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體拼圖案:當紅舞女被碎屍七塊,跨三城拋屍,兇手卻逃脫死刑……

30年前,臺北市曾發生過一起轟動全島的“屍體拼圖”案,當紅舞女被大卸7塊拋屍於三個不同的城市,最終這些屍塊又被一一尋回。
殺害她的兇手是何人?動機是什麼?為何案情如此殘忍,兇手最後卻逃脫了死刑?
(字數:9967)
驚現斷肢
1994年4月15日清晨7點30分,臺北市萬華區清潔工黃水發像往常一樣早早地來到環衛所,開始了一天的工作。
黃水發的工作責任區範圍並不太大,僅僅是東起中正河濱公園西至光復大橋,所以這位老實巴交的環衛工幹起活來極為認真,不過他怎麼都想不到自己的這次“例行工作”竟掀開了一樁怪事連連的恐怖分屍案……
早上8點30分,忙活了近一個小時的黃水發推著清潔車,緩緩走到了華中橋堤停車場前。此時的河濱公園步行道上看不見半個人影,路面也較之前的路段要更乾淨些。他暗自慶幸可以減少些工作量,卻猛然望見距高架橋不到5米遠的步道正中央擺放著一個黃白色物體,遠遠望去就像是個大號臉盆,顯得極為扎眼。
見狀,黃水發只能翻過護欄,徑直朝著異物所處的位置走了過去,近前一看,發現一個包裹得嚴嚴實實的黃色塑膠袋,封口處還用一根白色尼龍繩給綁了個結實。望著腳下的包裹,黃水發小心翼翼地將它拾了起來蹲坐在路邊,好奇地拆開了封口處的尼龍繩。
包裹不僅提著沉甸甸的,似乎還套了不止一層袋子,黃水發料想袋內裝的一定不是垃圾。他撕下最外層的黃色袋子後,果然又露出兩個白色手提袋和一個黑色塑膠袋,最後,他瞧見袋子裡面裝著的竟是一對從肱骨處切斷的手臂。
不過一開始,黃水發以為就是服裝店的模擬模特手,仔細端詳後卻發現截斷面上沾有血水,皮膚和肌肉也尚有彈性,甚至指甲上還塗有鮮紅的指甲油。他這才意識到發生了可怕的分屍案,慌忙跑向附近的巡邏崗亭報了警。
(被層層包裹的屍袋)
二十幾分鍾後,萬華分局警員火速抵達現場,經法醫伊嘉祥初步判斷,這對斷臂為成年女性所有,年齡在32~35歲之間。另根據手臂長度判斷,該死者身高160cm,被肢解時間不到30小時,應在4月13日晚8點至4月14日凌晨2點之間,其右手小拇指還有明顯的傷痕,有生活反應(即死前受的傷)。
看到這對斷臂,探員們百思不得其解,殺人後分屍目的都是為了便於拋棄、掩蓋罪行,因此通常情況兇手會將受害人殘肢拋得比較隱秘,如一年前在瑞芳濱海公路蝙蝠洞找到的大堆白骨,藏匿地極其偏僻、幾年都不曾有人進入過。可眼下這起“斷臂案”的兇手為什麼裡三層外三層地包裹好殘肢,卻又將它拋在如此顯眼的步行道上?
難不成是兇手在故意挑釁警方?還是拋屍途中不小心掉下來的?又或者是兇手在夜間行至高架橋附近時,由於對此地不太熟也沒有照明物,誤以為護欄下就是新店溪,便順手丟了下去?
