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爭議的強姦案件往往是被告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一對一”的情況,在被告人承認發生了性關係但否認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是否採納被害人陳述顯得尤為關鍵。司法實踐中對於被害人陳述的審查與認定經常存在著武斷的做法:只要能夠證明發生了性關係,且被害人說自己當時不願意,就判定被告人有罪,這儼然不符合刑事司法的“嚴格證據標準”,容易產生冤假錯案。我們團隊承辦了的 “海南海口案”非常有代表性,在被害人陳述存在嚴重問題的情況下,案件一審、二審、發回重審歷時三年多,法院還是作出有罪判決,本文將以此案為例談一談發生在海口的某強姦案件中“一對一”證據的審查。

一、案情介紹
陳某大學畢業因為腳崴傷沒能及時參軍入伍,臨時到輔導機構擔任輔導老師,結識在上高中補習班的女方。女方有男友但是和陳某接觸後感情迅速升溫,聊天記錄非常曖昧。陳某向其告白後,女方在男友和陳某之間猶豫不決絕,最後選擇和男友分手。案發前,女方多次邀請陳某到家中留宿陪伴,多次親熱,第四次留宿雙方發生性關係。發生關係後女方提出想和陳某繼續保持現狀,同時自己還可以和前男友複合,陳某不同意。女方微信讓閨蜜來陪她,閨蜜到場與陳某爭執被女方拉開,陳某離開。之後此事被女方同學、前男朋友知道,前男友又將此事告訴了女方母親,最後父母礙於面子報警,陳某被抓。
男方被抓後一週,女方父母瞭解到真實情況自願出具諒解書,不再追究陳某刑事責任。女方以絕食的方式要求辦案機關給陳某取保。二審期間,女方父母繼續出具諒解書。
本案焦點問題在於:陳某是否違背女方意願與其發生性關係。
二、本案具體的審查
(一)被害人陳述的事實本身存在疑點
被害人能否客觀、完整地對案發經過進行陳述是審查的重點,應當結合案發的時間、地點、條件、環境,注重對細節的分析,看被害人對細節能否陳述清楚,前後是否存在矛盾,是否有合理解釋。具體到本案:
1、案發前女方對男方親熱行為的態度,被害人陳述前後矛盾。案發前10月22日陳某在女方家第一次留宿時雙方發生親熱行為,被害人陳述對陳某親吻、摸胸的行為是“明確拒絕的”,說“我一直在反抗想用手把他推開”、“罵他”、“讓他趕緊放開我”。但是雙方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被害人對陳某的親熱行為沒有拒絕,表示陳某的行為沒有傷害到她,不想和陳某在不清不楚的情況下關係變得微妙。
2、案發前女方多次邀請陳某在家留宿,被害人的解釋不符合常理,雙方有發生性關係的可能。如果10月22日晚女方對陳某的親熱行為非常抗拒受到了傷害,一定會讓陳某馬上離開,但當晚陳某和女方親熱後一起睡在自己臥室。而女方的理由是擔心門鎖開關會有記錄傳送到父母手機上所以讓陳某留宿,這個解釋明顯不符合常理。而且之後10月29日、30日以及案發31日晚陳某均受女方邀請在女方家留宿,理由是自己和男友分手所以讓陳某來家陪伴,同時提到陳某向其表白,女方說願意和陳某在一起但需要時間調整。從被害人主動邀請陳某到家中多次留宿同床共眠,對陳某的親熱行為沒有拒絕來看,雙方是有發生性關係的感情基礎和可能。

