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媒曝光檔案,社交媒體瘋傳,疑似印度——斯里蘭卡國防備忘錄?

根據《島報》訊息:斯里蘭卡前線社會黨(FSP)強烈要求立即終止斯印簽署的一項“秘密且危險”的國防協議,稱其為“對國家和人民背叛”。該協議於4月5日印度總理莫迪訪斯期間簽署。
FSP教育秘書普布杜·賈戈達(Pubudu Jagoda)嚴厲批評協議,敦促政府依據協議第12條,向印方發出三個月內的通知,以正式退出。他說,協議文字最早被一家媒體曝光,並廣泛傳播,疑似為兩國簽署的正式檔案,政府至今未否認其真實性,這種沉默本身就說明問題。
據介紹,協議由斯國防常秘圖亞孔塔(Sampath Thuiyakontha)與印度駐斯高階專員桑託什·賈(Santosh Jha)簽署。“最令人不安的是,協議簽署過程完全未向公眾披露。與1987年的《印斯協議》不同,當年包括的附件內容都向社會公開,而這次的協議則刻意保密。我們甚至不知道還有多少其他類似協議”。
賈戈達披露,FSP於4月4日透過《資訊自由法》提出獲取該協議的申請,卻收到總統辦公室的回覆“沒有協議副本”。他質疑:“總統是否真的看過這份協議?如果連總統辦公室都沒有檔案,那透明度就令人極度擔憂”。
據稱該協議包含12項條款,內容涵蓋軍事人員交流與培訓、防務產業合作、機密資訊保護,以及戰地醫療和遠端醫療等軍事醫療服務。
賈戈達特別指出,第7條中對“機密資訊”定義極其寬泛,賦予印方几乎可以將任何內容定為“機密”的權力。“根據第7.3條,甚至在協議終止之後,也不得公開透過該協議轉移的武器或軍事資產”。
第10條明確禁止雙方將任何爭議提交國際法庭,或引入第三方調解。賈戈達形容這如同“讓兔子與老虎談判”,並回顧1987年協議引發的混亂局面,當時印度維和部隊在政府更替前,一直拒絕撤離。
他批評目前由國家人民力量黨(NPP)主導的政府立場轉變巨大,指出主要組成黨——人民解放陣線(JVP)當年堅決反對印斯協議。“如今卻簽下了一個更危險的協議”。
賈戈達總結:“我們呼籲全國人民團結,阻止這些暗箱操作、侵蝕國家主權的協議。FSP已準備好領導鬥爭”。
近日,斯媒EconomyNext獲取到的一份檔案文字,疑似印斯備忘錄內容,該備忘錄共9頁,涵蓋12個條款,內容涉及合作範圍、資訊保密及終止機制等方面。
對於備忘錄內容,印度駐斯高階專員公署拒絕發表評論,僅表示“無法確認兩國間諒解備忘錄具體內容,此類協議嚴格屬於國家間事務,遵循雙方保密協議”。斯里蘭卡外交部也同樣拒絕對諒解備忘錄細節作出回應。
不過,來自印斯兩國的官員私下透露,這項防務合作諒解備忘錄更多是對雙方原本已存在的非正式合作機制的正式化。包括人員交流、防務人員培訓、非培訓性質的交流、防務工業與技術合作、科研協作、財務安排及機密資訊保護等多個方面。
根據該檔案內容,協議將有效期設定為五年,但雙方均可提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方式單方面終止協議。
斯媒EconomyNext獲得並曝光的備忘錄內容如下:

第一條:合作範圍
1.1 為鞏固印斯友誼,雙方將積極推動國防領域的合作。
1.2 雙方在執行本諒解備忘錄下的合作活動時,將尊重對方國家的法律和軍事規章,遵循《聯合國憲章》的相關原則和宗旨,包括國家主權平等、領土完整不可侵犯和不干涉內政。
1.3 任何一方不得允許其領土被用於危害另一方國家安全的活動。