要知道這三種可能性意味著三種不同的辦案思路,稍有誤判就會做大量無用功,專案組一時半會兒也拿不定主意,只能召開研討會展開分析討論,又馬不停蹄地通知各大電視臺、報社,刊登“尋屍啟示”徵集線索。
經過一天的仔細探討,最終專案組認為第三種情況的可能性最高,即兇手不是當地人,對拋屍地點不熟悉,應該是從附近縣市駕車到臺北市拋棄屍塊的,至少此人不住在萬華區。
另一邊,電臺的“尋屍啟示”也有了結果。1994年4月16日早上8點30分,萬華分局走進一位名叫林葉的老婦人,自稱住在臺北市瀘州區,看到警方登報的訊息想起自己的乾女兒張惠慈右手小拇指也有一塊類似傷痕、身高和年齡一致,懷疑死者就是她,想要去殮屍房辨認一下。
得此線索,探員們絲毫不敢懈怠,立刻將老人送到殮屍房進行辨認。儘管只有一雙斷臂,未找到頭顱以及其餘殘肢,但老人望著右手小拇指上的傷痕,認定這雙斷臂正是失蹤了3天的乾女兒張惠慈的。警方接著便通知了張惠慈前夫張勝興,陪同他們前往張惠慈住所採集指紋進行比對。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鑑證科人員一共在她的住所採集到超過20枚完整指紋,卻沒有一枚與那對斷臂指紋相匹配,所以死者是另有其人?
(河濱公園發現的屍袋)
線索就這麼突然中斷了,無法確認屍源也難以開展下一步工作,還好在探員們一片沮喪之際,十幾公里外的桃園縣又傳來一則訊息。
1994年4月16日傍晚,距萬華區35公里遠的桃園市蘆竹區南坎某工地,模板工李乾與工友鄭福來、鄭王珠忙完一天的活,依慣例抬著一筐裝潢垃圾朝工地對面的垃圾池走去。誰知就在返回的途中,他們將目光對準了一個黑色的大塑膠袋。
原來早上上班時,鄭福來和鄭王珠就已經看到這個垃圾袋堆放在此處,並且一眼就能分辨這絕不是工地的建築垃圾袋,而附近根本就沒有外人居住,甚至都很少有人會經過,袋子從哪兒來的呢?
白天工作太多,兩人也就沒有特意開啟來檢視,這時已經忙完工作,再看到這個垃圾袋,鄭福來突然開起了玩笑,聲稱袋子裡裝的應該是被肢解的屍體,自己還聞到了屍體散發出來的腐臭味,一旁的鄭王珠也隨聲附和著。李乾將信將疑地上前把垃圾袋拖了出來,接著便像黃水發一樣蹲坐在地上小心翼翼地拆開了綁在封口處的白色尼龍繩。
沒想到這裡面也包著好幾層塑膠袋,在拆到第三層時,三人的確聞到了袋中散發出的腐臭味……
回過神來的鄭福來和鄭王珠開始頭皮發麻,極力阻止,可膽大的李乾還是不顧勸阻繼續往下撕扯著塑膠袋,一直拆了6層後,一塊帶有女性特徵的軀幹終於露了出來。李乾仍舊好奇地用手戳了戳屍塊,確定不是模特後才丟下塑膠袋,衝回工地報了警……
10分鐘後大園分局帶著桃園地檢署的法醫趕到事發工地,經檢測屍塊為女性胸腹部,無頭顱、無手臂、無腿,年齡在30~35週歲之間,死亡時間不超過72小時,無其他任何可以證明死者身份的特徵或物證遺留。
確定屍源
此時大園分局已經將這具軀幹與河濱公園發現的斷臂聯絡在了一起,畢竟都是女性、年齡相仿、死亡(分屍)時間相近,且裝屍的塑膠袋封口都是用的同款的白色尼龍繩捆紮。
然而經工地工人確認,屍袋在15號下班前絕對沒有出現,只能是在15號晚~16號凌晨之間被拋棄於此,河濱公園的斷臂被拋棄時間則是在14號晚~15號凌晨,所以為什麼兇手分了兩天來拋屍呢?又或者說受害者不止一人?
為了弄清該問題,兩個警局的警員迅速對屍塊進行了創口比對,發現還真比對不上,也就是說幾天時間內大臺北地區發生了兩起分屍案,兇手極有可能是個連環殺手!
