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網財經《銀行財眼》出品
落馬一年後,寧夏銀行麗景支行原行長王某彥受賄案近日公佈判決結果,其因受賄513.28萬元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2011年2月,41歲的王某彥成為寧夏銀行麗景支行副行長,分管營業室、家用汽車消費貸款中心、營銷一科等工作,負責主持審貸會,在貸前調查、貸款審批、貸款清收等業務中擁有決策權。
次年1月,上任副行長還不滿一年,王某彥便開始想辦法給自己搞錢。
01
以貸為名索要利息近500萬
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節前,寧夏某某擔保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為與王某彥打好關係,以便她能在貸款審批、放款等環節提供幫助,其在王某彥辦公室共計送了3萬元現金,王某彥收受後陸續花了。
隨著權錢交易的深入,王某彥開始尋求更為隱蔽且高回報的斂財方式。2012年5月,王某彥主動聯絡寧夏銀川某某公司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表示她有100萬元想放在楊某手裡吃利息,利息按月息3%計算,借款期限一年。
因在貸款業務上有求於王某彥,楊某當場同意。為了規避銀行工作人員不得與客戶之間發生資金往來的規定,王某彥使用丈夫魏某的賬戶向楊某打款97萬元(已扣除首月利息3萬元),後續楊某安排他人每個月向魏某賬戶支付3萬元利息。2013年8月,楊某歸還本金100萬元,王某彥收取利息45萬元。
此後,王某彥又將160萬元放在楊某手裡吃利息。截至2018年6月,兩筆借款王某彥共計收取利息156.75萬元。為了讓收取的利息合理化,王某彥以其丈夫魏某名義與楊某補籤110萬的借款協議,借款日期倒籤至2018年5月1日,但實際並不存在相關借款事實。
用這種方法,王某彥先後將1000萬元分別放在閆某、楊某、陳某、蘇某手上吃利息。其中,出借涉案資金均是由王某彥主動提出,借款數額、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關鍵事項上完全由王某彥單方決定。四位行賄人為了不得罪王某彥,方便公司業務開展,才同意王某彥吃高額利息的行為。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間,王某彥利用擔任寧夏銀行麗景支行副行長、行長職務上的便利,先後五次收受兩家公司所送現金15萬元,八次以貸為名索要四家公司利息498.28萬元,共計513.28萬元。
02
違規放貸105筆
王某彥受賄後,為寧夏某某科技公司、寧夏某某擔保公司等五家公司在貸前調查、貸款審批、貸款轉化、貸款清收等方面提供幫助。
裁判文書顯示,林某在擔任車貸中心主任期間,主管副行長王某彥對銀川某某公司的業務過問較多,要求其儘快調查儘快安排,放寬准入條件、降低門檻。即使現場調查中發現客戶經營狀況不良,仍按照收回再貸的情況處置了客戶貸款。審貸會委員施某和同事馬某對收回再貸提出異議後均被王某彥當場批評。
葛某某在擔任車貸中心客戶經理期間,在其主辦的13筆銀川某某公司擔保公司擔保貸款中,發現無業務流水,經營已停止且法人不在本地,貸款逾期本金超過一個月等問題。但主管行長王某彥要求仍然正常上報審貸會研究,並要求對不符合收回再貸條件的貸款採取收回再貸的方式進行處置,導致13筆貸款均逾期。
這種行為為寧夏銀行帶來很大的不良風險。裁判文書顯示,截止2024年7月5日,銀川某某擔保公司擔保業務及銀川某某公司關聯貸款共計97筆,本金餘額1.77億元。目前97筆業務已全部訴訟,銀川某某公司擔保貸款多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借款企業及個人還款意願差。
另外,寧夏某某擔保服務公司擔保業務未結清貸款剩餘25筆,根據銀監局五級分類標準,貸款損失餘額2075.98萬元。寧夏某某擔保公司擔保業務未結清貸款剩餘共計80筆,總本金餘額1137.86萬元。
鳳凰網財經《銀行財眼》梳理裁判文書發現,銀川某某擔保公司、寧夏某某擔保服務公司、寧夏某某擔保公司在寧夏銀行麗景支行的違規貸款分別為72筆、22筆、11筆,合計105筆。這些違規貸款存在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調查不清或無客觀依據、貸款利息由擔保公司員工歸還、貸後管理不到位、借款用途不真實、未按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導致銀行擔保部分無效、違反異地授信規定辦理業務、收入狀況調查認定無客觀依據、過度授信等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某彥多次違規發放貸款、受賄513.28萬元後,其於2019年10月升任寧夏銀行麗景支行行長,主持支行全面工作,主管辦公室,分管營銷一科、營銷二科、風險科等工作。
直至2022年2月,自治區紀委監委駐寧夏銀行紀檢監察組對王某彥違紀違法問題進行初核。2022年3月,王某彥透過自己書寫報告供述與多位行賄人之間的經濟往來,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並在2022年5月至2024年6月期間主動上交涉案資金合計513.28萬元。
2024年3月,王某彥因涉嫌違法問題被立案調查,被採取留置措施。2024年8月,她因涉嫌犯受賄罪被逮捕,目前羈押於石嘴山市看守所。
法院認為,王某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5萬元,以借貸為名義索取他人利息498.28萬元,共計513.2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這樣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考慮王某彥犯罪後自首,案發後積極退贓、主動繳納罰金,可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已繳納),王某彥受賄犯罪所得513.28萬元依法上繳國庫(已上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