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反腐警示片《圍獵:行賄者說》中,何清帆被稱為“政治騙子”。(雲南省紀委官網 /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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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條新增條款,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紀律處分程式的規定作出補充闡釋;二是針對新腐敗現象制定處理措施,擴大監管範圍,如私自閱看、瀏覽、收聽違反規定的報刊書籍等亦被列為違紀行為。
文|南方週末記者 翟星理
南方週末實習生 黃心語
責任編輯|錢昊平
官員結交政治騙子、統計造假、退而不休等行為,已明確為違紀行為。這是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作出的規定,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與上一版本相比,修改後的條例新增16條,並對76條條款作了修改。
16條新增條款,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紀律處分程式的規定作出補充闡釋;二是針對新腐敗現象制定處理措施,擴大監管範圍,如私自閱看、瀏覽、收聽違反規定的報刊書籍等亦被列為違紀行為。
這是中共十八大之後對條例進行的第三次修訂,前兩次分別於2015年10月、2018年8月進行。幾次修訂的一個共性特徵是,吸納了各級紀委監委發現的新腐敗現象,如“在黨內搞團團夥夥”“搞山頭主義”等現象已在前兩次修訂時被吸納。
條例制定後共修改過4次,十八之前還有一次,發生在2003年。不難看出,條例修訂的週期總體趨短。
中國監察學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注意到,隨著反腐敗鬥爭進入新階段,新型腐敗、隱性腐敗現象層出不窮,黨紀程式的完善性、黨內法規與現行法律的適應性問題也亟需解決,這是條例修改頻率提高的兩個驅動力,而且“毫無疑問,未來紀律處分條例的修訂將會常態化”。
紀法銜接趨勢明顯
“經過這幾年的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及其實踐,我們發現在紀法銜接方面有一些新的程式性和規範性的要求。”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分析,對比修訂條款和新增條款,條例此次修訂的一大特點是突出黨紀與法律的銜接。
修訂後的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三十一條進一步規定,黨組織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莊德水介紹,2018年3月20日開始實施的監察法,在監察公職人員和治理腐敗問題上,將過去“紀法分開”的治理模式轉向“紀法銜接”。在此之前,監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時常受制於“法出多門”的現實。
在莊德水看來,本次條例修訂的一大特點在於對處分程式的完善,更加註重紀律處分程式與監察法程式、政務處分程式之間的銜接。
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認為,與過去的執法執紀相比,現階段更加重視執紀與執法貫通,這一點也在本次修訂條例過程中受到重視。
懲治新型腐敗
結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歷次工作部署和各級紀委監委的通報,條例新增的16條條款,重點是針對近年來重點推進的工作新領域、各級紀委監委發現的腐敗新現象新增的處理措施。
新領域包括推行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和機構編制工作。新型腐敗現象涵蓋結交政治騙子、政績觀錯位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統計造假等行為。
最近幾年,在通報或剖析案例時涉及“政治騙子”的表述多次出現。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劉國強被指“盲目聽信‘政治騙子’,花費巨資跑官買官被騙”;安徽省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管委會原主任盛必龍將騙子奉若上賓,甚至在被留置前三天,還向騙子“求助”。
此次條例修訂也在部分修改的條款中明確了對違紀新現象的處理措施。修改後的第五十二條規定,私自閱看、瀏覽、收聽違反規定的報刊、書籍、音像製品、電子讀物,以及網路文字、圖片、音訊、影片資料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機構編制方面,新增的第一百三十四條對黨員幹部違規干預、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明確為違紀情形。這是條例首次將黨員干預地方機構、人事設定正式寫入處罰規章。
機構編制問題是近年來各級黨委重點推進的工作之一。2021年8月,江西萍鄉經開區整治人事管理,並於2023年4月正式宣佈撤銷19個自設機構,解聘247名自聘科級幹部。2022年7月6日,中央編辦通報10起干預問題。
將新型腐敗現象納入黨紀處分條例已有先例。2015年8月,中紀委通報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被“雙開”,指其“在黨內搞團團夥夥”“公開散佈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等。2016年1月1日,修訂後的條例就將“在黨內搞團團夥夥”列為違紀行為之一。
2016年4月,河北省承德市委原書記鄭雪碧被“雙開”,通報指出其“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2018年10月1日起,修訂後的黨紀條例新增“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的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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