這個結果頓時讓警方如臨大敵,小小的臺灣省已經好久都沒有發生過如此惡劣的連環分屍案了,如今50公里範圍內竟然出現了兩例,這要如何安撫民心?
不過很快就有人建議對屍塊再做進一步的鑑定,因為雖然那個年代DNA鑑定技術還不夠成熟,無法透過受害人遺物上的生物組織鑑定屍塊主人,可榮總、臺大、長庚等醫院的實驗室已經有一定的辨識技術,本來只通過創口比對死者身份就不科學,誰知道兇手會不會多切掉一塊肉(骨頭)呢?
於是專案組連夜將這兩袋屍塊送至臺大醫院實驗室進行鑑定,一天後結果出來了:這兩個塑膠袋中的屍塊創口雖然不一致,但她們的DNA資訊一致,就是來自同一名受害人!
得知這一新結論後,探員們不由地興奮了起來,因為根據兩處屍塊的出現地點、時間初步推斷,案發(分屍)的第一現場應該在臺北的中山、中正、大同、大安、松山、信義、內湖等地,即不過新店溪!
之所以會這麼推測的原因前面已經說了,探員們認為斷臂出現在步行道上明顯屬於意外,兇手一定對此地不太熟悉,很可能也是第一次作案,不敢將大件的屍塊丟棄、不敢走太遠、不敢過河。因此兇手在14日凌晨的行動只是將“最不起眼”的斷臂丟在了與新北隔溪相望的河濱公園步道上,誤以為護欄下就是新店溪,想讓斷臂隨溪流漂至出海口。
沒曾想護欄下根本就沒有水,警方接案後又立刻通知電臺播報相關新聞、斷臂特徵,兇手害怕他們很快就會查到屍源並追蹤到自己,不得已只能連夜帶著剩餘的殘屍開啟了第二次拋屍行動。
再透過以上推理,探員們又模擬出了一個兇手這次拋屍的行進路線:
Ta先開車進入臺一線,途經三重區、泰山區西行至仁愛路三段進入桃園,再經由光明路抵達南坎工地丟下受害人軀幹;隨後北上至第一高爾夫球場進入臺15線,向東行駛到八里區後經五股南下返回,沿途很可能還丟擲了未被尋獲的頭顱、下肢等其餘屍塊。
這條拋屍路線既可以避開收費站,途中也有足夠多的“無人區”便於丟棄屍袋,理論上確實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所以第二天兩地警方就在這條線路上展開了大規模的搜尋,希望能夠儘快找到受害人的頭顱,以便確認她究竟是不是失蹤的張惠慈。
然而儘管出動了大批的警力和血跡犬參與搜尋,可忙碌一天他們卻始終沒有找到其餘屍塊,這下警方有點難堪了。
雖然在屍塊上比對出張惠慈的血型,奈何指紋比對不上,僅有血型相同這一點是無法認定死者身份的,也就是說到現在都無法確定屍源,這要如何展開下一步的偵破工作呢?
(警方推測的拋屍路線,紅圈為手臂和胸腹部發現地)
就在此時負責鑑定屍塊的臺大醫院無意中發現,張惠慈曾到他們醫院做過醫療保健,並且還留下了陣列指紋記錄,於是順手就將斷臂的指紋與檔案中記錄的指紋進行比對,驚喜地發現這殘肢果然就是張惠慈的!
