大老闆是個叫 Michael 的人,人在中國遠端指揮,讓他們在泰國給多個賭博網站當"技術外援"。
泰國旅遊警察第一分局的老大表示,這次行動是打擊跨國犯罪的大成果,現在正全力追查網站的實際控制人和同夥。
警方還提醒大家,千萬別碰網路賭博,看到可疑連結趕緊躲遠點,小心個人資訊和錢袋子。
這四人被指控“未經官方授權組織、推廣或宣傳賭博活動”。按泰國的《網路犯罪法》和相關刑法,運營非法賭博網站,最高能判 10 年牢飯!
小程程有話說
「程式設計師的那些事」公號以前發過一篇《一程式設計師辭職開發賭博軟體,2 年涉案 4 千萬被抓》,我記得還有人提到「技術無罪」或「技術中立」之類的觀點。
剛才去後臺翻留言,果然翻到了。當時沒有精選,所以大家在那篇文章留言區是看不到的。

大哥,這個說法已經站不腳了。給什麼平臺做開發,心裡沒一點數麼?說不知道,誰信?

我再分享一個 2020 年的實際案例,請看警察蜀黍發的公告:

程式碼即犯罪證據
在上面方城縣案例中,這些程式設計師給賭博平臺開發系統,即便未直接參與運營,也是要被認定為共犯。
《刑法》規定,為賭博網站提供技術支援(比如:前端開發、伺服器維護),即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最高可判 3 年有期徒刑。
即便【幫信罪】治不了,還有更厲害的套餐:【開設賭場罪】
《刑法》第 303 條第 2 款明確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司法解釋中,“情節嚴重” 通常包括抽頭漁利數額累計 5 萬元以上、賭資數額累計 30 萬元以上等情形。
泰國案件中那 4 個人,月薪人均 8 萬,反推網站賭資數額巨大,所以他們大機率是要被重判的。
“技術中立”的致命誤區
涉案程式設計師常常辯解「只負責寫程式碼」,但司法實踐已明確:明知程式碼用於違法場景仍提供開發服務,即構成主觀故意。
在上面這個通告中,清清楚楚寫著犯罪團伙成員對賭博平臺用途「十分明確」,這就是回頭給他們定罪的核心依據。
再上一個實際判例:

防槓提醒,上面這個前端王某被輕判是因為:
考慮到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有自首、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並自願認罪認罰】,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如何避坑?
假如你在接外包,碰到涉及“開發使用者充值返現系統”、“使用境外伺服器規避監管”、“測試資料包含賭博術語”……特別是僱主還要求必須用加密工具溝通,他就差把【坑你】寫在臉上了。
如果公司要外派你去海外,特別是東南亞,這還想啥,直接就拒絕吧。
事出反常必有妖!泰國案件中那 4 人月薪高達 32 萬元,遠超正常水平。這類“高薪溢價”實質是犯罪組織支付的風險成本。
(暫時只想到了這些,歡迎大家補充)
最後
技術是把雙刃劍。程式設計師的價值不在於寫出多精妙的程式碼,而在於用程式碼創造社會價值。一旦技術能力淪為犯罪工具,再高的薪資也只是通往監獄的“贖金”。
如果覺得我說的不對,歡迎留言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