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華語樂壇知名歌手鄧紫棋因重錄舊作引發的版權糾紛持續發酵。其前經紀公司蜂鳥音樂於6月18日釋出嚴正宣告,要求全網下架鄧紫棋新專輯《I AM GLORIA》中9首重製歌曲,並稱其行為涉嫌侵害複製權及資訊網路傳播權。

這一事件迅速登上熱搜,引發公眾對藝人版權歸屬、合約條款合法性等問題的廣泛關注。
根據蜂鳥音樂宣告,鄧紫棋此次重錄的《泡沫》《光年之外》等歌曲均創作於雙方2007-2022年合約期內,合約明確約定 “合約期間藝人創作、表演或錄製的所有音樂作品、製品,其著作權及鄰接權完整歸屬於蜂鳥音樂”。
蜂鳥音樂強調,這些作品在全球版權登記機構(IFPI)及國內平臺均標註其為權利人,重製版本因與原版 “實質性相似” 構成侵權。
但鄧紫棋團隊回應稱,此次重錄嚴格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 “法定許可” 條款 —— 即已合法發表的音樂作品,若首次錄製時未明示禁止他人使用,創作者可在支付報酬後重錄。
其關鍵依據在於:早在14歲加入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時,鄧紫棋已將作品的 “公開表演、廣播、網路傳播” 等權利委託該協會管理,且合約註明CASH管理權利不屬於蜂鳥。CASH亦出具確認函,證明其擁有相關作品的公播權。

此次衝突實為雙方長達六年法律拉鋸戰的延續。自2019年鄧紫棋單方面宣佈解約後,雙方圍繞版權歸屬、商標註冊等問題多次對簿公堂。
鄧紫棋指控蜂鳥音樂在簽約時存在 “虛假陳述”,稱15歲時由母親代簽的全英文合約中,其創作歌曲的著作權被悄然轉移,且公司未經許可註冊 “鄧紫棋”“G.E.M.” 商標。
更引發輿論關注的是,鄧紫棋稱自2018年10月起的6年8個月間,從未收到舊歌版稅。

她在回應中質問蜂鳥音樂:“既然強調法律底線和契約精神,可否先結算6年版稅及解約前6個月的勞務費?” 這一訴求直指行業痛點 —— 藝人創作成果與收益分配的失衡。
截至目前,QQ音樂、網易雲音樂等主流平臺尚未下架《I AM GLORIA》。
平臺面臨的困境在於:既要遵守版權方要求,又需維護藝人及使用者權益。

若蜂鳥音樂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平臺可能面臨連帶責任風險。這種博弈折射出數字音樂時代,平臺在版權管理中的複雜角色 —— 既是內容分發者,也是法律合規的守門人。
鄧紫棋事件暴露了音樂行業長期存在的合約問題。未成年人簽約、全英文條款、版權歸屬模糊等現象並非個案。
目前,雙方爭議仍在持續。蜂鳥音樂表示若48小時內未達成下架要求,將提起行政查處與侵權訴訟。
而鄧紫棋團隊堅稱 “合法重錄,不會下架”。這場博弈不僅關乎個人權益,更將為音樂行業的版權規則制定提供重要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