嫌疑人現身
這下案件算是有了突破性進展,接下去的偵破工作就會輕鬆很多,於是當天專案組就兵分兩路展開調查,一隊負責摸排張惠慈的人際關係,另一路對之前探員們推測的兇手拋屍路線進行走訪。
據瞭解,時年34歲的張惠慈,為臺北市最負盛名的“新加坡歌舞廳”頭牌舞女,花名“唐琪”。不過她雖在聲色場所工作但為人本分,工作時間以外幾乎不和任何男人有來往,與前夫張勝興還育有一女,閒暇時間唯一的樂趣就是去看望女兒。
案發的那段時間張勝興和女兒都不在臺北,警方經調查發現,4月13日舞廳領班最後一次見到張惠慈時,是一個叫鄭清文的男子開車將其接走的。
鄭清文是張惠慈的乾弟弟,也正是前來“認屍”的那位老婦人林葉的兒子,他應該也是張惠慈身邊唯一的男性“友人”,張惠慈日常上下班還時不時會讓鄭清文到歌舞廳接送自己。
更重要的是就在4月13日以後,鄭清文竟突然不見了蹤影,哪怕母親林葉也不知道他去了哪裡,探員前往其住所發現他的銀行卡、隨身衣物也一併消失……
所以有沒有可能是鄭清文殺了張惠慈後畏罪潛逃了呢?因為知道這個姐姐非常有錢而謀財害命?又或者兩人有什麼不為人知的利益、情感關係?
誰知經調查一番後,警方發現,鄭清文為人正直、是非觀念極強,與張惠慈也如親姐弟般互相扶持、照顧近十年,看起來沒有作案的動機。
13號接走張惠慈後,鄭清文是載著朋友林某輝南下高雄去辦業務了數天,警方也前往他入住的酒店核實過,甚至還找到他13號晚上在高雄大世界門口拍的照片(索尼照相機有顯示拍攝時間,無法作假)。也正因為不在臺北,所以他沒發現張惠慈已經失蹤……
但在探員們找到鄭清文後,他提供了一條重要的資訊——4月13日中午二時許,他並非送張惠慈回家而是去了中山區的華泰飯店,張惠慈聲稱是與某位珠寶商洽談生意。鄭清文從地下室開車出來時,還在飯店門口看見張惠慈坐在一輛黑色克萊斯勒轎車的副駕駛上。
不過由於鄭清文急著離開,因此未上前檢視駕駛座上的陌生男子是誰,自然也沒有記下車牌號。
得知這一重要線索,專案組立即開始了對這輛黑色克萊斯勒轎車的調查,而就在此時張惠慈的兩位女性朋友突然也找到專案組稱,在確認受害人是張惠慈的當晚,兩人均夢見了張惠慈。她們都在夢中追問張惠慈,剩餘的屍塊被拋在哪裡,對方回答說:“我不知道自己在哪裡,我的眼睛被一條白布矇住了,我只知道旁邊好臭、好多垃圾……”
兩人提供的線索太過離奇,專案組沒有采信,他們還是認為頭顱等屍塊很有可能是被拋在了大臺北地區的水源處,於是指派“蛙人”沿新店溪、淡水河等幾個水道尋找屍塊,另一邊則加大對那輛黑色克萊斯勒轎車車主的身份追蹤力度。
一天後,專案組透過華泰飯店的登記記錄,確認了克萊斯勒轎車的車牌號為FF-3659,又透過該車牌順利找到了它所屬的租車行:重陽小車租賃公司,之後再由該租車行的登記資訊查到4月13日前來租車之人名叫方金義,已經過了租借日期近6天都還未將車輛歸還。
當看到這個租賃人的名字時專案組不由得驚出一身冷汗,因為那可是一個犯有累累罪行的“亡命之徒”!
時年47歲的方金義從小就不學無術,到處打架鬥毆、惹是生非,早早輟學以後成了警局的常客,前後“進宮”多達二十餘次。而自1979年開始,這位“鬼見愁”更是連續搶劫20位舞女,並強暴了其中三人,再加之犯有欺詐、盜竊、恐嚇等罪名,於1984年被判無期徒刑。
不料就在1991年初,新上任的臺灣地區最高領導人李登輝突然“特赦”了一批重刑犯,方金義也在“特赦”名單之中,最終無期被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又因在獄中表現良好,僅坐了不到10年的牢,兩年以後(1993年初)就被提前假釋出獄。
而據當年落網後方金義自己的供述稱,之所以會選擇舞女作為目標,是因為覺得她們都很有錢,並且即便被搶劫、強暴了,也因身份敏感不會報警。何況大多數舞女平日裡還是獨居,哪怕被殺了都很難及時被人發現(方金義有兩次殺人未遂記錄)。
另外,方金義的住所就在之前專案組推測的可能的第一現場——中山區撫順街,所以毫無疑問,此人有著重大的作案嫌疑!
