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解“AI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強制性國標及配套實踐指南,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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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

2025年3月7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印發了《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點選閱讀全文),本文從企業角度梳理《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核心合規要點如下:

一、適用範圍的界定
  1. 主體範圍
    企業需確認是否屬於“服務提供者”,即符合《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定義的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包括生成合成服務提供者、傳播平臺、應用分發平臺等。
  2. 內容範圍
    所有利用AI生成的文字、圖片、音訊、影片、虛擬場景等內容均需標識,需注意兜底條款覆蓋新興技術場景。
二、標識義務的核心要求
  1. 顯式標識
    • 根據內容型別在顯著位置新增文字、符號、語音等標識(如文字起始/末尾、影片起始畫面)。
    • 提供下載、匯出功能時需保留顯式標識。
  2. 隱式標識
    • 在檔案元資料中嵌入生成內容屬性、服務提供者編碼、內容編號等要素。
    • 鼓勵採用數字水印技術增強溯源能力。
三、傳播與分發環節的責任
  1. 傳播平臺義務
    • 檢測隱式標識並新增提示標籤(如“AI生成”“疑似AI生成”)。
    • 使用者釋出生成內容時需強制宣告。
  2. 應用分發平臺稽核
    • 上架稽核時核驗AI生成服務標識材料,要求應用說明是否提供相關服務。
四、使用者協議與資料管理
  1. 使用者協議條款
    需明確標識方法、樣式及使用者義務。
  2. 日誌留存
    使用者申請無顯式標識內容時,留存相關日誌至少6個月。
五、使用者行為規範
  1. 使用者主動宣告
    使用者釋出生成內容時需主動宣告並使用標識功能。
  2. 禁止惡意操作
    企業需防範使用者刪除、篡改標識行為,阻斷工具濫用。
六、合規體系銜接
  1. 法規協同
    需符合《網路安全法》《資料安全法》等上位法,與演算法備案、安全評估銜接。
  2. 技術標準
    強制執行《網路安全技術 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中的元資料格式、編碼規則。
七、違法風險與處罰
  1. 監管主體
    網信辦、工信部、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執法,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
  2. 企業責任
    需防範技術漏洞、協議缺漏風險,建立內部合規審查機制。
八、過渡期與行動建議
  1. 過渡期
    2025年9月1日前需完成技術適配與流程改造。
  2. 行動建議
    • 技術升級:嵌入標識功能,開發元資料檢測工具。
    • 流程最佳化:建立內容核驗機制,完善使用者協議與日誌管理。
    • 合規協同:聯動演算法備案、資料安全評估等流程。
    • 使用者教育:透過介面提示、協議說明引導使用者遵守義務。
如需具體技術標準或編碼規則,需進一步參考《網路安全技術 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及配套實踐指南。
以下是全文
2.強制性國家標準《網路安全技術 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

背景梳理

根據《GB 45438-2025 網路安全技術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該標準旨在規範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AIGC)的標識活動,明確生成合成服務提供者(如AI模型開發者、內容生成平臺)和內容傳播服務提供者(如社交媒體、內容分發平臺)的合規義務。其核心背景包括:
  1. 技術風險防範
    :AI生成內容可能引發虛假資訊、身份偽造、版權爭議等問題,需透過標識提升內容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2. 法律法規要求
    :依據《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等法規,強制要求對AIGC進行顯式和隱式標識,以履行社會責任和法律義務。
  3. 公眾知情權保障
    :透過顯式標識提示使用者內容的人工智慧屬性,避免混淆或誤認;透過隱式標識記錄生成傳播資訊,便於監管溯源。

企業合規核心要點

企業需根據標準要求,從以下方面落實合規措施:

1. 顯式標識要求

針對不同內容型別,顯式標識需滿足以下技術規範:
內容型別 標識形式 關鍵要求
文字
文字(如“AI生成”)或角標(如“AI”)
位置:文字起始/末尾/中間;字型顏色清晰;角標需含“AI”。
圖片
文字提示(如“人工智慧生成合成”)
位置:圖片邊角;文字高度≥畫面最短邊5%;字型清晰。
音訊
語音標識(含“AI生成”)或摩斯碼節奏(“短長短短”)
位置:音訊起始/末尾/中間;語音正常語速(120-160字/分鐘);節奏清晰可辨。
影片
文字提示(如“人工智慧生成合成”)
位置:起始畫面邊角;文字高度≥畫面最短邊5%;持續≥2秒。
虛擬場景
文字提示(如“AI生成”)
位置:起始畫面邊角;持續服務中適當位置;文字高度≥畫面最短邊5%。
互動介面
文字提示(如“AI生成”)
方式:內容附近持續顯示或介面頂部/底部/背景;字型顏色清晰。
特殊場景要求
  • 高頻互動場景(如智慧客服)需在每輪互動的起始或末尾新增標識。
  • 非矩形圖片以包含其的最小矩形邊長為基準計算文字高度。

2. 隱式標識要求

需在檔案元資料或內容資料中嵌入不可見標識,確保可追溯性:
標識型別 技術要求
檔案元資料隱式標識
欄位名含“AIGC”,格式為JSON字串,包含以下要素:Label(生成屬性)、ContentProducer(生成服務提供者)、ProduceID(內容唯一編號)、ContentPropagator(傳播服務提供者)、PropagateID(傳播編號)等。
內容隱式標識
允許採用數字水印等技術,但標準未強制要求具體形式。
合規關鍵點
  • 同一檔案僅保留一份元資料隱式標識。
  • 生成服務提供者首次寫入元資料時,傳播服務提供者資訊需與生成方一致。

3. 責任主體與場景覆蓋

  • 責任主體
    :生成合成服務提供者(如AI模型開發商、內容生成工具平臺)、內容傳播服務提供者(如社交媒體、新聞網站)。
  • 適用場景
    :包括但不限於智慧對話、人臉生成、文生圖/影片、虛擬場景、音樂創作等可能引發公眾混淆的服務(附錄B列示典型場景)。

4. 實施建議

  1. 技術適配
    :開發內容生成系統時,內建顯式標識模組(如自動新增文字/角標/音訊標識),並支援元資料隱式標識寫入功能。
  2. 合規審查
    :建立內容稽核機制,確保所有對外發布的AIGC符合標識規範(如文字位置、大小、持續時間)。
  3. 資料記錄
    :為每項生成內容分配唯一編號(ProduceID),並在元資料中記錄生成及傳播鏈條。
  4. 使用者告知
    :在互動介面顯著位置宣告AI生成屬性(如頁面底部固定提示欄)。

總結

企業需透過“顯式標識+隱式標識”雙軌機制,確保AI生成內容可識別、可溯源,避免法律風險。重點需關注不同內容型別的標識形式、位置、技術引數,並建立全流程合規管理體系。
以下是全文:
3.《網路安全標準實踐指南——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 服務提供者編碼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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