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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
2025年3月7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印發了《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點選閱讀全文),本文從企業角度梳理《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核心合規要點如下:
一、適用範圍的界定
- 主體範圍
企業需確認是否屬於“服務提供者”,即符合《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定義的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包括生成合成服務提供者、傳播平臺、應用分發平臺等。 - 內容範圍
所有利用AI生成的文字、圖片、音訊、影片、虛擬場景等內容均需標識,需注意兜底條款覆蓋新興技術場景。
二、標識義務的核心要求
- 顯式標識
-
根據內容型別在顯著位置新增文字、符號、語音等標識(如文字起始/末尾、影片起始畫面)。 -
提供下載、匯出功能時需保留顯式標識。 - 隱式標識
-
在檔案元資料中嵌入生成內容屬性、服務提供者編碼、內容編號等要素。 -
鼓勵採用數字水印技術增強溯源能力。
三、傳播與分發環節的責任
- 傳播平臺義務
-
檢測隱式標識並新增提示標籤(如“AI生成”“疑似AI生成”)。 -
使用者釋出生成內容時需強制宣告。 - 應用分發平臺稽核
-
上架稽核時核驗AI生成服務標識材料,要求應用說明是否提供相關服務。
四、使用者協議與資料管理
- 使用者協議條款
需明確標識方法、樣式及使用者義務。 - 日誌留存
使用者申請無顯式標識內容時,留存相關日誌至少6個月。
五、使用者行為規範
- 使用者主動宣告
使用者釋出生成內容時需主動宣告並使用標識功能。 - 禁止惡意操作
企業需防範使用者刪除、篡改標識行為,阻斷工具濫用。
六、合規體系銜接
- 法規協同
需符合《網路安全法》《資料安全法》等上位法,與演算法備案、安全評估銜接。 - 技術標準
強制執行《網路安全技術 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中的元資料格式、編碼規則。
七、違法風險與處罰
- 監管主體
網信辦、工信部、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執法,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 - 企業責任
需防範技術漏洞、協議缺漏風險,建立內部合規審查機制。
八、過渡期與行動建議
- 過渡期
2025年9月1日前需完成技術適配與流程改造。 - 行動建議
-
技術升級:嵌入標識功能,開發元資料檢測工具。 -
流程最佳化:建立內容核驗機制,完善使用者協議與日誌管理。 -
合規協同:聯動演算法備案、資料安全評估等流程。 -
使用者教育:透過介面提示、協議說明引導使用者遵守義務。
如需具體技術標準或編碼規則,需進一步參考《網路安全技術 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及配套實踐指南。
以下是全文



2.強制性國家標準《網路安全技術 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
背景梳理
根據《GB 45438-2025 網路安全技術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該標準旨在規範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AIGC)的標識活動,明確生成合成服務提供者(如AI模型開發者、內容生成平臺)和內容傳播服務提供者(如社交媒體、內容分發平臺)的合規義務。其核心背景包括:
- 技術風險防範
:AI生成內容可能引發虛假資訊、身份偽造、版權爭議等問題,需透過標識提升內容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 法律法規要求
:依據《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等法規,強制要求對AIGC進行顯式和隱式標識,以履行社會責任和法律義務。 - 公眾知情權保障
:透過顯式標識提示使用者內容的人工智慧屬性,避免混淆或誤認;透過隱式標識記錄生成傳播資訊,便於監管溯源。
企業合規核心要點
企業需根據標準要求,從以下方面落實合規措施:
1. 顯式標識要求
針對不同內容型別,顯式標識需滿足以下技術規範:
內容型別 | 標識形式 | 關鍵要求 |
---|---|---|
文字 |
|
|
圖片 |
|
|
音訊 |
|
|
影片 |
|
|
虛擬場景 |
|
|
互動介面 |
|
|
特殊場景要求:
-
高頻互動場景(如智慧客服)需在每輪互動的起始或末尾新增標識。 -
非矩形圖片以包含其的最小矩形邊長為基準計算文字高度。
2. 隱式標識要求
需在檔案元資料或內容資料中嵌入不可見標識,確保可追溯性:
標識型別 | 技術要求 |
---|---|
檔案元資料隱式標識 |
Label (生成屬性)、ContentProducer (生成服務提供者)、ProduceID (內容唯一編號)、ContentPropagator (傳播服務提供者)、PropagateID (傳播編號)等。 |
內容隱式標識 |
|
合規關鍵點:
-
同一檔案僅保留一份元資料隱式標識。 -
生成服務提供者首次寫入元資料時,傳播服務提供者資訊需與生成方一致。
3. 責任主體與場景覆蓋
- 責任主體
:生成合成服務提供者(如AI模型開發商、內容生成工具平臺)、內容傳播服務提供者(如社交媒體、新聞網站)。 - 適用場景
:包括但不限於智慧對話、人臉生成、文生圖/影片、虛擬場景、音樂創作等可能引發公眾混淆的服務(附錄B列示典型場景)。
4. 實施建議
- 技術適配
:開發內容生成系統時,內建顯式標識模組(如自動新增文字/角標/音訊標識),並支援元資料隱式標識寫入功能。 - 合規審查
:建立內容稽核機制,確保所有對外發布的AIGC符合標識規範(如文字位置、大小、持續時間)。 - 資料記錄
:為每項生成內容分配唯一編號( ProduceID
),並在元資料中記錄生成及傳播鏈條。 - 使用者告知
:在互動介面顯著位置宣告AI生成屬性(如頁面底部固定提示欄)。
總結
企業需透過“顯式標識+隱式標識”雙軌機制,確保AI生成內容可識別、可溯源,避免法律風險。重點需關注不同內容型別的標識形式、位置、技術引數,並建立全流程合規管理體系。
以下是全文:



















3.《網路安全標準實踐指南——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 服務提供者編碼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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