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4日,來自俄勒岡州尤金市的州議員弗洛伊德·普羅贊斯基(Floyd Prozanski)提出了一項可能對成千上萬使用Class 3電動腳踏車的俄勒岡居民產生深遠影響的法案——《參議院法案471號》(SB 471)。該法案的核心內容是禁止Class 3電動腳踏車在公共人行道、車道和腳踏車道上行駛。
Class 3電動腳踏車定義與普及
Class 3電動腳踏車配備的電動助力系統能夠幫助騎行者以最高時速28英里(約45公里)行駛,且不配備油門。此類電動腳踏車因其更高的速度和動力而廣受歡迎,特別是在需要更強動力和更快速度的騎行者中,我本人也擁有兩輛Class 3電動腳踏車。俄勒岡州在2024年的立法會議上,採用了三類電動腳踏車的分類系統。除此之外,Class 1和Class 2電動腳踏車的最高時速分別為20英里(約32公里)。
法案內容與可能影響
SB 471號法案將Class 3電動腳踏車的法律定義推向摩托車的範疇,甚至在某些法律背景下,Class 3電動腳踏車將不再被視為“腳踏車”。根據法案第二部分的修訂內容,Class 3電動腳踏車將不再享有《俄勒岡州法規(ORS)811.050》中對腳踏車賦予的優先通行權保護,這意味著在腳踏車道上,駕駛Class 3電動腳踏車的騎行者如果遭遇未讓路的車輛,將無法依法追究該車輛的責任。
此外,SB 471號法案還提議修訂《ORS 814.430》(“不當使用車道”),規定只有在Class 3電動腳踏車僅靠人體力量驅動時,騎行者才有權使用腳踏車道或腳踏車路徑。這一規定的執行標準和如何判斷電動腳踏車是否完全依賴人力驅動仍不明確。
法案的提出引發了包括律師在內的多個群體的討論。某位腳踏車法律專家表示,“取消Class 3電動腳踏車在腳踏車道上的優先通行權,無論騎行者速度如何,都對責任認定產生重大影響。且按電動腳踏車類別而非速度進行管理,是一種不精確的做法。許多人可能騎行他們並不清楚屬於Class 3的電動腳踏車,若該法案透過,即使他們只騎行15-20英里每小時,也無法享有優先通行權。”
作為腳踏車相關問題的資深倡導者,普羅贊斯基議員曾在2007年推動透過俄勒岡州的《腳踏車超車法案》,並在推動俄勒岡州實施“愛達荷停車法”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該法案的提出無疑再次引發了公眾對電動腳踏車管理與使用安全的廣泛關注。
目前,普羅贊斯基議員的辦公室尚未就法案的動機和細節做出全面解釋,但在法案正式進入立法程式後,我們將繼續關注並分享更多資訊。這項提案可能會對俄勒岡州以及其他州電動腳踏車的使用與管理產生深遠影響,也將在未來引發更廣泛的法律、經濟和社會討論。
ref:
https://bikeportland.org/2025/01/14/oregon-bill-seeks-to-ban-class-3-e-bikes-from-sidewalks-bike-lanes-and-paths-392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