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重審庭審:是英雄警察,還是殺人罪犯?——內蒙邢志強29年前槍擊案發回重審旁聽親歷(一文說透)。(點選藍字處,請閱讀原文)。
安在旁聽邢志強案件前研究各種資料之時,一直疑問:綜合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的證據,也應當是過失致人重傷與濫用職權的行為的競合,完全與故意殺人無關。一審法院將邢志強的行為確定為這個罪名,所為何來?
一審法院的認定,將邢志強執行公務的行為,異化為報復,才會出現故意殺人這個罪名。在安在看來,是匪夷所思的。
昨天,京檢某退休法醫在自己任群主群內,閱讀完安在旁聽文章,居然說:“邢志強在非工作時間,發現可疑人員,進行盤查,這不是執行公務。”
這是一位幾十年檢察工作經驗的技術專家啊,專業人品都不錯。居然對與自己工作緊密相關的公安工作誤解到這種地步。
此奇談怪論也主導了此群的風向。引得一眾對法律有興趣的朋友贊同,並將安在命名為法盲。
啞然失笑。
對此,安在認為:由於社會治安的廣泛性、繁雜性、緊急性,警察有較大的臨時處置權,故而被稱為“現場之王”。無論是否工作時間,警察發現可疑人員,均有權執行公務,進行盤查。
安在觀點也是正確的。來,上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類似這位檢察法醫的怪論,並不少見,恐怕也是烏蘭察布乃至內蒙古公檢法錯誤定罪邢志強的深層原因。
1995年四子王公安局認定有原因:邢志強1995年的現場行為是敏銳果敢的,是合法的正當防衛。
性格與職業契合,才能成為一名優秀警察,邢志強的榮譽歷程和庭審表現,也全面展示印證了這一點。


回看邢志強突然從英雄警察變為“殺人罪犯”,不得不提到監委某些人員的權力任性。監察體制改革後,紀委監委合署,承擔起反腐重任,《監察法》根據反腐工作特點,又賦予監委極大權力。令人不安的是監委某些工作人員法治意識、法治能力與任務要求並不相符,蠻橫亂為不少見。
以邢案為例,目前案件結果可以明確,2020年對邢志強以重大違法違紀進行留置,是完全錯誤的。猜測原因或者有二,一是某些人內心下意識對身處公安局副局長位置上的邢志強做有罪推斷。在接到某商人對邢志強“非法採礦、強迫交易”的持續舉報後,在“掃黑除惡”背景下,立功心切,產生“先幹再說”的想法。最終卻是一無所獲,查出一名清官。
二是有人借強大權力,背離中央決策精神,殺良冒功。又脅迫公檢法機關翻出舊案,欺騙最高檢,取得追訴核准,掩蓋自身錯誤。

幸運的是由於邢志強本人、家屬以及辯護律師不懈努力,此案現在被髮回重審,改判必然,無罪有望。透過旁聽,安在認為庭審中的烏蘭察布檢法是有職業素養的,希望此案的訴訟程序和最終結果,也能糾偏該市、該自治區乃至全國檢法系統的錯誤認識。
邢志強案件,已經引發經濟不發達地區其部下十三人辭職,這是警察群體對此案目前社會效果最真實的反映。
司法是社會價值導向的最後一道關口,不能配合某些人,懲罰警察職業最優秀的品質——敏銳果敢。當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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