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怕錯過好文章?快把我們設為⭐星標👆

知曉圈內事
在上篇(美國建築設計公司的現狀,會是中國設計公司的未來嗎?)中,我們透過解讀美國建築師協會(AIA)的事務所年度調查報告,粗覽了美國建築設計公司的執業現狀。在本篇中,我們將翻開歷史,看看美國建築師的職業體系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到今天的。
本文寫作過程中得到耶魯大學建築學院Phil Bernstein教授的耐心指導,特此致謝。
美國建築師協會的創立,據說始於一位“海歸”建築師的回款問題。
理查德·莫里斯·亨特(Richard Morris Hunt,1827-1895)是第一位進入巴黎美院學習建築的美國人,也是後來自由女神像基座的設計者。1857年回國後,亨特的首個專案是位於紐約的兩棟聯排住宅。但在完工之後,業主帕姆裡醫生(Eleazer Palmly)卻拒絕向建築師支付費用。
協商不成,只好對簿公堂。亨特主張,按照行業慣例,業主應為建築師的設計和施工監理工作支付造價的5%。
業主則表示,從來沒聽說過建築師費用佔5%造價這個事。
作為業主方證人,施工商在出庭作證時也表示:我既做施工,也做監理,只不過監理部分我沒向業主收錢。他還表示,建築師的職業服務沒什麼用,很多建築師的圖紙都被他扔到窗戶外面了,匠人完全能自己把房子蓋好。
陪審團最終認定,業主的房子確實採用了亨特的設計,但亨特在施工過程中並沒有提供實質性的監理工作。因此,建築師主張的服務內容,設計部分成立,監理部分不成立,判決業主按造價的2.5%向建築師支付設計費用。
這一判例在美國司法上首次界定了建築師的服務性質和取費標準。經過此案,亨特也切身瞭解到業主帕姆裡醫生所在的醫生行業協會提供的法律資源是多麼重要。
於是,為了更好地提升行業地位、保護建築師群體的權益,亨特聯合了共13名紐約建築師,創立了紐約建築師協會,不久更名為美國建築師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並一直延續至今。

圖1 年輕的亨特,他的設計稿,以及建成照片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公眾號 博築遠述

職業的要素
亨特面臨的收費問題其實已經困擾了美國建築師相當長的時間。從1794年英國建築師拉特羅布(Benjamin Henry Latrobe)來到美國最初建立這個營生開始,他就試圖按造價的百分比收取專業費用,但一直沒有切實的方法去貫徹。美國本土建築師厄普約翰(Richard Upjohn)也早在1869年就提出,建築師出售的其實是“腦中的想法”而非圖紙,但這一看法在當時也很難讓市場普遍接受。
AIA自1857年成立之初,就開始編制建築師的收費表(fee schedule),一開始當然僅供參考,也沒有什麼真正的約束力。而在基本的取費之外,伴隨著美國工商業和城市化的爆炸式起飛,建築師們還要面臨另外一些壓力:
– 建築高度、密度飛速增加,新的建造技術不斷出現,安全問題也飛速增加,給建築師群體帶來許多連帶責任風險;
– 高速建設使得施工企業發展壯大,他們挑戰建築師傳統上作為業主代理人的角色,前面亨特訴帕姆裡案裡的建造商態度可見一斑;
– 註冊制度和監管的缺位導致任何人都可以自稱為建築師,或者繞開建築師進行建設,既損傷了建築師群體的利益,也造成公共管理的隱患;
這些非常現實的問題,讓美國建築師群體在1880年前後急迫地渴求真正的“職業化”。
讀者可能要問了,從1857到1880,AIA不是已經成立了一段時間了嗎?它達成了真正的職業化嗎?為什麼職業化能帶來好處呢?這要先從“職業”的定義說起。
中文的“職業”、“專業”等詞一般泛指一門專長或營生。但若從英文語意及其背後的西方傳統來看,並不是每一門專長或營生都能被稱為“profession”。“職業”一般特指經過高度專門訓練的人群,他們為他人提供客觀、無利益衝突的建議或服務,並據此收取直接和全部的報酬。在文藝復興以前的歐洲,通常只有神學、醫學和法學被視為職業。
隨著技術和社會的發展,許多行業透過“職業化”也躋身“職業”的行列,如會計師、精算師、牙醫、土木工程師等等,以及我們要討論的建築師。按照美國社會學家Harold Wilensky的總結,一門行業的“職業化”過程大致是:
1.一項工作成為一門全職的營生;
2.建立培訓學校;
3.建立大學院系;
4.成立地方性的專業組織;
5.成立全國性的專業組織;
6.建立政府註冊制度;
7.建立職業倫理準則.
Wilensky的提綱反映出一種以英美為代表的自下而上的自組織過程,這種概括也帶點理想主義色彩。其他國家,如法國和普魯士,雖然未必遵循這種模式,但涉及的關鍵因素是相似的:教育體系、行業協會與政府認證(註冊)制度。
而這三個要素也正是19世紀末美國建築師群體所渴求的工具,來達成以下訴求:
一是對“建築師”頭銜的准入保護。
這個最開始是透過行業協會來自行認定,後來很快發展為由各州政府主導建立建築師註冊制度。後來逐漸建立的教育體系是其支撐。
二是對業主代理人身份的界定,維護建築師的利益和權威。
這個是靠全行業公認的標準合同的推行,來規範行業內各方的角色以及遊戲規則完成的。任何取費標準,要想不僅僅停留在紙面上,必須得到全行業的共識。
我們下面就按照行業協會、教育體系、政府認證和實踐模式這樣的順序來簡單談談美國建築師職業體系的建立和發展過程。

