膽肥!銀行女經理詐騙近億元,打賞男主播6000萬

來源:新京報
2025年7月2日,新京報訊息,某銀行原鄭州緯二路支行客戶經理席薇詐騙案,因涉案金額特別巨大,詐騙行為持續時間長,經披露後引發廣泛關注。
2023年,鄭州市中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查明2009年至2022年間,席薇虛構理財產品,私刻公章,以“保本保息、收益高”等為由,先後收取31名客戶1.6億餘元的理財本金,截至案發尚有9000餘萬未返還,其中6000餘萬被席薇用於直播打賞。最終,席薇因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直播平臺及主播被刑事追繳,要求退還贓款。
近日,圍繞該案引發的民事賠償訴訟及刑事追繳的執行異議仍在進行中。有受害人將席薇供職的緯二路支行的上級分行起訴至法院,要求該行承擔賠償責任。另一邊,捲入該案的映客直播平臺,也發起了執行異議,認為法院不該對平臺進行刑事追繳。
席薇曾供職的某銀行鄭州緯二路支行,如今已成為農產品展銷中心一部分。其在13年間虛構理財產品,詐騙客戶9000餘萬元。

01

虛構理財產品詐騙31名客戶9000餘萬
朱先生及其妻子,在席薇詐騙案中,損失了855萬元理財本金。
今年6月25日,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朱先生稱,此前,他透過涉事的某銀行鄭州緯二路支行的一位副行長進行理財投資,這位副行長病退前,告訴他說,“理財業務以後由席薇對接”。
2021年,朱先生在該支行購買的一筆1000萬元的理財產品到期後,妻子頻繁接到席薇的電話和簡訊,向他們推薦新的理財產品。
“說是銀行內部的理財產品,能保本保息、收益還高。”原本打算將錢轉至其他銀行的朱先生被說動了,最終,他的妻子在該支行的營業大廳,簽訂了一年期的理財協議書,並將855萬元本金,轉到了席薇指定的賬戶。
朱先生介紹,因為理財協議書蓋有銀行公章,業務辦理時也是在銀行內,他們之前並沒有發現什麼異常,直到理財到期而錢退不回來,才發現席薇已因涉嫌詐騙罪被警方立案調查。
最初發現席薇詐騙並報案的,是投入400萬元本金理財的張先生,他也是因為理財到期後,錢遲遲拿不到,才發現問題。
據判決書披露的資訊,張先生髮現席薇偽造理財產品協議書實施詐騙後,於2022年4月21日,駕車帶席薇到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報案,公安機關對席薇訊問時,席薇只供述了詐騙張先生的事實。報案之前,席薇還曾威脅張先生,如果報警,一分錢也拿不到。
在席薇的住處,警方搜到偽造的某銀行鄭州緯二路支行的業務專用章和大量理財產品協議書,這起持續了13年,詐騙金額近億元的案件,才逐漸浮出水面。
據鄭州市檢察院指控,2009年6月至2022年6月,席薇利用擔任某銀行鄭州緯二路支行客戶經理的身份,以“內部理財產品、保本保息、收益高、安全穩定”等為由騙取31名被害人的信任,出具虛假的理財產品協議書,騙取資金9448.215萬元。
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席薇於2004年入職某銀行鄭州緯二路支行任客戶經理,2009年開始實施詐騙時,僅28歲。據席薇供述,她為了過得好一些,產生了將客戶理財資金佔為己有的想法。
事發後,銀行方面作出的查證情況說明顯示,席薇向受害客戶提供的理財產品存在兩種情況,一是產品不存在,二是產品雖然存在,但與銀行存在產品名稱不匹配,銀行發行理財產品的時間在席薇與客戶簽訂協議前早已結束。
據警方查證,31名受害人被席薇以購買理財產品為由詐騙,分別投入41萬至1341萬不等的資金,共計1.6億餘元。截至案發前,部分受害人收回一定數額的本金及利息,尚有9000餘萬元未收回。
席薇案涉及的部分客戶被騙理財款項明細。截至案發時,共有9000餘萬未返還受害人。 法院判決書截圖
2023年10月,鄭州市中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席薇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詐騙多人財物,其中不乏老年人多年的積蓄,且將所騙資金用於揮霍性消費,無力償還,給被害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在離職後席薇仍以銀行工作人員身份自居並行騙,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期間仍有行騙行為,其行為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最終,席薇以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公開資訊顯示,席薇曾供職的某銀行鄭州緯二路支行,於2022年4月20日完成登出,原因系決議解散。

