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燕梳樓
只為蒼生說人話,今天我們把目光轉回國內。
青島行人追尾事件,大家討論很多,群情激憤,但反轉也很快。
昨天央視採訪了青島李滄區法院,公佈了監控記錄,還原了事發真相,但問號仍未拉直。
我之所以沒有急著下筆,是預知了其背後的不合理性。南京彭宇案影響深遠,青島不可能重演荒誕。
我先還原一下事發經過。劉大媽在人行道上邊打電話邊行走,突然毫無徵兆的轉身,被身後急行的王小姐撞倒。
後經檢查發現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導致十級傷殘,遂向王小姐索賠18萬元。雙方都感到自己很冤枉,所以就起訴到了法院。
在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KPI壓力了,韓大法官以三寸不爛之舌,在多輪調解後終於讓雙方坐到了談判桌前,以王小姐賠償劉大媽7萬元結案。
可能當地法院想把這個作為“楓橋經驗”在司法系統的一次生動實踐,所以就在電視臺做了期普法節目,沒想到韓大法官滿嘴跑火車,說了句石破天驚的話。

韓大法官說,劉大媽在前方無突發情況的狀態下突然轉身,應承擔事故的主要過錯;而劉小姐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所以應賠償劉大媽7萬元。
然後網友就炸鍋了,追問韓大法官什麼叫安全距離?行人安全距離是什麼標準?有什麼法律依據?我翻遍了交通安全法,翻爛了民法典,都沒有找到教我如何走路的物理標準。
既然沒有,作為法官就不能照搬交通法硬造一個詞,讓法律淪為任人打扮的小姑娘。真正的法治,應當是守護基本常識框架下的可預見性,而不是透過時間摺疊讓當事人自證清白。
即使套用機動車交通法規,前車在無突發緊急情況下突然停車或逆行,造成後車追尾也應該是前車承擔全部責任。放在此案中,突然轉身逆行的劉大媽撞倒了後面正常行走的劉小姐,責任當然在劉大媽。
如果非要拿安全距離說事,那麼這個安全距離也是被逆行的劉大媽消減的。因為後面正常行走的王小姐享有直行優先權,沒讓非法調頭的劉大媽賠償就不錯了,最後劉大媽摔倒了怎麼倒賴上正常行走的王小姐了?
有了青島這個案例,以前看到大媽不敢扶,以後看到老人要躲著走?那我們還能好好走路嗎?如果連走路自由都沒有了,那麼人海人海的景區、商場、街道該怎麼辦?是不是得出臺個《行走法》規定一下標準?

你不能只提概念,不給標準。所以說這起普法案件之所以會翻車,無非是這個“行人安全距離”過於荒誕,是公眾難以接受的不可預見風險,是反常識的、人為製造的“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封建人治餘毒。
順著這個思路發散一下,如果這個劉大媽突然轉身撞到了路燈杆上,或者被綠化帶絆倒了,骨折了傷殘了,然後找路政、園林部門索賠,法院是不是也這麼判?究竟是電線杆欠撞還是劉大媽眼瘸?
從社會常識出發,這起判案於法無據,對王小姐更是無妄之災。所以公眾群情激憤,感覺這種常識被以法律的形式冒犯,陷入了深深的恐懼感。這是本次輿情的根本所在,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根據央視報道,網傳案情與事實存在較大出入,首先劉大媽並非突然調頭逆行,而是緩慢轉身站在原地,與王小姐尚有一定距離;其次是王小姐行走過程中左右張望,並沒有注意到前方有人。

所以在本案中,並不存在所謂的“行人安全距離”概念。當地法院也承認表述不當,誠懇道歉。但這起輿情給青島城市形象帶來的破壞是巨大的,前有青島大蝦,後有青島大姐,現有青島大媽。
這本質上就是一次宣傳事故,並不是司法事故,更不能與南京彭宇案相提並論,事實上彭宇案後來也被證實並沒有冤枉彭宇。而本案中提醒行人認真走路初衷也沒錯,就是說話不過腦子。
現在事實已經廓清,當地法院也誠懇道歉。公眾終於可以緩解由安全距離引發的集體焦慮。但對司法系統“和稀泥調解”方式也頗有怨言,認為這起案件妙就妙在這個調解上。
韓大法官既能認定劉大媽承擔主要責任,卻又能說服次要責任的王小姐賠償7萬元自認倒黴,這就是水平。但從公佈的影片看,難道不該是東張西望的王小姐主責嗎?
法律所守護的安全距離,應該是普通人不被訛詐的心理距離,而不是尋找法律真空下的漏洞,重新定義人際物理距離的準則,製造人人自危的集體恐慌。
每一起判決都應該是社會道德的風向標,畢竟世道和人心,都經不起法律的背刺。
法治的底色,不是製造恐懼,而是尊重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