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資產,到底要怎麼處置才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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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加密資產處置已經成為我國監管機關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首圖來自圖蟲創意)
文 | 大成律師事務所 · 肖颯 <<<<
近期,颯姐團隊連續接到了數個在地方財政局、公安機關任職老友的諮詢,主題只有一個:如何把手上積壓的大量加密貨幣,合法合規的處置掉?
考慮到我國當前的經濟大環境,以及部分加密資產在“懂王”選情向好之際普遍看漲的客觀情況,颯姐團隊今天就透過本文,一口氣將目前監管機構在處置加密資產過程中,必須做到的合規要點說明白。
關於加密資產處置,有沒有法律規定?
既然要做加密資產處置,那就必須合法合規,而合法合規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目前,我國是否已經出臺了與加密資產處置相關,級別夠高的規範性檔案?
答案是:沒有
我國在加密資產處置方面依然處於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階段,僅有個別省份出臺了地方性規範性檔案,對加密資產處置的合規要點、處置流程作出了一些粗獷的規定。
例如,2023年8月,山東省公安廳等部門聯合釋出了《山東省罰沒物品處置工作規程(試行)》,其中第36條規定了加密資產(虛擬貨幣)處置相關的內容:“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預付卡以及虛擬貨幣,可與發行該預付卡及虛擬貨幣的商戶進行協商,由該商戶出價回收,回收價格由雙方商定,原則上不低於該虛擬貨幣、預付卡面值或餘額的80%,雙方簽訂回收協議。”
又例如,2023年12月28日,福建省公安廳釋出了《福建省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涉案虛擬貨幣管理規定》,其中第四章規定:“公安機關貨幣處置要嚴格實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的政策,並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委託有合格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實施,並要求受託機構對處置的全過程提供合法合規處置的證明材料,以備後期監管檢查。”
不難看出,在上述僅有的規範性檔案中,地方監管機關、司法機關已經明確透露出處置加密資產的意願,但是在具體處置措施層面上,實務人員卻很容易因相關規定的模糊、效力級別較低等原因,對加密資產處置呈現出力不從心的狀態。
可以說“寧願什麼都不做,也不願意做錯背鍋”成為監管方面在面對加密資產處置事項時的心裡話。
常見的處置手段中,哪些做法很危險?
根據颯姐團隊的實務經驗,目前比較常見的處置手段一般有以下幾種,我們逐一為大家介紹,並對該種方法的法律風險做一個簡要分析。
1.監管機關、司法機關委託第三方公司境內OTC
該種處置方式目前在實踐中較為常見,特別是在一些非集中處置、個案處置的情況下,具有快速、高效、決策成本低的優點。實際操作中,一般監管機關、司法機關會與第三方公司(多為幣商,部分是加密資產資訊中介)合作,將需要處置的加密資產交予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直接以一個商定好的價格,將人民幣打入公安機關指定賬戶中。後續,幣商一般會將該筆加密資產透過境外交易所售賣或兌換給其他有OTC需求的客戶賺取差價。
使用這種方式,公安機關一般不會具體過問第三方公司的交易細節,基本上能做到短時間內處置完成,公安機關的賬戶中所收取到的資金均為人民幣,因此不涉及資金出境的問題,自然也就少了很多審批手續。
合規性評價:颯姐團隊認為,該種方式合規性實際上較差。首先,根據9.24通知,在我國境內開展加密資產與發幣兌換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該種業務的非法性並不因為交易物件有司法部門的介入而發生改變。其次,該種方式缺乏有效監管,極易滋生職務犯罪、產生利益輸送,畢竟財帛動人心,隱秘的財帛更加動人心。
因此,颯姐團隊不建議監管機關、司法機關透過該種方式處置加密資產。
2.監管機關、司法機關委託第三方公司轉道境外OTC
該種處置方式已逐漸成為加密資產處置的主流,也是當前各地財政監管部門諮詢颯姐團隊最多的情況。實務中,第三方公司作為中介機構與監管機關、司法機關簽訂合同,將加密資產轉交境外有資質的銀行或其他處置公司,由境外公司變現並扣除手續費後結匯回國,再轉至監管機關、司法機關指定的賬戶。
使用這種方式的一個優勢是,監管機關、司法機關能夠集中處置一批數額較大的加密資產。但劣勢也很明顯,據颯姐團隊所知,目前我國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對於此類境兌換的涉案款一般參照《關於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動中開立外匯帳戶及辦理外匯收支有關問題的函》的規定處理,一般是由公安機關報經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在銀行開立經常專案外匯賬戶,用於辦理相關涉外款項的外匯收支及結售滙業務。
合規性評價:颯姐團隊認為,該種方式如果在審批程式完備的情況下,合規性較好。首先,我國部分國央企、AMC公司已經提前在境外佈局了相應的銀行牌照(加密資產方面主要集中在東南亞國家和盧森堡等幾個歐洲國家),合規性較好。其次,該種方式受到多重監管,相對其他處置方法更加穩妥。
