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1 簽證是一種工作簽證,適用於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具有卓越才能的人士。該簽證分為 O-1A(適用於科學、教育、商業和體育領域的傑出人才)和 O-1B(適用於藝術和影視行業的傑出人士)。O-1 簽證通常由僱主或機構擔保,首次獲批最長 3 年,之後可按需要逐年續簽,適用於希望在美國長期發展的高階人才。
與 H-1B 工作簽證相比,O-1 沒有名額限制,不需要抽籤,批准後馬上可以工作(不像 H-1B 那樣需要等到新財年開始),在這些方面具有優勢。我們新未名律所已經為許多客戶和若干位自己的員工取得了 O-1A 簽證身份批准和延期批准。參見《最近的 H-1B 和 O-1 簽證批准案例和批准書(2025 年)》。最近,美國移民局更新了 O-1 審理標準,允許個人(包括中國留學生)自己建立和擁有的公司為自己提交 O-1 申請。
今天介紹的 O-1 Case,申請人有中國大學理工科本科學歷,和另外的碩士學歷(非理工科,與 O1 申請不直接相關),在醫學相關的技術領域有科研和工業界經驗,曾在中國的科技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產品經理及市場負責人。其學術成果包括一本合著書籍及三項中國專利。目前,申請人在一家美國公司做技術工作,因為 F1 OPT 將要過期,H-1B 抽籤沒有抽到,聯絡到我們新未名律所(www.nwmlaw.com),由我們為他辦理 O-1 工作簽證,這樣他就能夠繼續在同一家僱主工作。
本次 O-1A 工作簽證申請經歷了完整的初始申請遞交、補充材料要求(RFE)以及最終獲批的過程,充分展示瞭如何透過紮實的材料準備和有效的補充證明,成功滿足 O-1 申請標準。
在初始 O-1 申請階段,我們根據申請人的工作職責和專業背景,個人條件,Claim 他符合以下三項 O-1 標準:發表專業著作;作為委員會的成員之一評審同行的工作;對本行業做出原創貢獻。
O-1 的專業文章可以是期刊論文,也可以是會議論文,專利,書籍等等
移民局明確提到,申請人不需要是論文的第一作者,也不需要提供證據表明文章已經被引用。但是,文章需要有學術性質(原創研究,科普文章,和綜述論文一般都可以),最好是經過同行評審 peer review 的。移民局會判斷申請人的論文或者書籍是否屬於專業出版物,會考慮目標讀者和發行量。
O-1 對於評審同行作品的規定
評審的可以是期刊論文(擔任編委),會議論文,會議摘要,學位論文,基金專案等等。申請材料需要證明 O-1 申請人不僅收到了邀請,還實際參與(完成)了評審工作。評審的物件可以是同領域的工作,也可以是相關專業領域裡面的。
O-1 對於” 原創性貢獻” 的要求
原創貢獻方面的證據可以包括論文發表(尤其是發在比較知名的期刊上),被同行引用,獲得專利,商業應用,媒體報道,推薦信,等等。
移民局會考察這類原創工作是否算是重大貢獻,會考慮本領域專家的詳細推薦信(尤其是信裡包含的解釋該貢獻重大意義的內容)。推薦人需要說明自己的專業背景資質,以及是怎樣瞭解到 O-1 申請人做出的貢獻的。
O-1 對媒體報道的要求
這裡提到的媒體,可以是專業媒體包括學術期刊和書籍,也可以是大眾媒體包括報紙,影片報道,和網路媒體(一般不能是自媒體),移民局會考慮媒體的發行量和讀者範圍。報道的可以是 O-1 申請人(比如人物專訪)也可以是他的工作(報道本身不需要只限於申請人自己,只要有對申請人工作的具體討論就可以。如果媒體報道本身並沒有提到申請人的名字,也沒有提到申請人的工作與報道的研究相關,但是在推薦信裡面提到了,那麼一樣可以用於支援這個人的 O-1A 工作簽證申請。
這個 O-1 申請在 RFE 以後於 2025 年初獲得批准
移民局對我們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稽核後,認可了申請人的 「原創性貢獻」 這一核心標準,但是同時還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證據 (RFE) 以證明他符合 Authorship 和 Review 這兩項標準。移民局具體要求提供:1) 來自美國行業專家的諮詢意見,以進一步表明申請人有傑出能力;2) 更加詳細的學術評審經歷證明,以佐證其作為評審專家的資格;3) 學術著作的行業影響力證明,以展示其研究成果的廣泛認可度。
針對移民局的 RFE(補充材料要求),我們為申請人遞交了相應的的補充材料,包括:兩封來自身在美國的本行業專家的權威推薦信;申請人此前完成學術評審的詳細證明,包括申請人在多個學術會議評審中擔任的重要角色;學術出版物的行業影響力證據,包括由知名學術出版社出版的書籍及被行業廣泛引用的技術標準等。
這些補充材料成功回應了移民局的疑問,最終申請順利獲得批准。這個最近的批准案例展現了我們新未名律所(www.nwmlaw.com)如何透過精準的申請策略和紮實的證據支援,成功申請 O-1 簽證。
如上面提到,O-1A 工作簽證不限名額,不需要抽籤,比較寬鬆,並不是只有博士或者知名藝術家才能辦理 O-1。在小公司工作的工程師技術員也有機會。面對 H-1B 抽籤中籤率不高的情況,更多申請人包括留學生可以考慮用 O-1 在美國工作(參見我們新未名律所最近的文章《除了 H1B 抽籤,你還可以用這十種工作許可在美國工作》),包括理工科的 O-1A,和藝術類演藝類人才的 O-1B(見下)。
O-1B 是給演藝類藝術類人才的工作簽證
我們新未名律所為一些模特,歌手,和藝術類人才取得了 O-1B 批准(和 EB-1A 傑出人才綠卡批准)。申請人一般需要在下面六條標準裡面滿足至少三條:
-
證明申請人已經(並且將繼續)在具有傑出聲譽的製作或活動中擔任主要角色的證據。證據可以包括透過相關報道評論、廣告、宣傳稿、出版物、合同或代言等。 -
證明申請人在本領域的成就已獲得國家層面或者國際認可。證據可以包括報紙、行業期刊、雜誌或其他出版物中的評論或者(關於申請人或者他的工作)的報道。 -
證明申請人在知名機構擔任領導職位或者關鍵職務。證據可以包括專業期刊,書籍,媒體報道,和推薦信。 -
證明申請人已經有商業成功歷史或聲譽。證據包括此前的作品排名,票房,收視率,和相關報道。 -
證明申請人在得到了本領域專家,機構,或者政府部門的廣泛認可高度認可,可以透過推薦信來支援,推薦信裡需要描述寫信者的資質以及如何瞭解到申請人的工作。 -
高收入,可以透過僱傭合同等材料,可以是過去的或者未來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