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歷史上關於教師身份的描述,通常是“傳道、授業、解惑”,這既是教師個人條件的要求,也是對教師職責的描述。人們更容易把教師看做道德角色、知識角色、智慧角色,很少作為專業角色看待。
◆“獨立教師”這個詞彙迅速被接受和傳播,無論其中存在多少可以爭論的問題,這本身就充分說明專業化的教師開始走向市場,預示著教師作為獨立的專業性職業,開始具備獨立在市場生存的可能,這具有突出的象徵性意義。
◆目前真正獨立出來成為“獨立教師”的教師還是少數,但影響的卻是整個教師隊伍。作為一種新的現象,它對現職教師至少提出了一些警示:無論贊同與否,都需要面對這一教育發展的新趨勢。
◆“獨立教師”這個詞彙迅速被接受和傳播,無論其中存在多少可以爭論的問題,這本身就充分說明專業化的教師開始走向市場,預示著教師作為獨立的專業性職業,開始具備獨立在市場生存的可能,這具有突出的象徵性意義。
◆目前真正獨立出來成為“獨立教師”的教師還是少數,但影響的卻是整個教師隊伍。作為一種新的現象,它對現職教師至少提出了一些警示:無論贊同與否,都需要面對這一教育發展的新趨勢。

當教師作為獨立的專業性職業走向市場
近來關於“獨立教師”的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有人認為這是教師擁抱網際網路的必然結果,也有人提出獨立教師能走多遠的問題,擔心經濟導向丟掉教育責任。現行教育體制中的人更多看到脫離體制存在的問題,。我認為“獨立教師”的出現預示教學真正專業化時代的到來,意味著真正專業化的教育和教師作為獨立的力量進入市場時代的開始。
“獨立教師”的出現標誌著教師專業開始被市場接受
何為“獨立教師”?“獨立教師”可以理解為“以自己的教師專業透過市場獲取報酬的專業性職業的從業人員”。
長期以來,關於教師身份和地位的爭論一直不斷。中國歷史上關於教師身份的描述,通常是“傳道、授業、解惑”,這既是教師個人條件的要求,也是對教師職責的描述。人們更容易把教師看做道德角色、知識角色、智慧角色,很少作為專業角色看待。直到196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其官方檔案《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中,正式提出應當把教學作為專業的職業看待——一般理解為一種類似醫生、律師的專業性職業。
但在現實中,教師專業化的道路一直步履蹣跚。律師作為專業性職業,更多是一種個體勞動,律師事務所主要實行合夥人制度;醫生作為專業性職業,可以獨立開設診所。而教師必須依附學校這樣的組織。教師不是完全由學生自主選擇,教師無法清晰地展示區別於非專業人員的獨特能力。於是教師的專業性職業被認為是一種“軟的專業”,是一種缺乏獨立能力、無法獨立執業的專業。
“歷史上個人獨立工作的“教師”曾經普遍存在,在中國從孔夫子到私塾先生,在西方中世紀盛極一時聚眾授徒的大學者,這些都是某種形式的“獨立教師”,但很顯然,他們獨立執行的基礎是具有的學問與品行,並非作為現代教師的“教學專業”。
今天出現的“獨立教師”不是學術成就卓著的大學者,也不是具有某種絕學的授業者,他們是依靠自己作為教師的教育經驗、策略、方法、技巧等教學專業積累走向市場的,他們被接受、被認可,是其作為教師的專業被認可,可能預示著教師的獨立專業被市場接受的開始,這是真正值得關注的問題所在。
“獨立教師”的出現提出了教師管理的新課題
“獨立教師”也許目前剛剛是一個開始,當更多“獨立教師”出現時,一系列管理問題必將浮出水面。
第一,“獨立教師”在管理上如何定位。
“獨立教師”不是體制中的教師,不能用現行教師管理制度進行管理,“獨立教師”也不同於一般培訓機構的教師,那些是按照公司的專業人員進行管理的,如何對“獨立教師”的身份進行定位?“獨立教師”是專業性職業,可以個體執業,或合夥執業,或掛靠公司執業,這些特點顯然與律師、醫生有相似的地方,但直到目前,教師獨立執業的相關制度體系幾近空白。如何認定資格、如何取得許可、如何監管等,都沒有明確規定。而且教育活動是培養人的,涉及到價值觀的問題、社會責任問題,如何管理就顯得更加複雜。
第二,如何界定“獨立教師”專業能力的歸屬問題。
不同於律師或獨立執業的醫生,教師的專業能力形成基本是在體制內的學校,透過長期培養培訓形成的,一紙辭呈脫離體制獨立執業,其培養培訓的成本怎麼辦?近日與上海多位校長交流,校長們第一反應是學校培養的名師流失到社會,名師是學校培養的,這樣的賬怎麼算?目前有關教師專業能力形成中成本分攤的討論並沒有共識,但飛行員辭職被要求的培訓費返還已經得到法律支援,學校培養的教師離職是否需要賠償?