行業協會:從社交俱樂部到標準制定者
開篇談到的紐約AIA,其實在1837年就有一個前身組織,但並沒有維持很久,也沒有達成太多實質性的成果,更像是一個社交俱樂部。1857年重新組織起來的紐約AIA,一開始也還是類似的精英主義路線,以至於有人評論說能維持下來已經算是成功。
與紐約的精英主義非常不同的是,另外一群建築師,比如Daniel Burnham還有我們熟悉的路易斯·沙利文,因為不滿意在紐約組織內被邊緣化,於1884年在芝加哥創立了“西部建築師協會”(Western Architects Association,簡稱WAA)。WAA從一開始就刻意與AIA秉承不同的宗旨,不僅網羅建築師,還吸納了大量有影響力的施工企業主和相關專業人員。雖然有抗議說,有些一張圖也不會畫的砌磚師傅也能加入WAA,但正是透過將會員群體擴大到上下游行業,讓WAA奠定了全行業標準制定者的基礎。
很快地,AIA也回頭開始與WAA合作,最重要的成果就是聯手推出了規範整個行業遊戲規則的1888年版標準合同(The Uniform Contract)。

圖2 1888年版標準合同
隨後一年,在1889年首度召開的全國建築師大會上,WAA與AIA合併,雖然名字仍叫AIA,反而是WAA的底子讓協會具備了行業的權威地位。
這一年,亨特已經62歲,早已不再是意氣風發的青年海歸,成長為了多個重要專案的設計者。因為他在行業內的威望,被一致推舉為AIA的首任全國主席。亨特以自己30年的職業生涯見證了美國建築師群體從開始結社發展到初步具有完備職業協會的性質。

圖3 老年的亨特與他在芝加哥博覽會上設計的中央展館(1893)
與今天共28頁、數百個條款的B101業主-建築師標準合同[注] 相比,1888年合同非常簡短,只有4頁紙,由業主、施工方和建築師共同簽署,已經具備了現在標準合同的雛形,大概有下面一些要點:
– 建築師的圖紙是施工依據,而且圖紙產權為建築師所有。
– 因此,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方如果有任何疑問,無權自行決定,而是要向建築師申請答疑,這也就是我們今天非常熟悉的RFI(Request for Information,資訊請求)的雛形。
– 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時間和造價的變更,將由建築師評估,來決定是由業主負責還是由施工方負責。
-最終施工成果要由建築師滿意,也就是現在的Substantial Completion(竣工驗收)制度的雛形。
– 其他關於施工方的週期、工料、轉包和准許建築師入場審查等規定。
[注] AIA標準合同的編號規則如下:A系列為業主-施工方合約,B系列為業主-建築師合約,C系列為建築師-其他顧問合約。這些不同系列的合約內所規定的各方權責是互相交圈的,理論上不存在漏洞或矛盾,共同形成一套具有整體性和一致性的文書系統。
從上面這些要點可以看出標準合同的主要思想:建築師像律師一樣是業主的代理人(agent),其工作代表業主的利益,在工程階段對建造商進行制衡。這就契合了我們前文提到的“職業”或“專業服務”的角色定義。
這版1888年標準合同字面上似乎稍微偏向建築師,不過我們現在可能很難了解當時執行合同的具體情形如何。到1909年,AIA頒佈了第一版倫理準則,同時期也推出了一個叫“一般條款”(Gener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的檔案,對業主和施工方主合同補充了更為精細的細則條款,也就是今天的A201。首版的行業實踐手冊(1917)也在數年後推出。至此,AIA經過近三十年的努力,終於搭建起了行業協會的完整框架。
從1888至今,AIA的標準合同文書經過17版修訂,歷時130年,已經成為一套非常平衡的合同模版,在今天仍然被廣泛使用——我們在上篇中提到,70%的美國事務所會直接使用AIA標準合同。