第二條:國防合作
2.1 人員交流
2.1.1 雙方將根據共同同意,促進各層級、各領域人員的互訪,以達互惠目標;
2.1.2 雙方將指明在哪些領域進行國防人員交流有利,包括專業人員、資訊交流、培訓、研討會及互訪。參與此類活動的人員須經各方提名,可包括與國防服務相關的文職人員。
2.2 國防人員培訓
培訓將根據雙方協定的條款執行,並嚴格遵循各自軍事安全、審批程式及規章制度,涵蓋以下領域:
  • 軍事訓練、專業知識與資訊交流;
  • 教官或觀察員的交流;
  • 派遣軍事人員參加課程或專案;
  • 舉行聯訓以增進理解、分享最佳實踐;
  • 災難救援與人道主義援助(HADR)相關的培訓、研討會和能力建設;
  • 維和行動訓練,包括觀點交流、能力建設、課程機會等;
  • 就維護、工程實踐、SOP(標準作業程式)等方面交流專業知識;
  • 在艦艇設計建造、水文測繪、海洋學與無人機領域開展技術合作;
  • 其他雙方同意的國防領域。
2.3 培訓以外的交流
  • 包括但不限於:
    • 智庫交流、專題研討與專家交流;
    • 軍事醫學合作,包括遠端醫療、病人治療、醫療人才交流、相關課程;
    • 災難援助與海上搜救領域的專家交流;
    • 國防基礎設施發展合作;
    • 文化交流、軍人交往等;
    • 軍事物流與供應鏈管理;
    • 其他雙方同意的專案。
  • 2.4 聯合參謀會談
  • 每年舉行三軍(陸、海、空)分別的雙邊參謀會談;
  • 未涵蓋事項及三軍聯動議題,在印度綜合國防總部與斯里蘭卡國防部之間舉行雙邊會談;
  • 會談每年舉行一次,輪流在印度和斯里蘭卡舉辦。
2.5 其他合作領域
  • 艦艇與飛機互訪;
  • 海事及其他領域的資訊交流;
  • 網路安全與關鍵新興技術合作;
  • 國防裝備的提供或借用;
  • 災難救援、搜救、汙染應對等突發事件合作。

第三條:國防工業合作
在符合各自國家法律、採購規定的前提下,雙方鼓勵在以下領域開展合作:
  • 合資企業;
  • 國防產品與技術的收購與銷售;
  • 維修與大修支援;
  • 舉辦國防工業會議與研討會;
  • 參加國防相關的展會;
  • 提供技術支援與經驗分享;
  • 技術培訓;
  • 基礎設施的開發、維護與升級;
  • 其他促進國防工業合作的活動。

第四條:國防科技與研發合作
4.1 雙方同意在科技、國防技術、研發等方面進行合作。
4.2 合作方式包括:
  • 技術培訓;
  • 科學家與工程師互訪;
  • 科技資訊交流;
  • 聯合研究與技術轉讓。
4.3 雙方將建立適當機制,保護聯合研發產生的智慧財產權。

第五條:財政安排
5.1 雙方可就執行本諒解備忘錄及其相關活動達成財務安排協議。
5.2 雙方的財政義務應遵循各自國家法律。

第六條:合作管理
為監測與實施本備忘錄,雙方同意繼續以國防秘書級別的對話機制管理合作。該機制每年或根據需要召開一次,輪流在印度和斯里蘭卡舉行。

第七條:機密資訊保護
7.1 “機密資訊”係指依照一方法律、政策須予保護的資訊或材料。
7.2 雙方交換或生成的機密資訊將依據相關法律被處理,不得未經書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7.3 對資訊保護的義務在備忘錄終止後仍然有效。
7.4 如有洩露或未經授權訪問的情況,應立即通知資訊提供方。

第八條:智慧財產權
8.1 智慧財產權保護應符合國際義務與各方現行法律。
8.2 雙方應根據各自國家法律及國際義務保護彼此及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
8.3 相關權利保護與分配,考慮參與者貢獻,將由雙方針對特定合作另行簽署協議予以明確。

第九條:修訂與補充
對本備忘錄的任何修訂或補充應由雙方書面同意,並自雙方同意之日起生效。相關修訂不影響之前已有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爭議解決
雙方若對備忘錄條款有任何爭議,將透過協商或外交渠道友好解決,不提交任何國內或國際法庭、仲裁機構或第三方裁定。

第十一條:紀律與司法管轄權
來訪方應始終尊重東道國法律、規章、風俗與傳統,並接受東道國司法管轄。

第十二條:有效期與終止
12.1 本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初期有效期為五年。任一方可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終止。
12.2 若未終止,備忘錄將每三年續簽一次,續簽前將進行合作進展評估。
資訊原文:
https://island.lk/fsp-asks-govt-to-pull-out-of-defence-deal-with-india/
https://economynext.com/sri-lankas-defence-cooperation-mou-with-india-22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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