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出現一則重磅新聞:我們對“臺獨”分子出手了!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釋出《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這個法律出來以後,將對“臺獨”分子形成有效震懾,因為按照《意見》規定,對於那些極其惡劣的“臺獨”分子,最高可判處死刑!
按照我的理解,什麼陳水扁、蔡英文、賴清德之流,都是死刑!
或許有人會有疑問:就算我們判它們死刑,但是沒有辦法執行啊,所以沒有啥意義啊?
你要這麼想,那你就錯了。
首先,臺灣不可能永遠的維持“現狀”,統一是必然的,統一以後,我們自然可以對其實施死刑。
其次,你不可能永遠有權力,你總有下臺的一天。等你下臺以後,沒有了權力,那時要收拾你就非常容易了。安倍是怎麼死的?下臺後,沒有了權力,身邊的“護衛”就非常少了,很容易就弄死你了。
比如,馬英九曾擔任臺灣省省長,他下臺後只有8-12名保鏢護衛。

第三,就算你逃到別的國家也沒用。
或許有人會有疑問:要是那些罪大惡極的“臺獨”分子逃到美國申請“政治庇護”,我們豈不是就拿它沒有辦法了?
這分為兩種情況:
1、臺灣未迴歸之前。
在臺灣未迴歸之前,那些“臺獨”分子申請美國的政治避難,美國大機率還是會“接受”的——如果不接受,就沒有人敢再為美國當“馬前卒”了。但是,美國人不可能給你請保鏢的,你只能自己花錢請保鏢,那個費用可不低。
美國總統下臺後,美國政府也只保護他10年而已,10年後都得自己掏錢請保鏢。
蔡英文下臺後,害怕臺灣不安全,逃到美國去了,得自己花錢請保鏢?她有那麼多錢嗎?如果沒有,那麼很容易就被弄死了;如果有,錢是從哪裡來的?就憑她那點工資夠幹啥的?這不正說明民進黨有多腐敗嗎?
就算你有錢請得起保鏢,以美國那種槍支氾濫程度,想要弄死你也很簡單。有些事情,我們不便在文章裡說,但是我們可以參考俄羅斯是如何對待叛國者的?俄羅斯的克格勃對待叛國者可是什麼手段都用的,下毒、暗殺、溺水、窒息死亡……

2、臺灣迴歸以後。
就算你逃到美國得到了政治庇護,但是一旦臺灣迴歸了,你覺得美國人還會因為你而得罪中國嗎?你有權、有影響力的時候,美國人還可能利用下你,一旦你沒有權力、沒有了影響力的時候,而且臺灣已經迴歸中國了,你說那時美國還會因為一個小小的你而得罪強大的中國嗎?
參考那些逃到英國的香港廢青。
2019年的時候,美英政府為了在香港製造動盪,用所謂的“海外護照BNO”來引誘那些廢青,向它們承諾“只要持有BNO護照在英國生活六年,就會自動獲得一等公民的身份”,結果呢?

臺灣迴歸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為了一個沒權、沒勢、沒影響力的人而得罪強大的中國——中國已與77個國家締結司法協助條約、資產返還和分享協定、引渡條約。
所以,大家千萬不要以為現在拿那些臺獨分子沒有辦法,“判刑”就沒有意義了。
下面我們就和大家說說這個《意見》中的一些重要條款。
這個《意見》共有四部分,22條,絕大部分都比較容易理解,我們重點給大家解讀第二部分“準確認定犯罪”中的一些條款:這個部分共有11條,其中最重要的是第2條。

“刑法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是什麼內容?
就是意見的第6條內容:

所以,這個第2條就非常重要了,因為它是“定罪”的。
第2條裡面又分為5種定罪型別,每類為單獨一個小條。
第1小條的內容為:發起、建立“臺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臺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臺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

民進黨就是一個“臺獨”組織,其“基本黨綱”第一條就妄稱:
“一、依照臺灣主權現實獨立建國,制訂新憲法,使法政體系符合臺灣社會現實,並依據國際法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
這裡我們順便說下它黨綱的第二條,因為後面要用到。
民進黨黨綱的第二條是:依照臺灣主權現實重新界定臺灣國家領域主權及對人主權之範圍,使臺海兩岸得依國際法建立往來之法律秩序,並保障雙方人民往來時之權益。

從這兩點,我們就可以看出來,民進黨是臺灣最大的“臺獨”組織,以後想抵賴都沒有用,白紙黑字(黨綱)寫在那呢。
所以,按照我的理解,民進黨的領導層都是罪大惡極的:
民進黨主席(沒有副主席);國際事務部、中國大陸事務部、政策會、社會發展部等十幾個部門的領導等,應全部判死刑!