02

6年間打賞主播超32萬次
判決書披露,席薇騙取的9000餘萬元的贓款中,除了用於購買轎車、奢侈品、衣物及2套房產外,在直播平臺充值並打賞給主播的金額高達6000餘萬元,其中在北京蜜萊塢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蜜萊塢公司)旗下的映客直播平臺,充值5951萬元,在另一平臺充值170萬元,全數用於打賞。
今年6月25日,在鄭州市鄭東新區一棟高檔小區內,新京報記者找到了席薇被查封的一套房產。房門上被法院張貼的“查封公告”顯示,席薇另涉一起借款糾紛案,勝訴人於2022年申請查封了該套房屋。
朱先生稱,據他了解,席薇的這套房子購買於2016年,目前尚有貸款未結清。他也搞不明白,席薇詐騙這麼多錢,為何沒有還清貸款,而是將大量的錢打賞給主播。
席薇的辯護律師曾在庭審中提到,席薇的犯罪原因系受婚姻失敗影響、為情所困,加之自媒體平臺的管理缺陷和缺乏有效的監督造成。
有知情人向記者介紹,席薇打賞的大部分是男性主播,她曾透過不斷打賞的方式,讓一位男性才藝主播,連續8個小時為其唱歌。
6月23日,蜜萊塢公司工作人員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稱,席薇自2016年開始,在映客平臺充值、打賞的時間長達6年,她自己名下或被她控制的5個賬號,累計充值4447次,共向2797名主播打賞了32.442萬次,平均每次打賞金額為197.35元。席薇的充值及打賞金額呈現小額、多次的特徵,與平臺其他深度客戶相比,並沒有值得異常關注的情形,平臺盡到了合理審查及注意義務。
鄭州市中院認為,席薇使用涉案款項向網路直播平臺充值及對主播的打賞,數額達6000餘萬元,不屬於合理的消費行為,客觀上造成眾多被害人被騙款項無法償還,應依法予以追繳,按比例發還被害人。鑑於網路直播平臺所屬公司將大部分打賞資金,已經依據與主播的協議支付給主播個人,故應分別向網路直播平臺所屬公司及主播個人予以追繳。本案中,涉案主播眾多,絕大部分主播收受打賞金額較小,在追贓上應對涉案主播進行適當的區分,法院酌定對接受涉案款項打賞資金2萬元以上的主播予以追繳。
席薇位於鄭州市鄭東新區一處高檔小區的房產,已被法院查封。

03

映客平臺被執行1887萬元已申請複議
2025年2月,鄭州市中院依據生效的刑事判決作出《執行通知書》,向蜜萊塢公司追繳違法所得18879144.2元。責令蜜萊塢公司履行席薇詐騙案刑事判決中所確定的義務。
前述蜜萊塢公司工作人員介紹,1887萬餘元的執行款,是法院依據公司向其提供的收益情況說明確定的。席薇在映客平臺充值、打賞,主播共提現4063萬餘元,平臺含稅所獲收益為1887萬餘元。
該工作人員稱,收到執行通知後,公司向鄭州市中院提起執行異議。公司認為,追繳行為對平臺和主播嚴重不公平。蜜萊塢公司作為席薇詐騙案的案外人,既沒有參與席薇的詐騙行為,也沒有從席薇詐騙行為中獲取非法利益,使用者在平臺上透過觀看直播或打賞主播獲得其精神享受,二者之間的對價具有其合理性。同時,公司提供了與直播打賞相關的所有基礎服務,承擔了巨大的成本支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平臺盡到合理審查及注意義務,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依法不應當被追繳。
不過,該執行異議最終被鄭州市中院駁回。
2025年6月23日,河南省高院就蜜萊塢公司申請的執行復議召開聽證會。 
5月22日,鄭州市中院作出執行裁定。法院認為,蜜萊塢公司的異議請求實質是對生效的刑事判決認定不服,不屬於執行異議審查的範圍,蜜萊塢公司應當透過其他法律程式尋求救濟。
6月28日,前述蜜萊塢公司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介紹,中院駁回執行異議後,他們向河南省高院申請複議,6月23日,省高院已召開了聽證會,目前,暫未作出裁定。此外,他們也已透過審判監督的程式,向鄭州市中院提交了材料。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使用贓款打賞主播引發的刑事追贓問題,因涉及被害人、直播平臺、主播、直播公會等主體利益平衡,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在裁判文書網釋出的判例中,有法院認為打賞屬於贈予行為,不適用“善意取得”對平臺進行追繳。也有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平臺屬於“善意取得”或不宜透過刑事追繳程式處理,未在刑事判決中作出向平臺追繳的決定。
2024年10月,由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中國應用法學》雜誌舉辦的“涉網路直播打賞追繳返還司法實務問題研討會”,對網路直播打賞中贓款或違法所得是否適用善意取得、是否應予追繳返還等問題進行了研討。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謝望原認為,直播打賞是一種消費行為,使用者與網路平臺之間、使用者與主播之間原則上都是網路服務合同法律關係。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責任主體只能是犯罪分子,不能將案外人作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物件。善意取得適用於用贓款贓物來打賞,在消費者用涉案贓款打賞主播的情況下,網路公司和主播不知道打賞錢款是贓款而接受的,就屬於善意取得,因而不可以追繳或責令退賠。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李欣磊則認為,如平臺能夠提供證據證實其已完全盡到稽核、監管、提醒、限額等注意義務,所獲抽成數額亦屬合理對價範圍,則應認定其善意取得,不予追繳,否則亦應追繳。
新京報記者從不同渠道瞭解到,目前,蜜萊塢公司被執行的1887萬元,已被法院按比例發還給了受害人。席薇在映客平臺打賞金額超2萬元的主播,共計27名,暫未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

