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吳亦凡三次具體作案時間,被扒出來了!服刑、驅逐哪個在先?上訴可能改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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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對於此判決結果,公眾最為關注的是,服刑和驅逐出境的順序是什麼?
亦凡案終於宣判,數罪併罰被判13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通報裡還提到了一些吳亦凡的作案細節,細思極恐
通報裡寫得很簡單,只說了吳亦凡於2020年11月至12月間,先後強J了三名女性。雖然資訊少,但根據以前受害人的爆料,小編將這三場犯罪酒局,都扒出來了。看看時間線,吳亦凡完成這三場犯罪,實際上只用了一個月時間!  
第一場酒局:2020年11月28日
去年7月20日,「暴躁小當」加入錘吳亦凡的隊伍,連發11張圖實錘吳亦凡的不當行為。其中她提到「有幸」參加的酒局,就發生在2020年11月8日,與官方通報的吳亦凡作案時間(11月—12月)對上了。
那場酒局裡,全是由吳亦凡的工作人員哄騙而來的女孩,進場就被收走了手機。KTV裡有20多個女孩子,4名男性,除了吳亦凡還有幾名綜藝節目的選手。當事人被其中一位名叫「雞肉」的選手威脅陪shui,但她並沒有讓人得逞。
雖然暴躁小當本人得以從酒局裡脫身,但在場的其他20多位女孩可沒那麼幸運,也許就是她們其中的一位,在酒局裡被灌醉,被送上了吳亦凡的床,成了受害者。
而「暴躁小當」在文裡提到的幾位綜藝選手,很有可能就是通報裡還未宣佈的「吳亦凡同夥」。「於嘉萌」和「JlRoLee」兩人不僅為吳亦凡掩蓋過事實,也確實是說唱綜藝的選手和嘉賓。
為吳亦凡「闢謠澄清」的JIRO,甚至就是小當微博中提到的「吳先生飯局中認識」「以此為要挾去陪s」的人。
在吳亦凡2021年8月被正式逮捕後,JIRO也清空了微博,一直保持更新的影片賬號,也詭異地從21年7月中旬斷更至今年3月。
另一位為吳亦凡作偽證的於嘉萌,也有兩段斷更時間,2021年7月—11月,22年1月——3月底。這消失的時間重合度跟JIRO很高,很難不讓人懷疑:他也許就是吳亦凡在裡面供出的同夥,同時消失可能是正在接受調查。
當然這些也只是猜測,吳亦凡「聚眾淫亂」的同夥名單,還得等官方的二輪通報。
第二場酒局:2020年12月5日
這場酒局的時間線,是當初「錘凡主力」都美竹提供的。2020年12月5日,都美竹在內的10多位女性,被吳亦凡經紀人以挑選MV女主角為由,約到吳亦凡家中參加聚會並飲酒。
都美竹也正是在這場酒局之中,被吳亦凡灌醉強行發生了關係,可以說都美竹就是吳亦凡三次作案裡的受害人之一。
吳亦凡作案的酒局,套路都是一樣的,其他受害人也都是以同樣的藉口「選女主和籤新人」被騙出來,然後上了酒局就被灌醉,沒意識後就方便吳亦凡得手了。
從這些資訊來看,吳亦凡絕對是老手,這樣的酒局可能不止被通報的那三次,只不過證據不足罷了。
吳亦凡被判後,都美竹也發出長文,訴說這些時間來自己的心路歷程,她和她們(其他受害者)其實都頂著很大壓力:
第三場酒局:2020年12月24日
在都美竹那場酒局之後的第15天,吳亦凡又安排了一場犯罪party。「Brandy_trb」「不熬夜的小悅」兩位爆料者,同時放出聊天記錄,稱在2020年12月24日同時被吳亦凡工作人員邀請,參加吳亦凡的平安夜party。
在參加酒局前,所有女生都被要求上交手機,對活動保密。她們去之前,可能都不知道,這並不是什麼正常的玩樂party,而是吳亦凡物色獵物,選擇下一個受害物件的作案地點。
2020年11月28日、2020年12月5日、2020年12月24日,這三場被女孩們曝光的酒局,正好對上了官方通報裡的「2020年11月至12月間,在其住所先後趁三名女性醉酒後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  
原來那些受害者說的都是真的,她們提到的細節,和吳亦凡的幫兇,也是有事實依據的。而可怕的是,這三場酒局,可能只是吳亦凡犯罪的冰山一角。去年可是有25名受害者陸續舉證,想看吳亦凡得到應有的報應、得到法律的嚴懲。
如今吳亦凡被判13年有期徒刑,他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希望其他助紂為虐的同夥也早日被公開通報。
服刑、驅逐哪個在先?
上訴有可能改判嗎?
先服刑再驅逐出境
對於此判決結果,公眾最為關注的是,服刑和驅逐出境的順序是什麼?
根據規定,判刑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先在中國境內服刑,而後由公安機關驅逐出境。根據《關於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行辦法的規定》,被判處徒刑的外國人,其主刑執行期滿後應執行驅逐出境附加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因此,如果本案判決生效,吳亦凡應先在中國境內服刑,之後由公安機關驅逐出境。
此外,根據中國出入境管理法第81條之規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判決是否已經生效?
從北京朝陽區法院釋出的訊息來看,本案剛剛宣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由此可知,目前這個判決尚未最終生效。
二審改判可能性大嗎?
既然目前判決是一審判決,那麼吳亦凡如果上訴,改判的可能性大嗎?
對此,紅星新聞記者採訪了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和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袁椿暉律師。兩位律師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即使上訴改判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除非提交能推翻一審判決的證據,證明自己不存在強姦或者聚眾淫亂行為。
如果偵查或者審判過程中出現程式違規的情況,可能會導致部分證據失效,影響最後的判決。
袁椿暉律師表示,上訴是中國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的權利,吳亦凡可以上訴,並且上訴不加刑。但是一審法院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所以在沒有新的證據出現或者沒有立功等情形的情況下,吳亦凡二審維持原判的機率很大。
追繳並罰6億元
與此同時,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網站訊息,北京市稅務部門依法對吳亦凡(WU YI FAN)的偷逃稅案件也進行了處理。
經查,吳亦凡(WU YI FAN)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採取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透過境內外多個關聯企業隱匿個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稅款0.95億元,其他少繳稅款0.84億元。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吳亦凡(WU YI FAN)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6億元。
其中,對其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偷逃稅款的部分處4倍罰款計3.45億元;對其隱匿個人收入偷逃稅款的部分處5倍罰款計0.42億元。日前,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已依法向吳亦凡(WU YI FAN)送達稅務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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