移植教育:美式學院的誕生
前文說到,職業需要的是特殊而專門的技能,而職業化的一個重要要素是正規教育體系的建立。美國建築教育體系的建立與建築師職業制度的發展也是相伴隨的。
我們先回頭看看1857年亨特參與創立美國建築師協會時,創始的13名建築師的背景:
1. Richard Upjohn, 英國移民,木工出身,擔任首任建築師協會主席
2. Richard M. Upjohn, 英國移民,老Upjohn的兒子,18歲開始跟隨父親學習
3. Charles Babcock,美國出生,老Upjohn的學徒和女婿
4. Henry W. Cleaveland,美國出生,Andrew Jackson Downing的學徒
5. Henry Dudley,英國移民
6. Leopold Eidlitz, 布拉格人,維也納理工畢業
7. Edward Gardiner, 美國出生,土木工程師
8. Richard Morris Hunt, 美國出生,巴黎美院畢業
9. Detlef Lienau,出生于丹麥Uetersen,現屬德國,巴黎美院畢業
10. Fred A. Peterson,普魯士移民
11. Jacob Wray Mould, 英國移民
12. John Welch, 英國移民
13. Joseph C. Well,英國移民
從上面可以看出,創始13人中,美國本土出生的僅有4人,其他都為外國移民。這些人中,有據可查的大學畢業生也僅有4人,還都是歐洲大學畢業。其他人更像是手工藝人,透過傳統的師徒關係或者家族傳承在實踐中成長為建築師。
作為首位巴黎美院海歸,亨特很快也開始在自己的工作室裡帶學生。據大家回憶,亨特可能不是一個好老師:他自己天分很高,所以不太理解學生為什麼學不會,也不太有耐心。不過,他教出的學生中,有一位William Robert Ware成長為了重要的教育家,他於1868年在麻省理工大學(MIT)建立了美國第一個位於大學院校中的建築學科。

圖4 William Robert Ware與他編寫的《美國維尼奧拉》(1904)
1862年美國國會透過的贈地法案(land-grant act)——通過出售聯邦土地(大部分掠奪自北美原住民)來資助大學的農業、科學、工程與軍事科學發展——為建築學科在大學中的設立提供了政策和資金基礎。緊隨MIT之後,康奈爾大學(1871)、伊利諾伊大學(1873)和塔斯基吉大學(1890)均在贈地法案的資助下分別創立了建築院系。哥倫比亞大學則是私立大學中首個設立建築學科的(1888),也是由Ware主持創立,最開始放在礦業學院下面。
受到亨特的影響,Ware在MIT和哥大建築系的設計教學基本沿用了巴黎美院(École de Beaux-Arts, 又譯“布扎”)的模式,例如規定設計必須從一個parti(概念性或組織性的草圖)開始進行發展,不能隨意變更。
需要指出的是,美國大學與巴黎美院是非常不同的兩類機構。後者只教授設計,學生進入各個導師的圖房進行訓練,並不像我們現在認知的大學那樣有年級和課程。我們更加熟悉的“大學”式的課程結構,實際上是
Ware在既有的美國學制中創造出來的,因為他認為他所培養的學生需要具備知識分子的智力水平以及專業文化,需要更廣泛的通識教育,因此設立了結構、材料、設計理論和建築歷史等課程,這些在傳統的巴黎美院是沒有的。另一方面,在N. Clifford Ricker 主持的伊利諾伊大學則受到了更多德語系和中歐的技術大學(polytechnical institutes)模式影響,課程設定更偏重工程科學。可以說,我們現在熟悉的大學中的建築學教育,其實是美國對歐洲體系進行移植和雜糅的結果。
這幾家最早設立建築學的大學院校,的確在那個最需要人力的時代為行業輸送了一線的設計師與繪圖人員。不過,專業教育體系的設立並沒有從本質上觸動社會階層的分佈:想成為建築師的學生,如果家庭條件較好,還是會優先選擇進入私立大學;而家庭條件更好的那些學生仍然會去巴黎。有學者統計,從1846年亨特入學到1931年止,共有約500名美國留學生來到巴黎美院學習建築,他們回國後大多成為了行業內的領導者——巴黎的教育也許有一定的作用,但也絕不能忽視能夠資助他們留學的家庭和社會背景。
不過,還是有一些最耀眼的天才,他們沒有上過大學,從最底層的繪圖員成長為歷史留名的建築師,例如Dankmar Adler, Stanford White, Bertram Goodhue,還有大名鼎鼎的賴特。當然,這些人在歷史上屬於特例中的特例了。
隨著時間的推移,美國本土各個大學的建築院系也在不斷調整和發展。到二戰前,哈佛、哥大和賓夕法尼亞大學逐漸發展為最重要的美式“布扎”院校,之後則逐漸演變為我們今天熟悉的北美建築學教育版圖。