當然,颯姐團隊也發現,即使有了提前佈局,但是很多國央企的境外主體實際上處理加密資產變現的經驗依然較少,也處在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處置效率其實不高。
3.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家屬自行處置
該種方式目前已經逐漸減少,這與此前江蘇鹽城、桂林、成都的幾個著名涉幣傳銷案有關,颯姐團隊作為“Plus Token”案部分被告的代理律師,親歷了案件的全流程。我們認為,該種方式並不能從任何層面上解決加密自查處置的合規性問題,反而很容易滋生新的刑事風險,得不償失。
合規性評價:監管機關、司法機關透過被告人家屬委託第三方公司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處置的行為是不適當的,這實際上是把違法風險轉移給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家屬
4.借外貿渠道兌換法幣,再透過公函轉境內結匯
這種模式其實是加密資產處置早期,少部分地區的公安機關使用的方法。公安機關會將加密資產交給第三方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與境外主體一同虛構商品出口,境內虛假髮貨,境外支付法定貨幣走結匯通道的方式完成對加密資產的處置。還有部分外貿公司與境外主體簽訂諮詢服務合同,這樣一來連虛假髮貨的步驟都省了……
這種方式最大的缺點就在於,相關貿易資訊是虛假的,諮詢服務的費用嚴重偏離市場價格,非常容易觸發各國的反洗錢警報,據坊間傳言,早期採用這種方式處理的幾個案件就是因為觸發了境外國家的反洗錢警報,處置資金被凍結,我國公安部門不得不出具相關函件與其他國家監管機構進行溝通……
合規性評價:該種方式較為原始且存在較為嚴重的法律風險,處置資金存在被境外國家誤認為洗錢而凍結,進而引發不必要麻煩的可能,當前已經基本被棄用。
加密資產處置,監管機關、司法機關怎麼做才合規?
在相關規範尚不明確的當下,從實務的角度來說,颯姐團隊對加密資產處置的合規要點做如下提示,希望能對監管機關、司法機關有所幫助
1.程式合法是前提,生效判決是司法處置的前提
在尚未有生效判決之前不得處置涉案財產,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確定的一個涉案財產處置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同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3條第3款也明確規定:“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式終結之前作出處理。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然,凡有規定必有例外,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在滿足一下兩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案件尚未終結前,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統一存入各單位唯一合規賬戶。:
(1)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
(2)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負責人批准。
那麼,加密資產是否符合這一例外?由於《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並未明確將加密資產列明,並且加密資產的種類繁多且法律性質尚未有定論,穩定幣一類實際上價值波動也並不大,因此,颯姐團隊認為,現階段依然不適宜在沒有生效判決的情況下處置涉案加密資產
2.以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選擇第三方公司
颯姐團隊建議,監管機關、司法機關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採用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和流程,選擇第三方加密資產處置公司,增加加密資產處置的合規性。
同時,監管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合作條款,要求第三方公司針對交易模式、流程、定價依據、資金來源、手續費等相關事項進行詳細的說明並作出合規承諾,在必要的時候,甚至可以要求辦案機關提供適當的擔保。
3.制定嚴格的資訊披露制度並邀請外部機構輔助監管
監管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建立一套有效的資訊披露機制,明確要求第三方公司在虛擬貨幣處置過程中,對特定關鍵事項進行披露,事事留痕備查
監管機關、司法機關還可以聘請第三方律師事務所、審計機構等,對第三方公司的交易行為合規性進行監督和審查(如有必要,可要求律師事務所對第三方公司處置方案的合規型進行事前審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對處置過程全程輔助監督
寫在最後
2024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招標公告》緊接著,9月3日人民法院報發表了題為《虛擬貨幣司法處置須規範化》的文章,這表示當前加密資產處置已經成為我國監管機關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颯姐團隊作為加密資產行業的從業者、親歷者和陪伴者,將會對我國加密資產處置的最新進展密切關注,並與監管機構保持溝通,為夥伴們帶來最新的合規要點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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