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來說,申請美國綠卡有兩條路可走。一是透過工作移民,一是透過親屬關係來移民。不管是走哪條路,都有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申請人為受益人提出綠卡資格申請 (I-140 / I-130),第二步是受益人在境內進行身份調整 (I-485),或在境外使館申請移民簽證 (Consular Processing – CP).
大多數的同學,從國內來美讀書,然後工作,走的多是工作移民途徑。工作移民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 按照類別主要有三(宗教及投資人士屬類此不贅述):1) 傑出人才;2) 高學位人士;3) 專業人士。這三類申請要求各異,獲得綠卡的等待時間也大不相同。
除了 EB-1a/NIW 可以是 self-petitioner,EB-1b/PERM 必須由僱主提出申請。
傑出人才是指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等方面,享有國家級聲譽的人士。這一類 (EB-1) 不申請需要勞工紙,細分如下。
EB-1a – Extraordinary Ability Aliens
此類申請,不需要僱用證明。但條件較為苛刻,必須至少滿足下列條件中的三條:
1. 獲得過國家/國際級大獎;
2. 擁有會員資格;
3. 被主要媒體報道;
4. 獨自/共同評審過他人工作;
5. 在科學、學術、藝術、體育、商業等領域有顯著貢獻;
6. 在主要刊物上發表有學術文章;
7. 其工作作品曾經參展;
8. 在著名機構任領導職位;
9. 你有高薪下屬;
10. 其藝術作品具有商業成就。
EB-1b – 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此類申請,需要有僱用證明,受益人必須在學術領域至少工作了三年,且滿足下列條件中任何兩條:
1. 獲得傑出獎;
2. 擁有會員資格;
3. 有專業報道;
4. 獨自/共同評審過他人工作;
5. 有科學、學術上的貢獻;
6. 在主要刊物上發表有學術文章。
傑出人才 EB-1c 的跨國公司經理類 (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 略。
經常有人混淆成“特殊人才”。傑出人才 (Extraordinary/Outstanding) 和特殊人才 (Special) 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傑出人才是說這個人乾的東西是別人也能幹的,但是這個人乾的比其他人要好很多;特殊人才說的是這個人乾的東西,是別人幹不了的。
美國的移民法沒有“特殊人才”一類。
舉個例子,別人跑100米要15秒,而你才9.58秒。恭喜你,符合條件一。但是,如果你象孫悟空一樣,能飛個十萬八千里。抱歉,還是不能因此申請美國移民。
EB-2 –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an Alien of Exceptional Ability
高學位人士是指僱用職位要求有碩士/博士學位(或在取得學士學位後有 5 年相關經驗)。注意,這一要求是工作職位的要求,你本身擁有高學歷並不一定能申請此類。
壇中大多數的同學都是申請的這一類,其中又有 PERM 和 NIW 之分。
常規的 PERM 是指申請由僱主提出,並且需要先有勞工紙 ETA-9089 (過去 RIR 是 ETA-750) 的批准。
NIW 即所謂國家利益豁免,是說你所從事的工作對美國而言,具有國家一級的利益,你因此要求豁免勞工紙(但仍需要提交 ETA-750B). NIW 的申請,不需要僱主的支援,受益人可以自己申請。這裡的豁免,是僅指勞工紙的豁免。其它和 PERM 完全一樣。
EB-3 – a Professional
專業人士 (EB-3) 是指僱用職位要求有學士學位 (或無學位但有 2 年相關經驗)。同樣,這是職位的要求。
這一類的申請,和 EB-2 PERM 差不多,除了學位的要求稍低之外。因為勞工紙的緣故,申請須由僱主提出。無 NIW 一說。
由上可以看出,僱主申請型有 EB-1b, EB-2 PERM 和 EB-3; 而自己申請則是 EB-1a, EB-2 NIW 兩類。
理所當然,EB-1 最快,由於排期總是當前,順利的話從開始申請到收到綠卡不超過六個月。EB-2 次之,通常在 2-3 年之間。EB-3 的時間就要長一些,在五年左右。 如果在申請過程中,有 Name Check 的問題,其造成的延誤無人可以準確地斷言。
對綠卡申請要求不太清楚的同學,經常會錯誤地認為有博士學位就可以申請 EB-1,碩士學位申請 EB-2,學士 EB-3.