有了嫌疑物件,專案組第一時間就佈置抓捕行動。而透過定位,探員們發現,此時那輛克萊斯勒小車就停在大同區的建成公園停車場內。於是就在案發一星期的4月19日中午12點30分,一隊探員奔赴建成公園,埋伏几個小時後就將全無戒備的方金義給“請”到了警局,而一看到專案組探員出現在眼前,方金義下意識的撒腿就想跑……
帶入警局後,探員們先在方金義隨身攜帶的公文包裡,找到兩張當票,其中一張為4月14日臺中永生當鋪出具的當票,顯示典當之物為一塊勞力士女式手錶,典當價格為88,895元;另一張則是4月18日臺北市欣欣當鋪出具的當票,顯示典當之物為鑲鑽戒指,典當價格12,000元。
探員們將手錶和戒指取回後,經張惠慈家屬辨認,確定均為受害人之物,這就基本坐實了方金義與張惠慈遇害有關。
(方金義租借的小車)
誰知面對鐵證如山,方金義卻矢口否認自己殺害了張惠慈,表示車子是替一位名叫阿林的朋友租的,事後自己又忘了這事,所以至今都未歸還。至於金錶和鑲鑽戒指,則是一位名叫阿松的朋友讓他幫忙典當的。同時他還聲稱自4月11日起,便有位名叫“小喬”的舞女陪同自己去了臺中、淡水、高雄,一直到4月18日上午才回到臺北。
對於方金義的說辭專案組將信將疑,畢竟找到幾人證明他所言不實的話,那不就相當於自投羅網了?難道兇手並不是他?或是他收買了“證人”替自己作偽證?
一時半會專案組也不敢輕易逮捕方金義,只能馬不停蹄地尋找他口中提到的小喬、阿林和阿松。而儘管小喬始終沒有找到,但很快他們就將林永貴(阿林)和孫松齡(阿松)給找了出來,沒想到這兩人均證實方金義所言非虛……
據林永貴稱,他原本打算和張惠慈商量珠寶投資一事,就讓方金義幫忙租輛車充門面。當時是他開車去接的張惠慈,可將其送到自己(林永貴)住所都還沒進屋,就因臨時有事取消了商業談判。之後他去見了朋友,張惠慈則自己搭了輛計程車離開了。甚至13號晚上以及14號,他還兩度前往張惠慈住所、工作的舞廳都沒見著人;
而孫松齡則表示,勞力士手錶和鑽戒是自己透過走私渠道購買的,因為急用錢又不敢親自出面脫手,只能委託準備去臺中的方金義代為典當。大家的手錶都一模一樣,有什麼證據證明那塊就是她張惠慈的呢?
然而專案組的探員們卻認為三人一定是在串供,因為探員們突襲搜查了方金義位於中山區撫順街41巷1-24號4樓二單元的公寓,在屋內找到大量的黃、黑、白色塑膠袋,以及白色尼龍繩,與發現的裝屍袋、封口尼龍繩款式完全一致。其中一個未上鎖的抽屜櫃內還尋獲一條18K金項鍊,經張家人辨認,這根金項鍊也為張惠慈所有。
除此之外,還有證人向警方舉報稱,4月15日下午15點30分左右,孫松齡曾持一枚紅寶石鑲鑽戒指,在信義區安和路某借貸公司向自己抵押了三萬元現金,探員們將這枚戒指拿給張惠慈家屬辨認後確定同樣為她所有!