04

檢方建議:銀行方面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蜜萊塢公司在向鄭州市中院及河南省高院申請執行異議、複議時均表示,某銀行鄭州緯二路支行,應承擔被害人的損失賠償責任。
蜜萊塢公司的代理律師認為,席薇銷售虛構的理財產品,是基於其理財經理的身份,銷售時間是執行職務期間,銷售地點在緯二路支行,其行為構成職務行為,31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與席薇的推銷行為也存在因果關係,某銀行鄭州緯二路支行應承擔用人單位責任。
事實上,目前已有受害人透過民事訴訟的渠道,起訴鄭州緯二路支行的上級單位某銀行鄭州分行。
朱先生是31名受害者人中損失最大的,其投入的855萬元理財本金,截至席薇案發前,既未要回本金,也沒拿到一分錢利息。
朱先生稱,他們之所以被騙,是基於席薇客戶經理的身份。而且,辦理理財業務時,也是在銀行的辦公區域內,“甚至列印的理財協議,都是席薇在辦公區使用辦公電腦現場列印的”,席薇13年間在辦公時間、辦公區域內實施詐騙,鄭州緯二路支行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024年年初,朱先生的妻子隨女士以財產損害為由,將該銀行鄭州分行起訴至金水區人民法院,要求該行賠償855萬元的理財本金及利息。
該訴求經過一審、二審,均被裁定駁回。隨女士不服鄭州市中院作出的裁定,向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2025年5月21日,鄭州市檢察院作出的再審檢察建議書透露,該案一審中,金水區人民法院認為目前席薇詐騙一案尚未進行追繳、退賠,隨女士不能證明其損失未得到彌補,故不具備提起本案訴訟的條件。二審中,鄭州市中院認為該院已於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豫01刑初42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對席薇詐騙所得依法追繳,按比例發還被害人。隨女士所受損失,應透過刑事追繳、退賠方式解決。一審法院綜合相關情況,駁回隨女士的起訴,並無不當。
鄭州市檢察院認為,法院以上述理由作出的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檢察院認為,原審法院僅以已有生效刑事判決駁回起訴存在不當。某銀行鄭州分行雖未參與席薇的詐騙活動,亦未授權席薇出售虛假的理財產品,但席薇騙取隨女士等多名受害人的犯罪行為,不僅利用其職務便利,且犯罪行為發生地處在緯二路支行辦公場所內,犯罪工具亦使用了該場所的辦公電腦。某銀行鄭州分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在長達13年的時間內均未能發現席薇的違法犯罪行為,足見其監管存在重大漏洞。銀行存在監管不力、用人失察的責任,對隨女士的財產損失存在明顯過錯,應在其過錯責任範圍內對刑事退賠不足部分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朱先生稱,6月25日,鄭州市中院向他及他的代理律師進行了問詢,但該案是否再審,法官並未表態,“說需要上會研究,再進行答覆。”
朱先生稱,據他了解,曾起訴某銀行鄭州分行的還有一位受害人,但其起訴被金水區法院駁回後,未進行上訴。6月23日,新京報記者嘗試聯絡該案的其他受害人,但多人表示,不便接受採訪。
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起判例顯示,這家銀行廣州東風支行也曾發生類似的詐騙案例。該行一位客戶經理利用職務身份便利,偽造理財產品合同,騙取16名客戶5000餘萬元。該案刑事判決後,有受害人將東風支行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獲得一審、二審法院的支援。法院判決,客戶經理麥某某對受害人的損失退賠不足部分,由東風支行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南監管局官網披露,2023年2月,涉及此事的某銀行鄭州分行因“內控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嚴導致案件發生”,被河南銀保監局罰款50萬元。
END
行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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