其實,申請 EB-1 類並無學位要求一說,任何學位的擁有者或是無學位人士,都能提出申請。
EB-2 和 EB-3 雖然有學位的要求,不少同學誤解為是隻要自己擁有該級學位,就可以申請對應的類別。不是這樣的。這個學位的要求,是指該職位對學位的要求。比如說有一個職位只有 BS 的要求,即使你有 Ph.D.,在那個位置上也只能申請 EB-3 類,--除非僱主能夠把職位要求改為 MS,或者你另謀高就。--這一點要特別注意才是。
這個學位,不是非得是在美國拿到的不可。
對於學歷不足的同學,可以用工作經驗來頂,美國境外的工作經驗也是算數的。但這個經驗必須是在另外一個公司,或是另外一個職位上獲得的。不能因為你現在已經在這個職位上工作了五年,就打個廣告要 5-year experience.
同理,你在某一個 BS 的職位上工作了五年,也不能把你的 EB-3 轉成 EB-2.
另外常見的誤解是關於 NIW. 如前所述,NIW 嫡屬 EB-2 類,與同類的 PERM 排期一樣,唯一的區別只是不需要申請勞工紙而已,相關領域的工作職位還是要有的。由於以前的勞工紙的申請費時頗長,且 I-485 處理較快,所以走 NIW 比 EB-2 LC 能省時間。隨著 PERM 處理的加快,以及 I-485 的延緩,NIW 在時間上的優勢也越來越小。
NIW 的好處是,對僱主的依賴性不如 PERM 那樣強,用不著老闆來簽字,所以成為與老闆關係微妙的同學的首選(尤其是 F-1 身份的同學--個別 F-1 身份的優秀人才是 EB-1a)。這樣,即使在 I-485 提交 180 天之內跳槽,也不存在任何的風險。另外,因為沒有 ETA-750 的要求,廣告費用也能省下來。
但是要認識到,NIW 雖然不需要勞工紙,對永久性的工作職位的要求是一致的,你不能沒有工作 offer 就來申請。
另外,NIW 有一大麻煩,兩大命穴。麻煩是要準備 6-7 推薦信,其中的苦楚只有經歷過的人才能瞭解。兩大命穴則是經常被移民局 RFE 到,試論證你為什麼不能申請 PERM ("the national interest would be adversely affected if a labor certification were required"),或試論證你的工作對美國的利益有全國範圍的影響 ("the proposed research employments has substantial intrinsic merit and would be national in scope")。
注意:你在回 RFE 時,通常來說只能用提交 NIW I-140 之前的材料,之後的文章、引用等是不會被參考的。
因為 "2. Please submit any avaialble additional documentary evidence that, as of the petition priority date, you had a degree of influence on your field that distinguishes you from other researchers/scientists with comparable academic/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新的推薦信,可以遞交。
建議閱讀"NIW申請如何避免和應對移民局發出的RFE"。
如果在你開始聯絡推薦信的時候,就開始打廣告申請 PERM,你走 PERM 比 NIW 不但要快(排期從 PERM 算),而且省事兒(不需要等推薦信,也沒有上面提到的兩大 RFE 之憂)。
有同學問,可不可以同時遞交不同的 I-140 申請?答案是 Yes. 但是請注意,有的不同申請會帶來意想不到的結果。
如果你同時申請 EB-1a 和 EB-1b,那沒有什麼關係,沒有任何的衝突。
倘若你申請 NIW 之後又申請 PERM (EB-2/3),那麼移民局拒了你的 NIW,似乎是順理成章的。為什麼?既然你能夠、而且在申請 PERM,那麼就說明你不是一定需要 NIW 的。
還有,在你申請 PERM 時,如果既有 EB-3 也有 EB-2 的,那麼你是在招徠移民局對你的特別青睞(也許 DOL 就 audit 了)。因為同一個職位,是不應該有不同的學位的要求。
有的同學以前在 NSC 交了個 NIW 的申請,遲遲沒批。現在 TSC 也直接收 I-140 了,在其轄區可以再交份 NIW 嗎?法不禁即可行,--移民局沒有不許可的規定。
對於 PERM 的 I-140 也是如此。只要有公司願意給你辦綠卡,甭管有幾個。韓信點兵,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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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先申請到 H-1B 之後才可以提交 I-140,是嗎?--任何身份都可以提交 I-140,甚至你不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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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已經提交了相互衝突的 I-140 申請們,我要撤回來一個嗎?