最為關鍵的是鑑證科在黑色克萊斯勒轎車後座位,以及方金義住所客廳地板、衛生間的一個臉盆底部都提取到一些血跡,化驗後確定這些血跡與張惠慈血型一致!
(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撫順街41巷1-24號的案發第一現場)
探員判斷林永貴和孫松齡沒有直接涉案,想從他們身上尋找突破口。專案組立刻將兩人羈押至審訊室,並對他們進行24小時不間斷審訊,果然一天後林永貴和孫松齡就坦白了,承認是方金義答應給5000元酬勞讓他們幫忙作偽證,不過方金義並未告訴他們殺了人,只是說幫忙出售走私物品。

 “亡命之徒”累犯惡行

取得這一口供後專案組正式下令逮捕方金義,原本還趾高氣昂的他看到筆錄後終於低頭了,坦誠自己先假借珠寶商人的名義將張惠慈約出來談生意,隨後又將其騙至撫順街的住所殺害並分屍,至於分屍的地點就是方金義租房的客廳以及浴室,作案動機當然是為財……
原來方金義出獄後想改過自新,並在花蓮開設了一間房屋中介公司,可不到半年幾名“獄友”也相繼出獄,這群問題人員時不時就聚在一起喝酒、賭博,不斷向他灌輸“辛苦賺錢不如去偷、去搶”的觀點。在他們的慫恿下,方金義終於決定重走不歸路,並將目標又對準了舞女。
(時年47歲的嫌疑人方金義)
因為他始終認為這些舞女都很有錢、好欺負,觀察了一段時間後就將臺北最富盛名的“新加坡舞廳”頭牌張惠慈視為獵物。因為他早已打聽到作為舞廳“頭牌”的張惠慈離異且獨居,近期還有投資珠寶的念頭,便試圖以此為藉口騙取張惠慈錢財。
鎖定目標後,方金義時不時就租借小車和名牌衣服裝扮成富商,到舞廳接近張惠慈,可幾天下來發現這個女人雖然比想象中有錢,但和其他舞女不太一樣,不僅不出臺甚至都不陪酒。不得已他只能改變策略,將自己包裝成一名珠寶商走私販,謊稱手上有不少“打折”的名貴珠寶,還隔三差五就去租借名貴珠寶給張惠慈鑑賞。
久而久之,張惠慈的警惕性放鬆了,終於相信方金義是個名副其實的珠寶走私販,兩人也經常在舞廳交流珠寶鑑賞的“心得”。
案發前一天,方金義突然找到張惠慈說,有人託自己幫忙販賣一批剛運進來的走私珠寶,但前些日子剛借給朋友一筆錢,目前手頭沒有足夠現金,希望張惠慈能夠接手這批貨物,並承諾可以先帶她去自己住所驗貨,滿意後再考慮合作事宜。
原以為謹慎、本分的張惠慈沒那麼容易上當受騙,誰知一聽有這種好事,已經完全信任方金義的她幾乎沒有任何猶豫就答應了下來,更迫不及待地將驗貨的時間提前了兩天(原計劃星期五也就是4月15日去的)。
眼看“魚兒”已經上鉤,方金義即刻著手準備汽車、尼龍繩等作案工具。案發的4月13日中午一時許,他先前往重陽租車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租下那輛克萊斯勒轎車,後又在信義區的三個不同五金/便利店購買了尼龍繩以及黃、黑、白色塑膠袋,接著就前往華泰飯店咖啡廳,等待下班的張惠慈。
張惠慈並未告訴乾弟弟鄭清文自己是去見誰,坐上方金義的小車後,兩人很快就來到他位於中山區撫順街的住所,可剛進門不一會,那個之前還溫文爾雅的“珠寶商”就兇相畢露,開口便向張惠慈索要10萬元。
張惠慈當然不允,更在發現自己上當後揶揄、奚落方金義拿錢只會去送給女人,雙方開始爆發口角,又逐漸升級成肢體衝突。
爭執過程中,張惠慈用高更鞋擊打方金義,並操起茶几上的菸灰缸擊打方金義頭部。原本方金義就打算“借錢”不成便殺人滅口,張惠慈的這一舉動算是徹底激怒了他,二話不說便撲上去對張惠慈拳打腳踢,又用雙手以及毛巾死死掐(勒)住她的脖子,直到對方失去知覺。
