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美國華人百態:以行騙為生的“職業租客”

美國法拉盛(圖源:VCG)
“租霸”的雷語:
— “我在美國呆了那麼多年,租房沒花過自己一分錢。”
— “在國外,我沒什麼親人,不搬走是捨不得離開你。”
— “其實我是有錢人,我在國內的房子比你這屋值錢。”
— “趕我走?讓我來教教你什麼是美國法律吧。”
— “打官司你至少虧兩萬,給我五千我立馬滾。”
— “我白住你房子能咋啦?你根本不配做房東!”
— “改天找兩人來整死你,你看警察到底會抓誰。”
— “你纏著要我還錢,我就告你誹謗罪、騷擾罪。”
— “住你這兒費了我不少力,不給四五千能走嗎?”
紐約華裔警官黃先生曾接到法拉盛一位居民的報警,數度前往其住宅調解房東與一名惡房客之間的衝突。房東抱怨說,28歲女子周曉蘭已霸佔一間臥室長達半年,卻僅交過一個月的租金和押金。不僅如此,周曉蘭還謾罵房東,堵塞馬桶,冬天開窗打電暖器。黃警官告訴房東,按法律規定,房客住滿30天就算是居民了,不屬於臨時寄宿者,房東只能透過向法院申請強制驅逐令才可趕走周曉蘭,這就是所謂的“30天法則”。警方無權處理民事經濟糾紛。這名房東接受了黃警官的忠告,聘請律師打官司,最後由法警將周曉蘭強制逐離。黃警官解釋說,租客賴著不走,不交房租,房東也不能換鎖或切斷煤氣水電,更不能把租客的私人物品扔到屋外。如果租客搶先報警,反告房東持兇器威脅或打傷租客,警察到場時只會將房東逮捕。嚴重的話,房東還會被嚴禁返回自己的家,而租客卻仍可繼續住下去。
無獨有偶,一名比較懂法的“職業租客”邸千也曾主動向黃警官報警,要求警方逮捕法拉盛140-58 ASH Ave家庭旅館的房東範先生,理由是他在那裡遭到了非法驅逐,房門被反鎖,他無法再進入,房東還企圖將其行李箱扔到街上。根據這些指控,警方確實可以逮捕房東,但黃警官鑑於報案人有犯罪記錄,懷疑他所言不實,便進行了調查。房東範先生告訴黃警官,旅館裡自從住進這位45歲的大連男子邸千,就如同遭遇一場劫難。邸千非但連續數月不付房租,還不斷向他要錢去賭場。借不到錢,邸千就搞破壞,撬門、砸鎖、弄壞電飯鍋,朝他臉上吐口水,還揮拳威脅說家庭旅館不合法,準備去舉報,除非給他3,000美元。昨天邸千將牙籤插入房門鎖芯,範先生無奈只得換鎖,邸千見狀就報了警。黃警官不忍心逮捕受害者範先生,耐心勸說雙方協商解決。最後邸千向範先生要了700美元,就此搬出家庭旅館。
黃警官介紹說,房東趕走壞房客的最佳時機是在壞房客入住的30天以內。在這段時間內,房東若發現租客是麻煩人物,可將一個月內剩餘的租金和押金退還,令其搬走。租客若不走,房東報警後警方有權勒令租客搬走。“職業租客”一般都知道頭30天是一個關口,在這段時間內他們會偽裝良善,矇騙房東,使其不知不覺錯過逐客時機,淪為待宰羔羊。“職業租客”多以行騙為生,對付過各種各樣的房東。通常他們會謊稱家庭背景良好,例如,邸某就曾吹噓母親是花泳教練,繼父差點當上廣東省體委主任,自己也是優秀運動員,而實際情況是“父母碰瓷兒老賴,躲債煉成滾刀肉”,婚前因不倫戀母癖被繼父打出家門,婚後又因賭債累累妻離子散,六親避之唯恐不及。本文所列的九句“租霸”雷語,均錄自“職業租客”邸千之口,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足以反映“職業租客”們的心態和畸形人格。
當“職業租客”住滿30天圖窮匕見時,房東切忌與之直接衝突,只能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法院未作判決前,房東不得自行驅趕。在美國“非法驅逐”屬於刑事罪,房客有權對“非法驅逐”造成其損失向法院要求三倍賠償。房東正確的做法是,馬上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房客在30天后搬走。30天后如果房客未搬走,房東可以向租房仲裁委員會(Rental board)起訴房客,申請驅逐令(Eviction)。如果法院寄來驅逐令之後房客還不走,房東可請求警察強制執行。警察若不受理,可記下其警徽號用於投訴。房客對於驅逐令不服可以上訴,但必須先搬走。房客所欠繳的租金,房東需另行透過民事訴訟來追討。如果房客敗訴,訴訟費用由房客付。對於房客賴債,法庭會把欠款記錄寫入個人信用報告裡,跟隨其一輩子。某些法院規定,涉案金額不足萬元的案子由小額法院(Small Claims Court)審理,不得聘請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