--為什麼不給移民局一個批准你的機會?大不了就是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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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個 I-140 已經批了,後面的 I-140 因為與前面的相沖突,會使得 USCIS 廢止前面的批准書嗎?--移民局僅僅廢止因作假而批准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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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會因為我提交了多個 I-140 而拒掉麼?--移民局的手冊中沒有這樣一條拒 I-140 的規定。
還有要注意的一點是,遞交僱主支援型的 I-140 時所表明的意向是,當受益人拿到綠卡時就為該僱主工作,這裡並沒有要求受益人在 I-140 遞交時必須正在為該僱主工作。所以在校學生,不是隻有 NIW 一條路可走。
又由於 AC-21,受益人在遞交 I-485 之後可以更換僱主(參見“試釋 I-485 pending 換工作的 180 天”),所以技術上說,一個你從未為之工作過的僱主,是可以為你申請綠卡的。其要點是,當你的 I-485 在審批的時候,你必須有一份與 I-140 上的相同或相似的工作。That's all.
因為僱主支援型的申請,其 I-140 是由僱主提交的。故而命脈捏在別人的手裡面。在 I-140 被批准之前,僱主可以隨時撤回;在 I-140 批准之後,僱主也可以在你遞交 I-485 的 180 天之內廢止。如果你的 I-485 已經 pending 180 天了,你就沒了後顧之憂。所以,人們一般都依此而在 180 天之後才更換僱主,--雖然你不必如此(只要僱主承諾不撤 I-140 即可)。
對於 EB 申請,每年中國大陸出生的名額是 9,800 (140,000 的 7%)。其中 1, 2, 3 類各佔 28.6%(剩餘名額為由宗教及投資人士使用),年度內未能使用掉的名額,不能帶到下一年度,但上一類別未能使用的名額可以轉入下一類別在同一年度內使用。
這裡的年度是指每年 10 月 1 日開始的財政年度。
由於有上面名額限制的問題,排期的概念被引入了進來。所謂排期,是指開始綠卡申請的第一天。如果申請了 PERM,那麼是 DOL 收到勞工紙申請的那一天;否則,是 USCIS 接到 I-140 申請的那一天(或 eFiling 的那一天)。
每個月的上半旬,國務院會在 Visa Bulletin 上公佈下一月的排期。
職業移民的申請分兩步走,分別是 I-140 和 I-485. I-485 只有在受益人的排期當前時,才能提交;也只有在受益人的排期當前時,才能被批准。
關於 I-140 和 I-485 的填表,請參考“申請職業移民用 I-140”,“手把手幫著填 I-485 和 G-325A”。有關 I-485 的處理過程及排期的概念,請閱“漫談 I-485 的處理程式”
親屬移民(Family Based Immigration),則是完全不同的情況。親屬移民的申請者,必須是美國公民,或是綠卡持有者。美國公民可以申請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移民; 對於綠卡身份,則只能申請配偶或未婚子女移民。
親屬移民的名額是 226,000,中國大陸出生的申請者也存在排期的問題。
親屬移民的類別是這樣來劃分的:
FB-1 公民之未婚子女 (Sons and Daughters)(名額是 23,400)
FB-2a 綠卡的配偶、不足 21 歲之未婚子女(名額是 114,200 x 77%)
FB-2b 綠卡的 21 歲以上未婚子女(名額是 114,200 x 23%)
FB-3 公民之已婚子女(名額是 23,400)
FB-4 成年公民(21 歲以上)之兄弟姊妹(名額是 65,000)
同樣,上一類別未能使用完的名額可以轉入下一類別在同年度內使用。
對於公民的配偶、不足 21 歲之未婚子女 (Children),成年公民(21 歲以上)的父母,沒有排期和名額的問題。
公公婆婆、岳父岳母都不能申請綠卡,只能是自己的父母。如果只有綠卡,則連自己的父母都不能申請。
當上面的受益人是以 B-2 探親簽證入境時,綠卡申請不宜操之過急。一般 B-2 入境都有半年的停留期,不妨等到還剩一兩個月時再開始申請。
申請時即使受益人的 I-94 已經過期,也沒有關係。無罰款一事兒。
下面是 2008/01 的 FB 排期(中國大陸)。
Jan of 2008 – Chin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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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特別提到 FB-2a,是因為這種情況常給人錯誤的感覺。
在文學作品中,通常的情節是找個有身份(綠卡)的人嫁了,自己也就因此也有了合法的身份。這是嚴重的誤導呀!
