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爆!加拿大男子“報復”前女友,將裸照和私密影片發給她老闆!法官裁定合法!

這真是一起奇葩的民事案件…
據National Post綜合報道(6月26日),一位卑詩省的民事仲裁官裁定,一名女子不能因其前男友向她的僱主散佈近乎全裸的私密影像而起訴他,因為他這樣做是出於“公眾利益”,原因是許多照片和影片是在她上班期間拍攝的。
其中一張照片,正是在她工作單位“前臺”拍攝的,這是卑詩省民事調解法庭的梅根·斯圖爾特(Megan Stewart)在週三釋出的裁決中指出的。
圖源:Postmedia News
根據《卑詩省私密影像保護法》(IIPA),斯圖爾特還下達了出版禁令,因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分別以“M女和“S男代稱,女子的僱主也未被公開。
根據裁決內容,在與S男交往期間,M女曾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向對方傳送了“暴露身體隱私部位及進行性行為的照片和影片”。
兩人分手後,S男將這些內容轉發給了M女的上司,以告知她在工作中的“不當行為”。
M女依據《私密影像保護法》尋求最高5000加元的賠償金,並辯稱S男的真實動機是想破壞她的聲譽並讓她難堪。
但仲裁官斯圖爾特駁回了這一訴求,認為S男分享給僱主的內容在法律上不完全符合“私密影像”的定義。
斯圖爾特裁定,儘管這些照片和影片“展示了申請人(M女)從事性行為、幾乎全裸或暴露生殖器或胸部的情況”,但因為這些內容是在“辦公室中可供公眾或其他員工進入的區域”拍攝的,其“私密性”被否定了。

圖源:Gemini生成
她還指出,M女對S男“不將這些影像上傳到網路或傳送給家人”的合理預期,並不適用於工作場所。
斯圖爾特寫道:“尤其是,我認為一個人在工作場所拍攝本應屬於私密的影像,其在僱主調查不當行為的前提下被分享的情況下,並不能對這些影像的隱私抱有合理期待——無論分享者的動機為何。”
但即使M女能證明這些影像確屬私密,斯圖爾特也表示她的訴求仍會被駁回。
IIPA規定,如果分享這些影像“符合公眾利益,且沒有超出公眾利益的範圍”,分享者將不被追究責任。
圖源:Gemini生成
斯圖爾特裁定此案符合這一標準,並援引了她未公開的私密影像保護裁決,指出“這些影像拍攝地點並不總是安全和私密的,其中一張無可爭議地是在申請人處於‘前臺’時拍攝的。”
“我認為,即便嚴格解釋‘公眾利益’的含義,這一特定情形也符合相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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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閱讀:
https://nationalpost.com/news/canada/b-c-intimate-images-tribunal-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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