3、發生性關係的過程,被害人的陳述不符合常理,“公主抱”、“女上男下”的方式難以證明女方是被迫發生性關係。被害人陳述中沒有明顯的反抗,案發時間雖然在晚上但周圍鄰居都在家,女方並沒有大聲呼救、砸牆的行為。被害人陳述提到“陳某用手腳把我壓在客廳的沙發上,用手抓著我的雙手放到我的頭頂上,不讓我反抗,用一隻手把我的身上的褲子和內褲給扯下來丟到很遠的地方,又把他自己的褲子和內褲脫掉,脫掉褲子後他就自行把避孕套帶到自己的生殖器上”,但試想陳某如何能一隻手抓住被害人的雙手並舉過頭頂,用另一隻手脫掉被害人衣物、自己的衣服、帶好避孕套,同時還能使女方不能反抗?而被害人認可陳某說的以“公主抱”的方式把其抱到房間,雙方在床上坐立相互擁抱以“女上男下”姿勢發生性關係。與我們代理的另一起“廣東清遠案”相似,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一隻手按住其背部在身後與其發生性關係。但是實際無論是“女上男下”,還是“背後式”,這兩種方式如果沒有被害人的配合是根本無法完成的,被害人能夠輕鬆掙脫,根本無法證明被害人是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情況下被迫發生性關係。
4、被害人陳述有拒絕和反抗,但是詢問影片顯示陳述受到了偵查人員的誘導。被害人實際僅第一次筆錄陳述過雙方發生關係的具體過程,後兩次筆錄都是在確認第一次筆錄的真實性,說自己有拒絕和反抗。執法記錄儀顯示偵查人員在詢問被害人陳某實施性侵犯時是否有拒絕、反抗時,直接讓被害人從“三個點”回答,而這個“三個點”是什麼,在做筆錄之前偵查人員明顯和被害人已經事前溝通好。
5、被害人案發後第一時間沒有報警的意願,還和陳某保持聯絡。被害人是案發近兩天後在父母陪同下報警,期間和陳某兩次通話,長達半小時。被害人還陳述案發時當時剛想拿手機向閨蜜求助但是被陳某扔到茶几上隨後被控制,而事發後被害人卻給閨蜜發微信說想讓閨蜜來陪伴,並不是第一時間報警或求助閨蜜。雖然被害人說其與陳澤健發生了關係但要求閨蜜不要去找陳某,聊天之後又對閨蜜說“你先玩吧寶貝我自己休息休息”、“沒事寶貝”,沒有任何想要報警的意思,這根本不符合被性侵害女性的正常反應。

(二)被害人陳述與其他證據不能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條,且不能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
重點分析被害人陳述,我們發現其陳述的內容與其他在案證據並不吻合,在多個關鍵細節上存在矛盾,不能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具體來說:
1、被害人陳述不能與證人證言印證,證明證言來源。證人證實被害人向其哭訴被陳某強暴,但是被害人筆錄沒有陳述過該情節,而且明確否認其中的證人李某在場,被害人閨蜜出庭證言也不能證實該證人當時是否在場,證人證言的來源無法確定。根據被害人閨蜜出庭作證的情況,當時被害人情緒沒有很大的起伏,比較平靜。被害人沒有跟她講過到底和陳某發生關係是自願還是被迫,兩人離開家再到同學家也很正常,被害人沒有提過要報警的問題。
2、物證收集不具有合法性。偵查機關現場勘驗沒有見證人,也沒有勘驗錄影,提取的衣物等物證沒有分別包裝,提取過程沒有詳細記錄,沒有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更沒有註明情況。案發現場勘驗照片有的在白天拍攝,有的在晚上拍攝,明顯不是在同一時間勘驗,偵查人員出庭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被害人報案所稱小腿硬幣大小的淤青沒有陳述是如何造成,而照片拍攝於案發一週以後,無法確定關聯性,所稱大腿內側被手指按壓的紅色印記也沒有照片證實。
3、此事被害人父母如何知道,被害人是否是迫於道德壓力報警存疑。被害人在前陳述是前男友告訴自己的母親,被害人前男友也認可,但是被害人在後陳述變成是自己告訴了母親之後去報警。結合前期被害人的態度可以看到被害人起初並沒有報警意願,很可能是此事被同學、前男友和父母知道後迫於壓力報警。
4、被害人報警後又以絕食要求辦案機關對陳某取保,家屬也諒解積極協調,不符合正常被害人的表現。被害人的父母向檢察院表示只要陳某能取保出來就可以減輕女兒抑鬱,心情可以好轉不再絕食。被害人的父母全面瞭解情況後表示不能全怪陳某,甚至說被害人因陳某被抓很內疚,不希望再追究。而我們知道正常的強姦案件,被害人和家屬絕不會輕易諒解,更不要說對被告人被抓表示愧疚,這些完全不符合被害人一方正常的表現。
強姦案件被告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的“一對一”的情況,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主觀性較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能簡單根據被告人否定強姦的供述或被害人肯定強姦的陳述來認定,應當綜合全案證據,嚴格遵循“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原則。我們認為陳某構成強姦罪的證據不足,不能排除被害人是迫於同學、家長壓力事後反悔報警的合理懷疑,不宜認定其構成強姦罪。
(作者系北京首天律師事務所 靳法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