如果你和有綠卡的人結婚,然後你的配偶為你申請綠卡,就屬此類。
從上面的排期可以看到,你已經在美國境內的話,在配偶為你提出 I-130 申請之後,自己必須維持五年左右的合法身份,才能夠步入綠卡的第二階段 I-485。你尚在國外的話,則必須等待五年左右才能申請移民簽證。在此期間,因為移民傾向你很難獲得任何非移民簽證來美,除非是 H-1/L-1 (三年之後可以申請 V 如果 PD 早於 12/21/00)。
一個好的替代方法,是等你的配偶轉成公民之後(最多也是五年),你就可以馬上申請調整身份(或申請移民簽證),而沒有排期的久等了。
所以說,解決之道是和公民成婚,僅有綠卡還是不夠的。
更新:自從 2010/6 移民局將多明尼加剝離出去,排期顯著縮短。2010/9 的中國 F-2A 排期為 01JAN10 了,不到一年。
注意,這裡的重點是婚姻在綠卡之後。
如果結婚是在配偶的綠卡批准之前,即使拖到配偶的 EB 綠卡批准之後你才提出申請,你仍在 EB 之列(並且享用配偶的排期和類別)而不屬於 FB. 你在排期當前時可以直接提交 I-485,或由配偶拿到綠卡後填 I-824 讓你申請簽證。所以,在 EB 綠卡批准之前結婚,副申請人的綠卡等待時間將大為縮短。
有人又以為只要配偶的 I-485 批了,自己就可以任何時候都 Follow-to-join. 錯了,只有在 PD 當前時(例)。
如王五同學在京工作,有小女歲廿三已婚。王老大旅美多年,混成了公民。王小女想透過王老大移民美國,行得通嗎?
可以,只要願意等。1) 王老大先以 FB4 類申請王五,十年;2) 王五變綠後以 FB-2a 類申請王小女,接著五年。
申請親屬移民,需要的表格,請參考“親屬移民從 I-130 開始”。
除了上面提到的兩大類移民,另外還有抽獎移民 (Diversity Immigration) 和難民及政治庇護 (Refugees and Asylees) 兩類。中國大陸出生的同學與抽獎無緣。
申請政治庇護,多是兩種。一是計劃生育,二是法輪功。政治庇護的批准,只有在上庭之後方見分曉。一旦被據,限期離境,要麼成為“黑”人,只有透過與公民成婚來“漂白”一條路。
在成功地獲得了庇護批准之後,你的政治避難行為卻使你與中國政府結成了冤家。如果你的護照有了問題,或有其它任何需要中國領館幫助的事務,就象寡婦死了兒子,沒有指望。領館會要求你籤個宣告,否則庇護綠卡 (AS6/7/8) 持有者是換不到新護照的。而你一旦簽了,移民局又會來找你的麻煩,關於你當初申請庇護的真實性,綠卡被因此吊銷也是說不準的。
政治避難批准之後,可以申請到美國的旅行證,但只能用於中國之外的旅行(申請不到中國簽證)。想要回國的話,恐怕得熬到五年之後拿到美國護照的時候了。
在略述了綠卡申請的兩大類之後,我們來看看整個綠卡的申請過程。
找到一份工作,同時公司同意為你申請綠卡;
公司刊登廣告(招你時的廣告也可);
公司申請勞工紙 ETA-9089 (PERM) ;
公司提交 I-140 (EB-1b 類可免廣告/勞工紙);
或自己提交 I-140 (EB-1a/NIW).
