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講精讀《貨幣與信用理論》100講:只使用匯票作為信用媒介保證的意義

第70講 只使用匯票作為信用媒介保證的意義
1875年3月14日,德國頒佈了一項重要的銀行法,該法規定,超過黃金保證而發行的鈔票,應該以匯票作為保證。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這一規定被理解為僅指商品彙票。這一理解與該規定的初衷並不完全一致。
該銀行法的初衷是透過匯票作為保證,增加鈔票發行的彈性,使其能夠更好地適應貨幣需求的變化。然而,實際上這一規定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它既不能使鈔票發行具有彈性,也不能像被錯誤理解的那樣,使鈔票發行與貨幣需求建立有機聯絡。這些觀點都是幻想,早在很早之前就應該破除。
此外,這一規定也不能維持兌換鈔票的可能性。在當時,兌換鈔票的問題是一個重要的議題,但這項規定並沒有解決這一問題。在下文中,我們將更詳細地討論這個問題。
在19世紀末,德國的銀行體系正在經歷快速的發展和變化。這一時期的銀行法試圖透過規範鈔票發行來穩定貨幣供應。然而,由於對匯票的理解和應用存在偏差,導致該法未能有效實現其目標。例如,當時的一些銀行在發行鈔票時,更多地依賴於商品彙票,而不是其他形式的匯票,這限制了鈔票發行的靈活性。
總之,1875年的德國銀行法在理論上試圖透過匯票保證來增加鈔票發行的彈性,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對匯票的理解和應用存在偏差,未能達到預期的效果。這一歷史教訓表明,銀行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需要更加細緻和全面的考慮,以確保其能夠有效地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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