當然,張惠慈到底有沒有奚落、攻擊方金義,都是方金義的一面之詞。
(方金義指認拋屍現場)
確認張惠慈已經“斷氣”,方金義先竊取張惠慈身上佩戴的勞力士手錶一塊、紅寶石鑲鑽戒指、鑽戒、以及18K金項鍊,後又從其隨身攜帶的包裡翻出一些現金鈔票。得手後以事先準備好的白色尼龍繩捆綁張惠慈雙手,又裹以棉被,計劃將“屍體”裝上克勞斯勒小汽車後,運往他處再行處理。
不料就在準備下樓時,他發現有大廈管理人員進出,唯恐被盤問而露出馬腳,不得已只能將“屍體”運回房間,決定先肢解後再分批次運出。於是隻身前往士林、內湖兩家五金店分別購買刀、鋸以及塑膠袋等物品,直至傍晚6時許才返回案發單元間。
晚上7點左右,制定好具體分屍步驟後,方金義就將還完全未斷氣(法醫認定張惠慈死因為出血性休克,所以肢解時未斷氣)的張惠慈置於客廳,在地板上用購買的刀鋸將其肢解成:頭顱、胸腹部、膝蓋以上的腹臀部、左右手臂、含膝蓋的左右下肢共7塊,分別裝在5個塑膠袋內。
過程中方金義因不敢看張惠慈眼睛,還用一條毛巾矇住其雙眼。而前面說了,張惠慈的兩個女性友人都在夢中夢到她稱自己被矇住了眼睛,就連方金義在得知這一情況後也是大吃一驚。
做完這一切已是晚上9點過後了,細心的方金義為免警方上門找到蛛絲馬跡,或外出棄屍時因血腥味太濃被鄰居、管理人員發現端倪,還特意花了近一個小時清理客廳以及浴室的血跡,隨後便將5袋屍袋及裝有棉被、刀鋸、張惠慈衣物的塑膠袋分批次搬上小車,經高速到桃園南坎的工地丟棄了上半身,接著將下半身丟棄在南坎溪州橋下。
隨後,他又沿著高速返回至內湖-汐止交匯處的三重路分隔島樹林棄置頭顱,血衣以及作案工具則在返回臺北後丟棄在了桂林路消防隊外的垃圾車內;
之後,方金義順著環河快速道路來到萬華區的河濱公園,誤以為護欄下就是新店溪,便順手丟下了斷臂;
最後他再經高速到汐止,將左右小腿丟棄在汐止與平溪交界處的新臺五線公墓內。
(警方在新臺五線公墓尋找張惠慈屍塊)
與警方打過多年“交道”的方金義當然也有詳盡的“脫罪計劃”,他找到林永貴和孫松齡,允諾給予每人5000元作為報酬,希望他們幫忙銷贓。並告知林永貴,倘若警方追蹤“走私品”找上門,就謊稱那輛克萊斯勒小車也是幫他租借的。不知風險的兩人見錢眼開,滿口答應了下來。
只不過方金義始終找不到第三個願意證明自己不在場的“證人”,無奈在被逮捕後就隨口編了一個舞女“小喬”。也就是這個疏漏,讓探員們堅信他在撒謊,林永貴和孫松齡有串供的嫌疑。
自4月22號開始,警方便沿著方金義指認的拋屍地點搜尋受害人殘肢,但因為他說的地方都不準確,所以他們花了大量的時間在附近尋找。
原本探員們在公墓內搜尋了一天都沒找到便決定收隊了,可其中一名參與搜尋的入殮師突然想起有東西落在了之前大家休息的“大本營”就獨自返回去拿,沒想到就在公墓的山道邊發現了一對小腿;
據方金義交代,除頭顱以外其餘屍塊他都有用塑膠袋包裹好後才丟棄,然而4月24日找到的左右小腿卻沒有塑膠袋包裹,也未留有齒痕,排除了被野獸叼走的可能性……
這可能是因為方金義記憶錯誤或者撒謊成癮吧。
根據方金義回憶,腹臀部被丟在了南坎的溪州橋下(下圖②),可一直到近一個月後的5月9日警方才找到屍塊,且發現地點是在基隆翡翠灣的沙灘上(下圖右上角標註地點)。方金義原本是希望屍塊順著水流飄向臺灣海峽,可沒想到不久後熱帶風暴來襲,屍塊就這麼順著洋流又漂回到人們視線中;
