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對強暴後墮胎的懲罰比對強暴本身的懲罰更嚴厲時,你就知道這是一場針對女性的戰爭」。
9月1日零點全美最嚴格的墮胎“心跳法案”SB8(參議院第8號)在德州生效了,這條法案的槽點實在太多:
1.從能夠檢測到胎兒心跳起禁止墮胎。這將之前最高院透過判例確定的合法墮胎時間從22-24周提前到最早6周。而孕周從女性末次月經後的第一天算起,很大一部分女性是在6-12周確認懷孕,很多人6周內沒有懷孕徵兆,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孕。
2.鼓勵公民檢舉:任何美國公民都可以對醫生、診所,甚至送女性去診所的uber司機、資助墮胎的人提起訴訟,如勝訴則被告需要支付其1萬美元和所有訴訟費用。
3. 第二點同時也是變相賦予公民執法權,置憲法、立法機構、執法機構於何地?
4. 心跳法案沒有性侵和亂倫受孕的除外規定,也就是說這些情況下懷孕也不能墮胎。
此前20家提供墮胎服務的診所提交緊急申請,試圖阻止該法案的生效,最高法院竟然在9月1日前一聲不吭安靜如雞,終於在昨天、法案生效的當天半夜,5比4駁回了緊急申請,這部充滿惡意的SB8繼續生效。
最高院雖然強調了駁回判決並不等同於確認心跳法案的合憲性,但這並不妨礙該法案正在對德州境內無數女性、她們的家人、醫生和診所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 認為墮胎是女性基本權利的人舉著"我的子宮我做主"標語。
墮胎和控槍、LGBT一樣,是美國文化、政治、法律繞不開的議題,原因就是這些問題都是美國核心價值觀具體化表現,關乎政治政策、意識形態、倫理道德,是政治問題、社會問題,還會轉化為司法問題。
反對墮胎的一方強調胎兒的生命價值,認為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神聖的權利,未出生的嬰兒的生命權不能予以剝奪。只有很小一部分人是真正出於健康、被性侵等原因而不得不進行墮胎,大多數人則是因為不想要孩子,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支援墮胎的強調婦女選擇權。胎兒雖然具有潛在的生命,但並不是完整的人,不受憲法保護。“身體自決”及“生殖自由”是女性的基本權利,如果沒有這些權利,婦女也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平等與自由。
而在所有有關墮胎的討論中,觀點中都能深深看到美國文化中強烈的清教主義和個人主義傳統。
清教徒是16世紀中葉英國教會內的改革派,因不滿教會改革,要求清除腐敗而遭到迫害,成為最初移民北美的主體正是由清教徒構成。如今的美國仍然保有清教主義的特定價值觀:堅守信仰,重視婚姻和家庭,強調傳統價值,相信個人奮鬥能實現自我價值,堅定憲法對人權的保護,對大政府表示懷疑。
個人主義傳統一方面源於殖民地開拓時期清教徒的個人奮鬥、基督教新教和17世紀的歐洲啟蒙運動,另一方面則與美國開國元老的建國理想有關。《論美國的民主》作者托克維爾認為,個人主義是平等的必然產物,它的弊端是利己主義,為了避免這種弊端,讓人們生活在利他的社會中的方法是共和制和宗教。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中說了,開國元勳從一開始就拒絕了盧梭的理想建立古典共和國,即要求每個公民自制、守紀律,能為某些公共利益而犧牲個人權利。因為他們認為,從美國的民主現實來看,凝聚美國人力量的應當是政治自由和宗教,而廣義的基督教是美國社會的道德基礎。各教派雖然教義不同,但在人與人之間的義務上卻是一致的,即施惠於他人而不求任何回報。
因此美國人習慣從個人角度看問題,墮胎問題亦如此,無論是支援的還是反對的,出發點都是個人權利,不是集體的或社會的。
最早美國墮胎法沿用的是英國習慣法,規定墮胎是重罪,此後一百多年有一些立法推動限制墮胎的法案出臺,但各州的基調仍然是墮胎是犯罪。直到20世紀中期,隨著性解放和婦女權利運動的發展,更多大眾和精英階層投入到墮胎法改革中去,對於墮胎合法性的討論越來越多。1937年,最高法院在羅訴韋德案中正式確定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並正式提出了之後被各州採用的“三階段標準”——
(1) 第一階段:妊娠前3個月,由於胎兒不具有母體外存活性,能否墮胎是婦女個人的隱私權。它與避孕、性、婚姻、生殖、分娩等一樣,是受憲法保護的個人基本權利,任何州不得予以剝奪。
(2) 第二階段:妊娠3個月後,各州可以限制墮胎,但只限於以保護孕婦健康為必要。
(3) 第三階段:胎兒可以離開子宮而獨立存活,除非繼續妊娠對孕婦有生命危險,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墮胎,以保護胎兒。
在羅訴韋德案後,各州依照最高法院的判決,通過了各自限制墮胎的法律。
可是月滿則虧,水滿則溢。看似自由派在墮胎問題上取得巨大勝利之後,最近幾十年反墮胎陣營的反撲,各州不斷出臺反墮胎法案向最高院的判例發起挑戰。當然,我一直覺得合理範圍內的自由派保守派的爭論和不同觀點的表達是健康的,也是必要的。
在長年的政策對抗中,時不時就會有保守州爭議提案,但在正式生效之前,基本都會因為訴訟的關係被美國司法體系、甚至是聯邦最高法院「暫時冷凍」。
但這個SB8持續生效真的讓我大為震撼。
7月的時候20家墮胎診所在7月起訴了德州政府官員、地區法官,認為該法律是違憲的。地區法院本來打算在法案生效的前一天8月30日開聽證會,但上訴法院下令取消了聽證會。機構這才向最高法院提出緊急申請,結果在生效當晚等來了駁回。
駁回的理由是“目前尚不清楚,以及被列為被告的主體是否/能否針對這些墮胎診所實施心跳法案”,簡單說就是5位大法官覺得審判機構的被動性決定了還不到法院介入的時候…或許真的要等到某個孕6周以上的孕婦去墮胎那時候再上訴到最高法院了,那時候必定又是一個影響歷史的判決。

△ 拜登釋出的白宮宣告。
今天上午,拜登發表了白宮宣告直接批評最高法院的決定——
「這項法律使毫不相干的陌生人能夠介入到女性最私密的決定,並且事實上鼓勵他們這麼做——如果他們起訴贏了,就能得到1萬美元」;
「賦予自封的執法者以毀滅性的影響力」
「這是對法治和所有美國人向法院尋求補救的權利的侮辱」…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