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手淫、口淫如何處理,是否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關於對黨員參與以財物為媒介的手淫、口淫活動應如何處理的請示的答覆(中紀法復〔1995〕10號)

四川、浙江省紀委:
你們關於共產黨員參與財物為媒介的手淫、口淫活動應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對於以財物為媒介發生手淫、口淫行為,公安部已經作出按賣淫嫖娼查處的規定。共產黨員參與這些活動,是思想意識極其腐朽墮落,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表現,都應當按照賣淫嫖娼錯誤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安部關於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1〕4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
你廳《關於對以金錢為媒介的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桂公傳發〔2001〕3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規定,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行為,都屬於賣淫嫖娼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依法處理
自本批覆下發之日起,《公安部關於對以營利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公復字〔1995〕6號)同時廢止。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轉送審查處理公安部公復字〔2001〕4號批覆的請示》的覆函(國法函〔2003〕155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於轉送審查處理公安部公復字〔2001〕4號批覆的請示》(浙府法〔2003〕5號)收悉。我們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他們認為,公安部對賣淫嫖娼的含義進行解釋符合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公安部公復字〔2001〕4號批覆的內容與法律的規定是一致的,賣淫嫖娼是指透過金錢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對方性慾的行為,至於具體性行為採用什麼方式,不影響對賣淫嫖娼行為的認定。據此,公安部公復字〔2001〕4號批覆的規定是合法的。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03年5月22日
轉自:經世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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