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丨綠證核發細化規則落地——評《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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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1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就《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公開徵求意見,其重點對職責分工、賬戶管理、綠證核發、綠證劃轉、綠證核銷、代理管理等內容進行進一步細化,從而全面規範綠證核發的全流程、全環節。
近年來,我國綠電與綠證市場規模呈現良好增長態勢。2024年我國綠電市場交易、綠證核發與交易規模均實現倍速增長。綠電方面,國家持續出臺政策鼓勵綠電消費,並提出對高耗能行業強制綠電消費比例的要求,極大促進了綠電交易規模的顯著提升。綠證方面,綠證核發量與交易量均大幅度增長。綠證管理政策體系持續完善,基本建立起涵蓋綠證核發、交易、應用、消費等環節的政策框架體系,為綠證市場規範執行奠定良好基礎。
《實施細則》根據《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4〕67號)等政策規定,對綠證核發環節各項工作進一步明確與規範。
在職責分工方面,《實施細則》分別明確資質中心、資訊管理中心、電網企業、交易機構、發電企業、專案業主、代理機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及能源局派出機構等相關主體的全責介面。
在賬戶管理方面,《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綠證消費賬戶、省級綠證賬戶、代理機構賬戶、境外使用者賬戶等功能與具體要求。其中,首次提出綠證消費賬戶與境外使用者賬戶概念。同時,明確升級綠證賬戶、代理機構賬戶等各類賬戶功能定位。
在核發規則方面,《實施細則》增加對包含多種發電型別、儲能裝置的一體化專案的相關細化規定,包括專案業主應委託電網企業或其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為其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單獨裝表計量,針對風光制氫(氨/醇)、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專案,僅核發不可交易綠證,以及針對配儲專案儲能設施放電電量不核發綠證等。同時,進一步細化了綠證的核發流程。
在綠證劃轉與核銷方面,重點明確存量常規水電與自發自用電量綠證劃轉流程,以及針對自發自用電量對應綠證的相關規定。同時,《實施細則》提出綠證不能跨省核銷的基本原則,還對超過有效期、宣告或認證綠色電力消費、登記減排量的海上風電和光熱發電專案等三種情景綠證核銷流程進行規範明確並細化。
在代理管理方面,《實施細則》對綠證代理機構管理機構、形式、信用要求、代理關係、註冊程式、資訊變更等各方面要求進行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可參考售電公司註冊資產要求,為綠證代理機構提供授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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