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篇說明
2024年11月26日,27日,安在旁聽內蒙警察1995年定性為正當防衛變為故意殺人的發回重審庭審。完整記錄為:直擊重審庭審:是英雄警察,還是殺人罪犯?——內蒙邢志強29年前槍擊案發回重審旁聽親歷(一文說透)(點選開啟)
細節部分形成旁聽思考系列。現為第六期:
01

此次邢志強案件發回重審庭審,有兩大突破,一是關鍵證人影片出庭作證,二是鑑定人、專門知識人出庭作證。
旁聽關鍵證人出庭作證,解開了安在對證人證言真實性以及證據證明力的幾乎所有疑問。這與審判長的高水平主持以及控辯特別是辯方吳丹紅律師的細緻平和縝密發問是分不開。
法醫鑑定人、專門知識人出庭作證說明,很熱鬧,有收穫,但並不深入。辯方專門知識人胡志強法醫是安在多年老友,第一次見面,個人認為他的表現是最好的,犀利而穩定。
在胡志強法醫群內,某群友——中國衛生法學原常務理事暨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三甲醫院專家,教授,也是多年來強力推進準確定義醫療關係,引入合理賠償方式的法治建設者,對安在上一期對於案件的觀點提出了不同意見,特別予以收錄。
02
對於此案,安在觀點明確:無罪!
原因如下——重審庭審經過充分調查與質證,特別是證人、法醫、專門知識人出庭,各方意見表達基本事實清楚:邢志強出於責任感主動履職,與具有重大盜竊、脫管脫逃嫌疑的孟永清三次遭遇,孟永清持刀抗法,捅刺傷警。在與孟第三次對峙過程中,邢志強以槍為棍阻擋孟永清以摩托車衝撞的危險行兇,自述期間槍支走火,造成孟永清十二指腸貫通不致命傷,孟與家人在36小時捨近求遠,在院因無血漿無電力再耽誤近10小時,傷重中毒性休克死亡。
槍擊傷是否系邢志強有意射擊、走火誤傷,還是回彈而傷,甚至是在隨後的幾十小時內被他人所傷?因為當年未做相應技術勘驗、鑑定,目前物證消失,無從可知。理應疑罪從無。
醫法教授對此有不同觀點:
這件事,由於證據滅失,弄不清傷害事件裡很多重要環節的細節和是非,甚至傷者後來的就醫過程也很難完全理清,沒法再就傷害一事追究邢的刑事責任。這個“點”,我的看法同你。
但是,除此之外,整起事件是否就完全沒有是非好談了,倒未必。您這段話裡的有些措辭,可以商榷。
我記得看到過案情介紹,邢是與“朋友”(非警務人員)找個僻靜地方打槍的,並非組織安排的業務培訓。整起事件源頭的這個原初的“點”的合法性、合規性,必須考量,似乎也是可以查清楚並予以評價的。好像都被“略過”了。我的看法:那天他與朋友私下打槍,就可能是非法的,至少可能是違規的。那天的那個場合的“槍”,是合法合規該出現在那個場合的嗎?
基於此涉嫌違法或違規的原點,則請問,邢憑什麼攜槍追趕其他人?“以槍為棍”這個動作,是否涉嫌以危險方法對待社會?即便如他所說是“誤擊”,這個誤擊該出現麼?這個誤擊是誰為主造成的?當年當地政府和公檢法部門為何沒有追查邢與朋友打槍的合法性、合規性?公安局是如何管理槍械的?邢的單位有沒有責任?這些疑問假如得不到脫責性證明,那麼,死者家屬可否提起民事索賠(對邢)和國家賠償(對槍械的單位)?邢的刑責不好辦,是否等於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行政處分責任也都能一風吹落?大概不一定的!在此背景下,說對方“傷警”準確否?
我個人和稀泥的止爭建議是:死者方家屬退一退,索賠即可。
傷人方退一退,主動送上一筆鉅款求得諒解,並誠懇接受公安內部的組織調查和處理。
槍械單位退一退,主動道歉,內部處理違規之處(假如有的話),配合啟動國賠,求得諒解。
03
安在讚歎教授的獨到觀點,更讚歎觀點背後的思維縝密,方法務實,情懷感人。回答如下:
您的所有敘述我基本都贊成。但是由於語言的侷限性以及我表述的不準確性,我在此說明三點。
一,感謝您贊成我的主要觀點無罪論,又反對無罪論中您認為的某種傾向。我認為您可能是以行政法無授權不作為思維來思考我的觀點,認為我過於偏向警察。我的無罪論不是不究全部,而是著重肯定兩點,一是起因的正當性,這是針對警察職業的特殊性,百行百業,或許只有警察職業擁有主動盤查的法定責任。二是疑罪的必要性,針對證據標準以及法治進步,您我觀點一致,不再多講。
二,由此可以看出我們對於原點劃分是不同的,這影響到承擔責任的輕重與對事件的看法。我的視角相對狹窄聚集於刑事領域,您的更全面。對於持槍,我在之前文章,特別是《槍,並不重要——內蒙警察邢志強案件旁聽思考(3)》裡談了。我個人並沒有完全確定持槍合法。而是強調作為牧區、邊疆的內蒙四子王旗,有自己的特殊情況,影響邢志強以及公安部門對槍的判斷對事件的處理。
三,您對走火的看法,在行為觀察定性來看,很全面很難得,我在研究時也注意到。所以,我對案件性質的推測是真實情況可能涉及濫用職權犯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的二者競合。然而,這僅僅是我的推測,現有證據即在邢志強的敘述中,他是面對孟永清的衝撞而以槍作棍格擋,緊急關口則即使槍支違規甚至違法,也仍然是正當防衛。另外,槍內只有一發子彈,不涉及不特定的他人,談不到危害公共安全。
四,您提到的公安局槍支、人員管理以及民事賠償問題,我個人是贊成的,也是可行的,其他文章也有提及,沒有展開。個人認為您的設想,在當地落地阻力很大,畢竟是對幾十年前案件進行賠償,他們擔心會引來效仿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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