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4日,紐約第二巡回法庭對華男劉某(* Lau,音譯)移民驅逐案作出裁決,撤銷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對劉某的最終驅逐令,並將案件發回相關機構處理。

法院認定,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在劉某入境時將其錯誤歸類為“入境申請者”,程式上存在法律瑕疵,進而影響後續的驅逐決定。
商標偽造案引發驅逐程式
2001年至2004年間,劉某多次短暫到美,後來停留時間逐漸延長。2007年,他獲批成為美國合法永久居民(LPR),取得綠卡。
2012年,他在新澤西州因涉嫌違反商標偽造法被起訴。在刑事案件尚未審結前,他又回國了好些天,並於同年6月15日再度入美。然而,當他抵達紐約JFK機場時,被國土安全部歸類為“入境申請者”,而非合法永久居民,並以“假釋”方式允許其入境,等待案件審理。
2013年,劉某對商標偽造指控認罪,最終被判處兩年緩刑。2014年,國土安全部以此為由啟動驅逐程式,認定其罪行屬於“道德敗壞罪”(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簡稱CIMT),不符合移民法中針對“輕微罪行”的例外規定,並認定其不具備入境資格。

劉某試圖透過212(h)豁免條款來阻止驅逐,主張他的商標偽造定罪不構成“道德敗壞罪”,應適用法規中的例外條款,且其在美國的持續居住時間已達法律要求的豁免資格。

然而,移民法官(IJ)2018年駁回其申請,認定他的商標偽造定罪構成“道德敗壞罪”,且不符合輕罪例外,因該罪最高刑罰超過一年。法官指出劉在入境美國時已犯下此罪,因而被正確歸類為“不合格”並被假釋入境。

同時,劉申請的212(h)豁免被拒,因其未在美國持續居住七年,且其非移民簽證期間被認定為間歇性訪問,不計入豁免條件。移民上訴委員會(BIA)隨後在2021年進一步確認了該裁決。
又經過多年法律爭議,紐約第二巡回法庭最終在上週二裁定,國土安全部在劉某入境時錯誤地將其歸類為“入境申請者”。法院指出,根據《移民與國籍法》,持有綠卡的合法永久居民,除非已明確被認定犯有某些嚴重罪行,否則不應被視為“入境申請者”。
法院認定,國土安全部基於錯誤的法律依據對劉某實施假釋並將其視為入境申請者,從而導致後續驅逐程式的瑕疵。因此,法院撤銷移民上訴委員會的裁決,並指示終止驅逐程式。
未來仍有驅逐風險
儘管本案的驅逐令被撤銷,法院也強調,政府仍可基於其它法律條款對劉某發起新的驅逐程式。例如,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第1227條,當局可針對已入境外國人的特定犯罪行為提起驅逐訴訟。因此,劉某未來仍可能面臨其它法律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