當然了,除了民進黨,臺灣還有一些組織也是主張“臺獨”的,比如“臺聯黨”、“臺灣建國黨”等,只不過那些黨派比較小,不為多數人所知。
第2條裡面的第2小條的內容為:透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臺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這條也是值得一說的。
臺灣的“獨”派不僅僅存在於一些黨派中,有一些臺獨分子沒有加入任何黨派,但是它們卻想從“法律”的角度來改變“一箇中國”的事實。比如,某些大學的教授、法律專家等。
一個國家最高的法律是什麼?
當然是《憲法》。
老蔣在與共產黨爭天下的過程中失敗了,敗退到臺灣,然後也制定了一部所謂的“憲法”。
臺灣現行的“憲法”與老蔣制定的憲法有一些“修改”,但是在一些重要問題上是沒有修改的——得不到足夠的選票,改不掉。
臺灣現行的“憲法”間接地表述了“一箇中國”的意思——臺灣現行“憲法”沒有直接說“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有隱藏的意思,這就需要從法律的角度“解讀”。
臺灣的“憲法”叫做《中華民國憲法》,它是這樣定義自己的領土的: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這時就出現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固有之疆域”到底是指哪些地方?
對不起,臺灣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並沒有對這五個字進行詳細的解釋。
雖然臺灣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並沒有對“固有之疆域”進行詳細的說明,但是大家都知道:臺灣現行的憲法是蔣介石敗退臺灣後製定的憲法,很多內容都是照搬他統治中國時期的憲法的。所以,臺灣現行憲法中的“固有之疆域”就是國民黨統治中國時的疆域(1912年—1949年)。
那麼,我們來看下國民黨統治中國時候的憲法:中華民國,在1935年的時候,蔣介石政府還是中國的合法政府。

大家看看,1935年時候的中華民國憲法和現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憲法在“總綱”部分是不是一模一樣的?所以,1935年《中華民國憲法》中的“固有之疆域”和2006年臺灣實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中的“固有之疆域”是相同的意思。
只要我們能搞清1935年《中華民國憲法》中“固有之疆域”就能搞懂臺灣現行憲法中“固有之疆域”到底是哪些地方。
這時就又出現一個問題:在蔣介石統治中國的時候,有沒有對“固有之疆域”進行詳細的說明呢?
有的!
在193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第四條就明確寫道“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 … 等固有之疆域。”

現在就很清楚了:臺灣現行憲法中“領土”範圍應該包括中國大陸、臺灣、港澳臺等地區。
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們又是如何定領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規定,其陸地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附屬。
大家看出問題沒有?
臺灣憲法中的領土和我們憲法中規定的領土是一模一樣的——至少意義是一樣的,只不過有些歷史遺留問題當時沒有辦法確定(比如,後來國民黨又不承認外蒙古獨立了)。
大概意思是這樣的:一個家族,族長(清朝)死了,老大(國民黨)和老二(共產黨)爭族長的位置,老大佔了一個地盤、老二也佔了一個地盤,雙方都說自己是合法的,都說對方的地盤應該屬於自己。雖然老大不服老二,老二也不服老大,但是他們都承認是一個家族(一箇中國)。
所以,本質上,這是“家務事”,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內政”。
於是,國民黨就根據臺灣的“憲法”提出了兩個政治論述:
第一個叫做“一中各表”。
什麼叫做“一中各表”呢?
關於這點,臺灣方面有一個專門的說明。
1992年8月2日,臺灣當局“國家統一委員會”透過“關於一箇中國”的涵義的政策檔案,該檔案有關”一箇中國“涵義的敘述是:“海峽兩岸均堅持一箇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中共當局認為‘一箇中國’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來統一後,臺灣將成為其管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臺方則認為‘一箇中國’應指1912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但目前之治權,則僅及於臺澎金馬。臺灣固為中國之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分。”
所以,大家記住,國民黨的“一中各表”是承認“一箇中國”的,只不過國民黨認為,臺灣也可以代表中國。