專案組4月22日在分隔島樹林遍尋不見頭顱,研判是被清潔工裝進垃圾桶運走了,但近十天都未有人報警,猜測應該是被垃圾站焚燒了,因此都未抱有太大尋回的希望。可在接到警方的通知後垃圾站想起,數日前的確有清潔工撿到一個血淋淋的“肉球”,不過大家都沒有仔細看,誤以為是被撞死的小狗,準備拿去焚燒。
誰知當天焚化爐居然出了故障,頭顱就這麼和一堆垃圾都被遺忘在了空地上,待焚化爐修好後大家也忘了還有一堆“垃圾”沒有清理,警方不費吹灰之力就在垃圾堆中找回了張惠慈的頭顱……至此所有屍塊一個不少都被找了回來。
據負責該案的時任臺北刑事警察局第二偵隊隊長侯友誼(現新北市市長)採訪時表示,頭顱、下半身、小腿、血衣和作案工具被找到的時間居然全都是傍晚17點30分;
(當地市民在翡翠灣沙灘上發現張惠慈腹臀部)
一連串的巧合給案件增添了更多神秘的色彩,也令專案組負責人侯友誼印象深刻,更是有導演以本案為藍本,改編了電視劇《華燈初上》,因此這樁恐怖的“屍體拼圖”案至今令人印象深刻。
而儘管已經坦白了所有犯罪事實,自知難逃一死的方金義卻想盡辦法逃避死刑。他或是讓獄友的女朋友偽造結婚證書,申請假釋試圖趁機越獄;或是向警方表示自己知道某位“獄友”是彭婉如等著名大案的真兇,以圖得到減刑;又或者乾脆直接翻供,稱是被審訊人員嚴刑逼供才承認自己殺了人。
二審時他改變策略,否認了預謀殺人事實,試圖以激情殺人為由減輕罪行。理由則是分屍用的刀、鋸,都是他在傍晚發現屍體無法整個運出案發單元間,才外出購買的……
然而方金義在偵訊時就吐露了案發前自己去購買塑膠袋、尼龍繩的犯罪經過,警方也找到那家出售尼龍繩的五金店,明確查詢到他購買的具體時間為4月13日中午1點30分。
法院自然也未採信他的任何辯解,本案歷經11年漫長訴訟,方金義6度上訴、6度維持死刑判罰,最終在2005年才告定讞。
誰知那段時間臺灣民間的“廢死團體”異常活躍,極力阻止執行死刑,臺灣省的“法務部長”也拒絕簽署死刑令。因此方金義在監獄裡關了8年都沒能伏法,甚至還接受保外就醫資格,直到2012年才安詳地病逝於醫院……
兩度犯下重罪卻兩度逃過法律制裁,並且如果沒有第一次的“特赦”,之後就不會有張惠慈的遇害。因此這起分屍案一直被許多人詬病,更是數次引發了人們對臺灣司法的質疑,可惜至今都沒有任何官方說法,受害人的家屬也沒有得到任何賠償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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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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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2001年度第三九七九號
2000年度上更字第一七號
1994年偵字第九一八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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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青鶴,編輯:襪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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