在 I-140 提交的同時或以後(不論其是否已經批准),只要你的排期當前,就可以在美國境內提交 I-485. 在交 I-485 之前,你需要進行移民體檢(也可以先不交 I-693 而等 RFE)。
I-140 的申請只與主申請人有關,副申請人是在 I-485 階段才加入進來。
如果把 I-140 換成 I-130,就成了親屬移民的情況。
由申請綠卡的第一步 I-140 到第二步 I-485(或 CP),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只要批准的申請沒有被撤消,任何時候都可以邁出第二步(I-485 要在排期當前的前提下),或永遠原地踏步。副申請人遞交 I-485,也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可以在主申請人綠卡批准之後,只要排期當前即可。
在提交 I-140/I-485 之後,你就有了移民傾向,想在境內進行單純非移民身份的延期和轉換,就有了限制。同樣,這個時候你離境之後想再申請非移民簽證,也是很難得到的。
H-1/4 和 L-1/2 是移民局認可的,具有移民/非移民雙重傾向的身份/簽證。所以轉換或維持這樣的身份、申請這樣的簽證,對於 I-140/I-485 沒有任何的影響。
相反,如果是 B/F/J/TN 等,要麼不會批准,即使批准了也會給綠卡申請帶來負面的效果。
在 I-485 提交的同時或以後(只要還在 pending),你自己可以隨時申請 AP/EAD. AP 是讓你在一定時期內能夠不需要簽證而返回美國,而 EAD 是賦予你不受限制的在美國的工作權利。
依賴於你提交 I-485 時的非移民身份,使用 AP/EAD 會使你的非移民身份失效而變成單純的 AOS. 爾後,如果你的 I-140 被拒而造成 I-485 的被拒,或 I-140 批了而 I-485 被拒,你的 AOS 身份就喪失了基礎,面臨立即離境的局面。
如果你在境外時,你的 I-485 被拒(或 I-140 被拒),在 30 天之內你仍可以用 AP 入境(因為你有上訴的權利)。上訴期之外,你可以憑有效簽證入境。
I-485 提交之後,移民局會通知你去打指紋。
移民局還要對你進行背景調查,其中由 FBI 進行的 Name Check 是通常延誤的罪魁禍首。如果兩、三年也沒有結果,可以尋求外界幫助、或打官司 WOM.
如果在提交 I-485 之後,排期倒退,你的 I-485 的處理不受影響,但綠卡的批准則要等到排期的再次當前。
一旦你開始了移民申請,你的 H-1 身份可以超出六年。在提交I-485 180 天之後,可以更換僱主,請留意 "same/similar" 的問題。
在 I-140/I-485 的申請過程中,移民局可以要求提供更多的材料,謂之 RFE. 請儘早回覆。
I-485 的處理中,是否需要面試是各異的。工作綠卡申請人,可以無需面試。
親屬移民一般都經過面試。
I-485 的處理程式,在"漫談 I-485 的處理程式"中做了介紹。
憑 Receipt# 你可以在移民局的網站,檢視你的申請狀態,並可在註冊之後要求移民局把狀態的更新 email 給你。
如果要和移民局聯絡,Infopass 是有效的方法,另外還可以寫信和打電話。
在綠卡的申請過程當中,如果你有多個的 I-140 申請,或者你的配偶非大陸出生,你可以參考"I-140/I-485 申請之技巧若干"一文。
在綠卡批准之後,你有一些要注意的事項,如白皮書的申請和 Selective Service 的登記,因為這些會影響你以後的入籍申請。
當你具有綠卡身份五年,且在美國居留超過 30 個月(若離境半年以上則居留記數從零起算),並且年滿 18 週歲,可以申請入籍。
如果你的配偶在過去三年是公民,而且你們已經結婚三年且在共同生活,則條件降為三年居留超過 18 個月。注意,這裡並沒有要求你的綠卡必須是基於 FB 的,即使你拿的是 EB 綠卡,只要滿足上述條件,仍可提前申請入籍。
申請表格 N-400 可以提前三個月遞交。申請入籍時除了需要再次接受 Name Check 的折磨,還有英文考試。
在你拿到公民證書之後,就可以開始新的一輪綠卡的申請,為你的父母,還有兄妹。後面的故事,由 I-130 來主講。
附 錄
[1] EB-1 Eligibility
[2] EB-2 Eligibility
[3] EB-3 Eligibility
[4] Continuing Validity of Form I-140 Petition in accordance with AC-21