第二個叫做“憲法一中”。
什麼叫做“憲法一中”?
這個我們以前和大家說過,所謂的“憲法一中”就是指:臺灣的憲法中規定,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臺灣和大陸都是中國的一部分。
所謂的“憲法一中”就是指:“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的領土及於全中國,擁有中國的主權,是唯一可以合法統治中國的政權,但是統治範圍只及於臺灣。馬英九主張,臺灣與中國大陸,不是國與國關係,而是一種特殊關係。這個關係是由《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律規定。”

於是,就有了馬英九的這一段話:我們跟大陸是在一箇中國底下的兩個地區,我們是臺灣地區,他們是大陸地區,這樣的關係不是國與國的關係。

大家認不認同這個說法?
我估計很多人都會認同這個說法,但是,這個說法有問題的。
國民黨說,我們承認“一箇中國”,但是中華民國也可以代表中國。
大家都知道,全世界都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說我代表“中國”,中華民國也說我代表“中國”。
於是,一些別有用心的國家就在這個問題上做起了文章,即“兩個中國”。
或許有人會說:聯合國已經明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才能代表中國。
咱公正客觀的說,這是我們的內政,聯合國根本無權規定誰是中國的合法政府——聯合國只是一個國際組織,國民黨和共產黨之間的爭鬥是內政,聯合國無權干涉,只不過在聯合國那個組織里面,他們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了中國。
另外,大家再看看國民黨的“一中各表”和“憲法一中”,他們把自己和我們處於“並列”的位置了:“一個國家的兩個地區”,這不就是說大家的地位是平等的嗎?
這會帶來什麼問題?
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既然大家是平等的,那麼就成了所謂的“互不隸屬”了。
於是,便有了蔡英文和賴清德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的言論了。

那麼,臺灣和我們是不是“互不隸屬”呢?
我們當然不承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序言部分也明確寫有一句話: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

上面的問題比較複雜,大家看第一遍的時候可能有點蒙圈。但是,多看幾遍、多理解下,很容易就能搞清。
國民黨說,臺灣和我們是平等關係(“一中各表”和“憲法一中”);我們說,臺灣和我們不是平等關係,臺灣屬於我們(臺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大家仔細理解這兩句話:“臺灣屬於中國”和“臺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如果你說“臺灣屬於中國”,那麼臺灣的國民黨就可以辯解:這句話沒問題,我們“中華民國”也代表中國啊。但是,如果你說“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麼就完全沒有第二種解釋了。
普京就很“上道”,以前他和其它國家一樣,也經常說“俄羅斯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現在他改成了“俄羅斯承認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現在我們再來看《意見》的第2條中的第2小條:透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臺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現在的民進黨想幹什麼?
修改臺灣的憲法!
它們最想修改的就是“第四條”,想把那個“固有之疆域”給修改掉——只有改了這個,“臺獨”才能從法理上開展下一步行動,否則就是“違憲”。

國民黨想幹啥呢?
“解釋”。
民進黨想“修改”臺灣憲法,把臺灣“獨立”出去;國民黨是想透過“憲法”解釋“一箇中國”,其目的都是不想承認“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至於後面的第3、第4、第5小條就很容易理解了,不需要我們過多的解讀了。

綜上分析,我們可以輕易地得出結論:民進黨為代表的“獨派”,全部有罪,重罪、死罪;國民黨也有罪,雖然它承認“一箇中國”原則,但是它在“中國”這個詞上做文章、耍滑頭、亂解釋,提出所謂的“一中各表”和“憲法一中”。
但是,總體上來說,國民黨的罪要小點,畢竟它是承認“一箇中國”的。
統一後,民進黨高層全部死刑,國民黨的高層就判個30年吧(如果在統一的過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免刑,甚至可以封官加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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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國民黨
“臺獨”
馬英九
國家
聯合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