註冊制度:從自發組織到政府監管
建築師的工作涉及公眾的“健康、安全和福祉”(health, safety and welfare, 簡稱HSW),或者換成我們熟悉的“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在我們今天看來理應受到政府的監管。但這些制度在美國的建立過程並沒有那麼直截了當。
前面提到,1880年前後,建築師群體的一大訴求是對建築師頭銜的准入保護。這一點在一開始是由AIA這樣的行業協會透過自組織的方式來解決的,確實不具備真正的法律約束力。
因此,一些成員,尤其是以Dankmar Adler和N. Clifford Ricker為代表的芝加哥WAA派,他們看到了摩天大樓建設熱潮帶來的風險,希望參考歐洲各國的先例(比如普魯士)建立註冊法規,因此開始不遺餘力地遊說當地政府。在多次被回絕後,芝加哥派們終於揪住了一個案例:由於一位經驗不足的建築師的錯誤,造成了一處施工現場的傷亡事故。以此為理由,伊利諾伊州議會終於認定,建築師註冊制度是關於公共安全,而不是為建築師的行業壟斷背書,並於1897年通過了美國首個建築師註冊法律。
加利福尼亞州(1901)和新澤西州(1902)等幾個行業還不太成熟的州緊隨其後,也頒行了類似的註冊制度。反倒是紐約州,由於紐約AIA的精英領袖們認為政府不應該監管“藝術”,覺得註冊制度有損於自己高貴的尊嚴,對此一直不太積極,因而紐約州直到1915年才透過註冊法律。到1919年,共計約有20個州頒行了註冊制度。
註冊制度讓每一個被政府認證的建築師都擁有一個圖章,所有出具的圖紙都要蓋上自己的章,來表達對施工缺陷、傷亡等損失所負的專業責任。反過來,在立法之後,只有註冊過的建築師可以合法地使用建築師的頭銜,違反者將被處以罰款或其他法律處罰。
可以看出,註冊制度的核心是某種統一的考試或考核。這一點在最初頒行的時候也不得不妥協:對於那些行業內的資深從業者,讓他們參加考試非常不現實,所以破例開放了一個口子,讓這批人可以透過“經驗”自動獲得註冊地位。伊利諾伊州的統計表明,到1906年為止,共計註冊了704名建築師,其中就有501人是“憑經驗入選”,其餘203人則是透過考試獲得資質。
熟悉美國政治體制的朋友可能知道,美國各州政府享有高度的立法權和自治權,上面提到的考試和註冊都是各州政府自行管理。但隨著全國市場的形成,不同州政府之間要互相認證變得較為麻煩,因此在1920年的AIA大會上,專門成立了全國建築師註冊委員會(NCARB)這個組織,來解決各州之間資質互認的問題。到1950年代,NCARB終於囊括了所有50個州的註冊管理部門,並在1963年推出了第一個全國統一的建築師註冊考試(architect registration exam),也就是ARE 1.0,並逐步迭代為現行的ARE 5.0。

實踐模式:從個人工作室到規模化事務所
當亨特最初回國時,紐約最成功的建築師就是前面提到的老厄普約翰,他有兩個合夥人(兒子和女婿),最鼎盛時僱了7名繪圖員和1名業務經理,所有人頭加在一起一共11人,這基本上是傳統的家庭作坊的極限了。
厄普約翰的作坊附近一直是本地建築師和匠人們聚集的傳統區域,但亨特沒有選擇把辦公室放在那裡,而是在華盛頓廣場搞了一個工作室,效仿巴黎的“圖房”(atelier),來彰顯建築師作為藝術家的形象。
不過,隨著經濟和市場的快速發展,亨特的工作室也不斷擴張。在職業生涯的後期,他搬進了紐約市政廳附近他自己設計的高層辦公樓,這也成為了非常好的廣告。亨特的個人成長經歷體現了從藝術家-建築師向企業家-建築師的轉變,可以看作是時代的縮影。
另外一個典型的工作室模式是建築師理查德森(H.H. Richardson, 1838-1886)。同樣是巴黎美院海歸,他不像亨特那麼勤勉入世,而是營造出一種世外高人的神秘感。哈佛畢業的他仰賴很多校友關係,但他刻意沒有把工作室設在波士頓市中心,而是放在布魯克萊恩這個市郊小鎮上的自己家中。當客戶費勁周章終於來到他那有吉普賽風味的工作室內,可能會看到穿著長袍的理查德森從中現身——整個體驗像是某種朝聖。但他的助手後來回憶,看似超脫的理查德森其實會排練如何向客戶彙報。在當時建築師們普遍還在為造價百分之五的設計費而掙扎的時候,理查德森能收到百分之八。