第三,如何監管“獨立教師”的專業服務質量。
作為一項社會服務活動,既然按市場規則執行,就需要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教育服務質量如何保障?是否應當參照律師和獨立執業的醫生進行管理?“獨立教師”的教師資格怎麼看?在網際網路時代出現的“獨立教師”,一開始就是與網路聯絡在一起的,如何認定和監管更是一個新的問題。
第四,“獨立教師”的稅收等如何確定。
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獨立教師”從事的是一種經營活動,就必然涉及到相應的稅收問題,目前相應的許多問題仍然處於灰色地帶,未來顯然需要明晰和界定。
第五,“獨立教師”工作中的相關關係怎樣界定。
“獨立教師”與學生的關係是一種“師生關係”還是“服務與消費的關係”?“獨立教師”的教學與學校的教學有何異同,如何總結和把握教學的相應規律?現有的評價方式是否適合?“好評”的多少能作為“獨立教師”評價的主要指標嗎?如何避免不合格的人進入“獨立教師”行列,如何避免“好評”中的摻假,這些都有待研究。
“獨立教師”的“獨立”之路該怎樣走
“獨立教師”作為一種客觀存在已經形成,對這些教師而言,“獨立”的路該怎樣走更好;對於另外那些躍躍欲試準備進入“獨立教師”行列的教師,到底應當怎樣選擇,這些都是非常現實的問題。從目前來看,“獨立教師”可以採用四種形式執業。
第一種形式是做“網路個體戶”。
目前的多數“獨立教師”走的是這樣的路子,藉助網路平臺傳播自己的影響力,類似開了一家網店,透過網路付費聽課或接受輔導進行教學。早期的獨立教師基本都是有了一定的網路知名度之後“單飛”的,依賴網路平臺順理成章,從某種意義上說網際網路推動了“獨立教師”的出現,為“獨立教師”提供更大工作的空間和平臺,但“獨立教師”未必就是必然依賴網路的。
第二種是開設“現代私塾”。
也有的教師在區域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尤其家長的認可度非常高,脫離體制後自己租借或購買場地,招收學生授課,類似私塾,正式學校教育結束後的學生到這裡接受教育。
第三種是加盟專業培訓機構。
這種方法相對比較容易,受僱於網路或線下的教育培訓機構,直接對學生進行輔導或教學。這種情況有資本投入的支援,執行相對比較容易,但面臨失去“獨立教師”地位的風險,有可能淪為培訓機構的普通教師。
第四種是組建合夥的教育機構。
類似律師事務所,幾位“獨立教師”共同發起成立相應機構,參照合夥人制的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每一位“獨立教師”都相對獨立地開展業務,事務所作為法人提供相應支援和服務,合夥人共同對事務所進行管理。
當然還可以有更多的執行方式,但無論採用何種方式,“獨立教師”職業都需要建立專業團體,需要形成規範自律、有序競爭的市場規則,只有這樣“獨立教師”的路才可能走得更寬更遠,終究會有一天作為重要的教育服務確立自己獨立的市場地位。
“獨立教師”的出現給體制內教師的警示
“獨立教師”的出現,“獨立”的是極其個別的教師,但影響的是整個教師隊伍,對於現職教師至少提出了一些警示。
警示一:必須更加重視自身專業能力的提升。“獨立教師”的出現是對教師專業性的一種認可,教師的教育教學專業必將更多體現其本應有的價值。教師的專業開始進入市場,提高自身的專業能力就具有更加重要的現實意義,強調教師專業、重視教師專業、不斷提高教師的專業能力,這對於每一個教師都是一種現實的需要。
警示二:教育活動如何更好吸引學生積極主動參與。“獨立教師”所以受到歡迎,無不是採用了更加貼近實際、更加受到學生喜歡的授課方式,相比較而言,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的步伐遠遠滯後,將來是否會面臨爭奪學生的“戰鬥”?
警示三:學校和教師必將面臨更多被選擇的衝擊。當社會對教育和教師的獨立專業性有了更多認可和接受的時候,對學校和教師的選擇必將進入新的階段,目前用行政方法強行分配的方式必將難以為繼。隨著教育資源的充分豐富,在一定程度上推進入學選擇的開放、學生選擇教師的開放是必然趨勢。這樣的教育,學校如何適應學生的選擇,教師如何應對選擇的競爭?
“獨立教師”作為一種新的現象出現了,無論是否喜歡或者贊同,都需要面對這一新的教育發展的趨勢。對於教師本人而言,“獨立教師”作為新生事物,必將面臨更多現實的困難和挑戰,但只要真正基於客戶需要,堅持教育的專業化原則,注重教育的社會效益和政治方向,切實把育人放在首位,“獨立教師”就一定能夠在未來教育系統中找到自己應有的定位和生存空間。
(華東師範大學《文匯報》2015年10月23日戚業國 文)
文章來源 | 華東師範大學 文匯報
作者 | 戚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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