圖6 身著長袍的理查德森
理查德森的這一套模式和現在的明星事務所其實差不多,對後世影響也很大,例如賴特就很有可能是有意識地模仿了理查德森的這些套路。
同時期,城市和經濟的飛速發展也刺激建築師事務所擴大規模,一個有效的方法是效仿律師事務所實行合夥人制度。這些最早的合夥制事務所集中於紐約和芝加哥,較有代表性的包括:George B. Post事務所,20人;Burnham and Root事務所, 24人;Holabird and Roche事務所,40人;以及大名鼎鼎的麥金、米德和懷特事務所(McKim, Mead and White),110人。

圖7 麥金、米德和懷特
麥金、米德和懷特這三位合夥人都出身理查德森的工作室,但他們“三頭同盟”式的合夥與分工讓事務所可以達成遠遠超越理查德森工作室的規模與效率。麥金和懷特是兩位主要領導設計的合夥人,其中麥金主要負責週期長、回款慢但是影響力高的政府公共專案,懷特主要負責週期緊張但是回款快、利潤高的商業和私人專案,米德則主要負責事務所的運營管理,作為比較理性和有商業頭腦的合夥人來約束麥金和懷特的成本和時間。
從很多第一手的回憶資料來看,這家百人規模的事務所內部其實並沒有太多僵硬死板的規矩或層級。靈活流暢的工作方式和正向迴圈的人才吸引,讓事務所在從創立到主要合夥人去世的30年間,共完成專案940個(平均每年超過30個),年營收額從1880年的17萬美元發展到1909年的511萬美元。當時一名熟練繪圖員的月薪大概是30-40美元。
在今天,如果刨除極少數集團化、公司化的大型設計集團,主流的合夥制事務所與麥金、米德和懷特在商業模式和內部組織上幾乎沒有本質的區別。麥金、米德和懷特事務所的成功,標誌著美國建築師執業模式從個人工作室走向了成熟的規模化事務所。

結語
我們透過上面的幾個小節,簡要回顧了從1860年代美國內戰結束到1900年前後,美國建築師的職業制度從無到有的發展歷程。我們談到了美國建築師協會從社交俱樂部發展為行業標準制定者;專業教育體系從傳統的師徒制發展到各具特色的高校院系;註冊制度從自發組織發展到政府監管,從各州各自為政發展到全國統一;經營模式從個人工作室發展到規模化事務所。
在這之後,整個行業也經歷了其他一些節點和改變,例如1977年,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裁定,芝加哥西爾斯大廈專案施工中出現的眾多安全問題,建築師斯基德莫爾·歐文斯和美利(SOM)事務所無需負責,這讓建築師免除了對施工工藝方法和工地安全的責任。又如,在1972和1990年,美國司法部兩度認定AIA有串通抬高收費、擾亂市場的嫌疑。再到我們即將駛離的全球化時代,建築師事務所的執業模式也發生了很深刻的變化。篇幅所限,這些話題在合適的時候可以再慢慢展開。
當我們回顧美國建築行業的發展時,可以看到每一步的發展總是伴隨著爭議、阻力與不確定,但建築界一直秉承著韌性和開放的心態不斷適應時代挑戰。儘管未來可能還會有更顛覆性的變局,甚至這個古老行業能否延續亦未可知,這些前人經歷中體現的變革與開拓精神,依然能激勵我們去探索不同的可能。
發文編輯|Wenjin
稽核編輯|Yibo
主編 | Sherry Li
1. Woods, Mary N. From craft to profession: The practice of architecture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2023.
2. Barnett Johnston, George. Drafting Culture: A Social History of Architectural Graphic Standards. The MIT Press, 2008.
3. Baker, Paul R. Richard Morris Hunt. The MIT Press, 1980.
4. Wood, Alexander. "Teamwork at McKim, Mead & White."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Architectural Historians 83, no. 3 (2024): 340-357.
5. Jean Paul Carlhian, Margot M. Ellis, Americans in Paris: Foundations of America's Architectural Gilded Age, Rizzoli, 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